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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四章 別籍異財-《逆水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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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中書省,翰林院,學士孔穎達在自己的辦公室里看報紙,雖然制度規定“坐班時間”不得干私事,但孔穎達看報紙的行為卻沒有違反規定。

    因為他看的報紙,是官府統一訂的刊物,不是什么手抄小報;其次,所看內容,不是什么奇聞異事,而是“時事評論”。

    針對律令修改一事,有飽學之士在報刊上發表文章,獻言獻策,這是他要匯總的言論。

    朝廷要對《大周律》進行修訂,為了方便區分前后,以年號暫稱修訂版的律法,是為《明德律》。

    因為事關重大,所以天子下令,州及以上官員可以上書言事,也允許無上奏權的公學(州學及以上學校)博士、助教,在全國主要報刊上發表看法。

    當然,所說內容要經報社專員審核,不得有違禁言論,作者可以實名,也可以用筆名。

    中書省翰林院負責收集針對《明德律》修訂的各方意見,所以孔穎達和同僚的任務,除了收集、整理百官所上條陳,還要看報紙,記錄各地學者對于修法的觀點和意見。

    如今看的一篇文章,作者為亳州州學博士,就《明德律》中《民律》的“別籍異財”條款(擬定)進行分析。

    作者對此持反對意見,并列出理由。

    所謂別籍異財,即“別立戶籍,分異財產”,指的是當父祖輩尚在時,子孫就分家,自立門戶,分割家財。

    以儒家倫理觀點來看,這種做法實在不妥,“別籍”分家,讓父母和子孫離散,不得子孫好好奉養,影響了“孝”;分異財產,讓兄弟姊妹因為“利”而影響“悌”。

    相反,同居共財(合籍共財)的做法,才符合人倫綱常。

    現行的《大周律》,分篇《戶婚》內,對于“別籍異財”、“同居共財”并未做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朝廷的態度模棱兩可。

    對此,孔穎達倒是知道一些原因。

    當年周、齊相爭,國小民困的周國,面對幅員、人口、資源都遠勝于自己的齊國,總體來說國力明顯處于下風。

    為此,周國拼命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軍事上行府兵制,然后大力鼓勵百姓開荒種田,還推動百姓分家立戶,以此增加賦稅。

    當時的律法規定,每戶人家,男丁成婚后必須“別籍”,也就是分家立戶,即便沒有成婚,達到規定年紀也得分家立戶,這就是朝廷強制析戶。

    所以,當周國滅齊國時,周國戶數近三百六十萬,而齊國的戶數大概是三百三十萬,隱戶不計。

    這是個讓人驚訝的數字對比,許多人可能想不明白:明明國力處于下風的周國,怎么戶數還比齊國多?

    原因就在于,當時周國的戶數,不是正常的平均每戶五口人左右,而是平均每戶兩個半人,等于一對夫婦及未成年的兒女,是為“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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