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三章 搞事(續)-《逆水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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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毒蛇往手上咬一口,雖然不至于毒發身亡,卻很可能免不了壯士斷腕。
這不是楊濟亂想,因為他在《明德律》草案中看到了端倪:天子在《民律》里“動了手腳”,某些條款“動機不良”。
乍一看上去,《民律》和之前的《戶婚》內容差不多,只是細化了許多條款,但是,楊濟看出來天子在《民律》中埋下了奇怪的種子。
這個種子,種在“流動人口管理條例”中,涉及婚姻、庶出子女對于家產分割的權益等,觸碰嫡庶有別、別籍異財等敏感問題。
譬如,隨著經濟發展,交通運輸越來越便利,大量商賈在外地養外室,并與其生下子女,并置辦家產。
外室,是比妾還要賤的賤妾,妾尚且有名,外室是見不得光的,外室所出子,比妾出子、婢出子地位還低,甚至連族籍都不得入。
但是,商賈養外室的情況確實越來越普遍。
當商賈去世,正室得知外室及庶出子女的存在,又知道“狐貍精”占了夫君置辦的宅院,于是帶人上門問罪,由此產生的財產訴訟,讓各地地方官十分頭痛。
于是,《明德律》分篇《民律》內,擬定有條款:商賈在當地官府登記納妾,登記相應家產(田地、宅院等),那么一旦商賈去世,官府保護已登記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權益。
其已在當地官府登記家產,歸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所有,視同男方的“財產贈與”。
前提是登記時記的是小妾或子女名諱,若同時登記了男方和女方的名諱,那么,男方正室有權利主張一半財產分割。
雖然這只是針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條例,但楊濟覺得明眼人應該能看出如此條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已經挑戰了正室對于外室(側室)、庶出子女的絕對權威地位。
可想而知,當《明德律》草案開始“收集意見”、進行公開辯論時,各方圍繞一些“動機不良”條款的博弈會有多激烈。
為了堵上禮樂崩壞的“口子”,衛道士們必然竭盡全力。
楊濟覺得,與之相比,之前持續了近半年、圍繞商賈權益的議案辯論,更像是某種意義上的熱身,“小意思”而已。
想到這里,他覺得有些頭痛,天子精力極其旺盛,主意又多,真不知往后,還會搞出什么事來。
面對如此喜歡搞事的天子,某些時候,楊濟心里會冒出自己都覺得荒唐的想法:‘你能不能偶爾沉湎酒色,把這旺盛精力消耗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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