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列舉的罪證也很齊全,還將謝亮等人的通話記錄和其他事項都進行了相應的調取。 聽完檢方的陳述,宋遠輝面無表情的敲響法槌。 “檢方的訴訟申請陳述完畢,現在請被告方進行陳述。” 被告方訴訟代理人梁東林。 在面對檢方的訴訟申請以及檢方的控告時顯得很冷靜。 作為北都方面,專業應對行政罪名以及瀆職罪名的律師,他知道這場庭審對于謝亮等人來說不好打。 但是不好打,并不代表著不能打。 先前他也和謝亮聊過這個案子,對謝亮進行過安慰。 據他了解的就是這個案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造成了嚴重后果。 所以才會被提起公訴。 對于這一點,蔣東林心里面很清楚,應該怎么打。 怎么打才能夠勝訴。 在聽到審判長要求被告方進行陳述。 蔣東林將提前準備好的訴訟材料,放在桌面上,開始陳述。 “審判長,我方并不認同檢方對于我方的控告。” “以下是我方的觀點:” “首先來說,瀆職罪中的玩忽職守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由于行為人的忽視大意,過于自信或擅離崗位等。” “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因為不履行自己的職能和職責,造成了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形成了必要的條件,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其中,針對于玩忽職守罪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的主觀上有沒有玩忽職守的行為,意思就是行為人能夠預見因為自己的職能不當問題,會造成嚴重的后果。” “第二個就是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首先需要討論的是我方當事人,也就是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情況。” “根據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據表明:” “在當天時間,謝亮在接到了部門電話的時候,就匆忙的和另外兩人,趕往到了陳斌所報的地址。” “在這個過程當中,謝亮等人的行為迅速,整個過程的時間不超過20分鐘。” “在抵達現場后,根據我方當事人的描述,所看到的是這么一種情況。” “在謝亮等三人抵達的時候,當時李飛等人,是站在了陳斌的家門口,對于陳斌的母親何麗娟進行的辱罵行為。” “不存在毆打,侮辱尊嚴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 “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 “辱罵,沒有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行為,只能進行調解,沒有法定的驅逐義務。” “而調解的話,謝亮等人當時的確是進行調解了,對于雙方都進行了大概的問詢,并且對于李飛等人進行了警告。” “從職能方面來說,謝亮等人已經做好了自己的職能。” “即,我方認為謝亮等人不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 “所以我方申請撤回檢方的訴訟申請,并且恢復我方當事人的名譽權。”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蔣東林所進行陳述的方面,是從相關部門規定的法定條件進行出發。 如果按照蔣東林的說法,謝亮等人的確不存在玩忽職守。 可是實際情況呢? 陳斌在聽到蔣東林的描述后,氣的想直罵娘。 為什么當時在謝亮來的時候,李飛等人站在他們門口? 那是因為李飛接到了個電話! 原本李飛帶著人是在他家里,對他媽何麗娟進行言語上的侮辱。 并且有進一步威脅的打算,可是在這個時候,不知道是誰打了一個電話。 李飛在接到電話以后,帶著所有的討債人員從他家里面走了出去。 緊接著,謝亮等人就來了。 時間趕的非常的巧妙。 所以在謝亮來的時候,看到的是李飛等人站在他們家的門口! 原本陳斌還好奇,為什么李飛當時接到電話后和其他討債人員走出了他家! 合著原因在這里?! 從他家里面走出去,站在門口,就相當于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了? 算盤在這里? 法律條款算是被謝亮研究透了! 蘇白看出來了陳斌的情緒波動,笑著拍了拍陳斌的肩膀。 “別著急,等一會兒,審判長會讓我們進行補充說明的。” “到那時候你再進行陳述補充。” “好的蘇律師,我知道了。” 陳斌冷靜下來,點了點頭。 ps:求月票~ (本章完)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