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五章 五山十剎-《逆水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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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聽到這里,有些擔心:“才一百零二座官寺,這也太少了...當年長安城里,佛寺都有百余座....”
“母親,這是朝廷給編制的‘骨干’官寺...實際上寺廟數不止這些。”尉遲熾繁又拿出一張示意圖,給父母解釋何為“編制”。
朝廷要加強對佛教的管理,定下南北宗派共計一百單二座‘骨干’官寺,按照寺廟等級,有不同程度的待遇,譬如寺院規模、僧尼人數,寺田數量,以及“寺祿”的額度。
所謂“寺祿”,是朝廷定期發放的錢糧布帛,如同官員俸祿一般,可以讓寺廟有充足的經費(相對)維持日常開支。
當然,錢不是白給,官寺的僧尼,要承擔一定的義務,譬如收養孤兒(女),參加官府主持的各種法事,還有每年為陣亡將士超度等等。
與此同時,為了讓官寺有一定的自給自足能力,除了按規定擁有一定數量的田產外,官寺可以經營食(素齋)、宿(旅店)業,可以經營果園,可以銷售各類佛教用品。
也允許寺廟將資金存入柜坊,進行各種理財活動,但絕不允許寺廟放貸,經營質庫、柜坊。
相關規定,會慢慢細化、形成嚴格的制度,而天下的佛寺,當然不止這一百單二間。
這一百單二間佛寺,實際上可以設“分號”,也就是分寺。
尉遲熾繁指著示意圖內最頂端的圖案,說:“南北兩大宗,共有十座第一等官寺(五山級別),其數量不變,不得開設分寺。”
“這十座寺廟,各自推選一名高僧做代表,連同朝廷選的三位高僧,組成一個十三人的‘理事會’,專門處理佛教內部事務,等于中原佛教內部的最高管理機構。”
“兩大宗共有二十座第二等官寺(十剎級別),要接受一等官寺的監督和考核,這些二等官寺可以開設分寺,但最多開設六座,分寺要接受主寺的管理,人事、財務都是如此。”
“分寺同樣要接受朝廷管理,卻不會獲得朝廷的“寺祿”,日常經費,主要靠施主施舍獲得,或者靠自己經營產業(經朝廷許可的食宿業)的收入。”
“至于那七十二座第三等官寺(甲剎級別),可以開設三座分寺,分寺同樣要接受主寺管理,同樣沒有朝廷的“寺祿”。”
王氏心算了一下,嘆道:“如此一來,天下官寺數量為..三百四十六座,還是少。”
尉遲明月補充:“母親,除了這些官寺之外,朝廷允許設立‘官督民辦’的佛寺,主要是為了方便大戶人家崇佛,來個舍宅為寺。”
舍宅為寺,是這個時代十分流行的風尚,貴族、士族、官宦、富商將自己的家宅捐為佛寺,以示禮佛的虔誠之心,順便給自己和家人積累功德。
大量前身為民宅的佛寺,是如今各地城池內寺廟的重要起源。
朝廷允許舍宅為寺,但這樣的佛寺必須在當地官府登記,其內僧人必須有度牒,并且接受當地官府及官寺(或者鄰近地區官寺)的考核及監督,其中包括審查經書內容。
這樣的佛寺,不限數量,但各種限制頗多,一旦“成立”,基本上沒有擴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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