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二章 搞事-《逆水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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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溫考慮過這個問題,但當他仔細一研究,發現要立《民律》,比立《商律》困難多了。
甚至比登天還難。
原因很簡單,封建王朝的社會土壤,根本就不可能讓《民律》(民法)這種雜草長起來。
如果要立《民律》,可以說要將整個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社會秩序甚至統治秩序掀翻,宇文溫覺得自己要是敢這么做,等同于在大朝會上當著文武百官的面,宣布自己不是人,是猴。
甚至只是放出立法的風聲,過不了多久,就會有諫官抬棺上朝死諫:皇帝發瘋,這么下去必然禮樂崩壞,不勸不行了!
抬棺死諫這種事要是發生,等同于宇文溫被當眾打臉聲望驟跌,因為只有暴君或昏君才有這種待遇。
大象年間,天元皇帝宇文赟施政昏庸殘暴,就有鐵骨錚錚的樂運抬棺死諫,宇文溫可不想和宇文赟這鳥人享受同等待遇,行事自然是要慎之又慎。
畢竟有句話說得好:領先時代半步是天才,領先一步就是瘋子。
宇文溫明白,立《民律》一事難如登天,因為現實之中沒有《民律》存在的基礎,原因很復雜,但也能概括出幾個來:
其一,儒家思想強調重義輕利,這種價值觀讓義和利對立起來,認為義高于利,認為獲取財富必須遵守倫理道德,甚至主張義可以取代利。
自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重義輕利的價值觀就愈發深入人心。
無數人舍生取義的事跡被傳為美談,而在義面前,正人君子恥于談利,所謂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人們的權利觀念極為淡薄。
那么,律法自然而然就排斥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主張。
其二,古代有禮,禮和法結合成為禮法。
禮法規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禮所包含的宗法,又規定了貴賤上下長幼有序等等,禮法存在于各個階層,社會是宗法社會。
上至朝廷,下至村落,禮法(宗法)約束著民事行為。
族人之間有利益糾紛,自然有宗法來調解;族人和外人有利益糾紛,自然有宗族出頭;宗族和宗族之間有利益糾紛,要么是官府春秋決獄,要么就是宗族械斗。
所以,在宗法社會,官府對于發生在民間的婚姻財產土地財物糾紛,可以通過鄉里鄉親宗族的干預予以平息,這讓地方官省了許多事,避免了許多訴訟。
于是,官府強化宗法族規,讓宗族來處理這種糾紛,個人權益很難獲得律法保護,民法的生存空間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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