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當事件上升為刑事案件,只要不是太離譜,審判院能夠立案基本上都會選擇默認地檢署的說辭和量刑標準。 而李晨的行為又沒有太過分,現在還屬于戰友,也正是這樣才沒有制止他的跑偏行為。 “現在,我將講述一下我眼中的整體案發經過,并把他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矛盾的爆發點?!? “本次刑事案件是由雙方語言沖突升級到正當防衛的一個過程?!? “案件的起因,就是因為劉佳偉(被告人)和王文麗(被告人)的小孩調皮所導致?!? “那么作為熊孩子的家長,他們的使命就是教育自己的小孩,在案件最開始,小孩子第一次踢前排的座椅,作為父母并沒有及時制止他的錯誤行為,這才導致對方潛意識認為自己做的沒有什么不對,從而繼續犯錯,他們的家長本身就有著不可推卸的連帶責任?!? “而作為本次案件的受害者,一而再再而三的被別人騷擾,受害者出言制止本身就沒有什么不對?!? “做家長的不管理教育,那么別人也有權利和義務教育一下他。” “而本次案件的受害者之一的劉靜靜,她的行為就是阻止對方繼續騷擾自己,合理合法?!?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王文麗就有些不樂意了,認為對方沒有權利來批評自己小孩的過錯行為,不但不道歉,反而以孩子還小、你嚇到他了等口吻對受害方實施道德綁架。” “坐在她旁邊的男人,也就是王文麗的丈夫,先是語言辱罵受害者,是導致矛盾升級的主要原因。” “考慮的案發當時的特殊性,人員的密集性等綜合因素,受害者劉靜靜沒有選擇緊急避險的條件,而且辱罵他人進行還擊本來就不犯法?!? “雙方不停的辱罵,最后將乘警給引了過來?!? “請注意,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還敢動手打人,其行為性質十分的惡劣,本身就是對執法人員的一種挑釁?!? “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給了受害者一種無法保證自身安全的條件反射,出手給予還擊。” “這一點,關于正確防衛法早在2013年就有了明確的定義,最著名的就是那年發生的自衛還擊案?!? “那么按照被告辯護人的意見,在那種條件下行兇人已經把刀放下了,沒有了威脅的能力,受害人應該停止還擊才是正確的,為什么他又上去捅了兩刀,這么明顯的惡意謀殺為什么法院還會判他正當防衛呢?” “我打斷一下,你所說的案例的是特殊性的正當防衛,和本案有著很大的差別?!?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