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請原告回答我的上述問題。”法官問道。 “被告不存在拖欠工資和未繳納社保的情況。 當時公司給我設置了很多困難,總經理不認可我的工作能力!處處難為我,還不給我簽勞動合同,迫于無奈所以我離開了公司。我是被迫的!”原告孫靜道。 “原告,你有證據證明你是被迫離開的公司嗎?”法官追問道。 “沒有!”金絲眼鏡男律師看了一眼孫靜道。 “被告,員工手冊有沒有向全體員工公示過?”法官問道。 “當時原告修訂完員工手冊后,被告將員工手冊上傳到了內部系統上,供員工閱讀,向員工進行了公示?!? 說完,王川接著說道:“員工手冊是原告修訂的,她對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崗位職責都是知道的。” 雖然員工手冊的公示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不能否認原告是知道員工手冊內容的。 “法官,員工手冊沒有經過公示,對員工不產生效力。對原告也不產生效力。”金絲眼鏡男律師見有機可乘,急忙道。 “原告,你在離職前一天向被告發送勞動合同文版前,有沒有要求過被告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法官雙眼盯著原告問道。 “之前……我要求過,但是被告總是用話搪塞我。”原告孫靜猶豫著看向金絲眼鏡男律師,然后道。 “你有沒有證據證明你曾經向被告提出過要求簽署勞動合同?”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都是當面鑼對面鼓說的,原告不可能有證據!”金絲眼鏡男律師道。 “被告,員工入職后,你們有催促她簽署勞動合同嗎?”法官看向王川道。 “催過,您看我們提交的第一份證據,工作匯報上有工作進展情況,其中包括了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的修訂工作進展情況匯報。 當時被告催促過原告,但是她以勞動合同未修訂完為由拒絕簽署之前的舊版勞動合同。但是我們的員工都是簽署的舊版的勞動合同。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