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五,發展采礦業。 五年計劃中明確規定,國家大力發展采礦業,鼓勵開發礦洞,建立礦場。 加強地質礦產的調查和研究,增加特大國營礦區,放寬私人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允許外資進入礦產開采領域,但必須有帝國占股五成以上的前提下。 若民間資本想要開礦,必須先獲得采礦許可,因此,國家頒布了《中華帝國礦務章程》,設立專門的礦務監督局,專門規定了采礦的管理和鼓勵措施,既杜絕濫采礦產,有鼓勵合力采礦,發展經濟。 不過,為了將礦權抓在國家手中,根據礦務章程的規定,所有礦產開采,除了代表國家的中央或地方官府要占有一定的股份外,所產礦物的銷售,都必須繳納不低于礦價百分之十的礦稅,規范礦場的管理。 當然,帝國對開礦的礦主也進行激勵,減免原滿清時期的開礦注冊費用,允許各商號自由注冊,對經營開礦實業成績顯著的商號,給予榮譽獎勵,可減免一定比例的稅賦。大力鼓勵機器開礦,對于引進先進的開礦機器,給予百分之十的機器成本補貼。 五年計劃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幾座大型礦場,各省都要建立大中型鐵礦和煤礦,其他的產礦礦區,因地制宜發展礦場。 六,發展對外貿易。 五年計劃提出,大力發展對外貿易。 國家的商務部下設立外貿局,成立以南洋公司為首的對外貿易經濟體,分為南洋公司、東洋公司、北洋公司三大對外貿易公司,分別設立在帝國的廣州、上海和天津。 三大洋的對外貿易公司均為國有控股。其中南洋公司為絕對的龍頭公司,原本屬于皇帝馮云山個人占股比例為百分之八十,其余的百分之二十股份則是原廣州十三行和廣州一帶的鄉紳集資所有。但為了這次發行,皇帝個人只保留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將其中的百分之五十劃撥國家,剩下百分之十股份面向全國發行。同時,東洋公司和南洋公司也是如此,由中華帝國國庫各出資三百萬兩,加上政策成本,占股百分之七十,其余的百分之三十股份,作價二百萬兩,面向全國的百姓發行股份,任何人都可申購,通過這種手段,將華南、江南、北方直隸一帶的民間資本全部牢牢地系在三大對外貿易公司的戰車之上,同時也增加了就業,集中帝國力量,對外貿易。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