第1377章 審慎而行-《重生宋末之山河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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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里可以發現,唐時大理寺的權力被分割了,但是職權更加細化與完善,在司法審判工作中有較大的自主權。當然了,死刑案件等重大司法案件是需要上奏皇帝決定的,皇帝掌握最終解釋權。唐代以大理寺為代表的三司制度已經比較完善
到了宋代,刑部的職權范圍更加擴大,不再只做司法行政工作,而是直接復核大理寺審理的案件,又給大理寺的司法活動增加了一層限制,平衡了三法司的權力,而宋時又增加了一個司法機關——審刑院。
審刑院是宋朝初期就設立的審判復核機關,同時享有部分的審判權。審刑院也稱“宮中審刑院”。它的設立是皇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而在司法領域采取的措施。其的職權原來都屬于大理寺和刑部,剝奪了這兩個司法機構的權利,目的也是為了加強對這兩個司法機關的監督。
審刑院長官為知院事,需要奏報皇帝的各種案件,先由大理寺審理,再報到審刑院復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屬官商議,定出處理意見再由中書呈報皇帝決斷。而趙昺最初是想實施司法獨立,以刑部負責偵辦案件,并進行初審。再以大理寺對案件進行復審,而已審刑院對案件的偵察和審理進行監督。
但是趙昺想想又放棄了,因為他以為在封建體制,以人治為根本的社會下實現司法獨立很難,且這三個部門都存在著被裁撤的風險,而時時面臨生存危機的機構,你讓它能安心辦事也是很難的。
這當然不是空穴來風,大理寺在元代的變化則更加明顯,由于當時中央行政架構與唐宋時期大有不同,中書省、樞密院、宣政院等機關掌控了國家的司法行政工作,大理寺一度被取消或并入刑部當中,即便后來復設大理寺,也沒有把它當作一個中央審判機關來對待了,大理寺面臨消失在歷史長河中的危險。
明朝雖然重建大理寺制度,但是大理寺的職權發生了重大變化。明朝推翻元廷后,朱元璋重設“三法司”,并下詔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審刑司,五軍斷事官署等衙門于南京太平門之外。他直接讓大理寺卿的級別升至正三品,掌管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
也就是說與刑部的職權調了位置,讓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復核,與宋代剛好相反。而且在洪武年間,大理寺一會兒被改成磨勘司,一會兒直接取消設置,看似隨心所欲,實際上是在將大理寺的司法職權進一步分割到刑部等其他部門之中,以便于加強皇權。
明成祖朱棣即位后鞏固了大理寺的設置。在遷都北京后,南京也留下了一套一模一樣的朝廷機構,因而成祖在北京和南京都設置了左右兩寺,分別設寺正一員,評事二員,以協助大理寺卿進行工作。從此之后,大理寺正式變成負責復核案件、平反冤獄的司法機關。
明代的“三法司會審”制度也進一步完善:唐朝的御史臺變成了都察院,刑部、都察院主要負責初審案件,大理寺主要負責復審案件。十分重大復雜的案件,則在三法司的基礎上會同六部尚書與通政使司共同會審,謂之“圓審”,也稱“九卿會審”。
清朝在明朝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司法體系,創設了秋審、朝審等制度,讓大理寺參與,不過大理寺的職權和明朝基本無二,只是品級降為正四品。到了清末光緒年,受維新運動影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大理院正卿品級升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品。但清朝氣數已盡,不待司法改革開始便滅亡了,大理寺也徹底退出了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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