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四章 別籍異財-《逆水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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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現實,《民律》不但不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還要求家庭積極分家、明確個人財產所有權,以此規避各種債務風險。
這讓許多有識之士難以接受,孔穎達自己的立場也傾向于反對。
在他看來,同居共財好處多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才能有效確保孝、悌,這才是人倫綱常。
而朝廷現在推動分家,宛若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時推行的“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強制百姓分家析產。
秦國統一天下,雖二世而亡,但漢承秦制,此法亦為漢初天下通行。
后來,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開始介入立法,漸漸將儒家觀點融入到律法之中,到了曹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
于是,同居共財成為主流,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越來越多,大家族聚族而居的情況越來越普遍。
孔穎達不認為這樣的狀況有何不對,大家族的存在,讓族人們有了庇護之地,宗親之間相互幫助,一起走過風風雨雨,延續祖宗香火。
他認為,允許“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是對儒家倫理學說的挑戰,哪怕事實確實需要,有識之士們也不能在這個問題上完全退讓。
均其貧富,養其孝悌,這才是儒家主張的家庭倫理,朝廷強制析戶,不利于家庭中老人的贍養,不利于“孝”。
還有,“別籍異財”的小家庭各營其私,易使兄弟之間親情冷淡,互不救濟,不利于“悌”。
孔穎達所看報紙上的文章,作者就重點闡述了這兩個觀點,他對作者的觀點是心有戚戚焉。
而且,孔穎達認為,《民律》中的這幾個條款,并不只是單純的“異子之科”與“同居共財”的對立,其立法動機有些“不良”。
因為他大概能猜出天子想干什么,然而這是陽謀,誰也沒法說什么。
現在看起來,是為了應對工商業大發展而做出的調整,然而,當這種條款獲得通過,意味著接下來就是得寸進尺。
孔穎達覺得這樣的口子不能開,開了,將來恐怕會有“千里之堤毀于蟻穴”之禍。
但是,面對這種陽謀,面對現實的立法需求,反對者們也只能想辦法“擺事實、講道理”。
他認為,實在不行,都得想個妥協的辦法,好歹不要輸得那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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