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這個案件的證據已經沒有什么可推翻的。 殺人證據存在。 事實依據完整,證據鏈確鑿。 雖然在當時的過程中,沒有攝像頭,但是根據口供,兇器等事實確認,不可能反駁。 至于蘇白所說的激情犯罪的申請駁回。 葉華當然清楚怎么反駁。 但作為一流律師的他,很清楚,自己的反駁很容易被對方駁回。 同時,從上一次一審判決的情況來講。 判定激情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是,吳興國的口供以及自身的情緒狀態和詭辯的角度。 從吳興國的口供中,以及對吳興國的主觀目的,來對當時的情況進行說明。 最后一點,從辯訴的角度來進行出發才是最重要的。 這種辯訴的方法,在一般的律師面前,可行。 但也只是在一般的律師面前可行。 畢竟對于律師來說,臨場的反應很重要。 可是這種辯訴,對蘇白不行。 為什么? 因為他了解過,蘇白作為南都的知名刑事律師,面對這種答辯,太容易進行反駁了。 對方完全熟知各種刑事條例,并且能夠將其運用到庭審當中。 更何況。 蘇都高級法院接受重新對吳國興的案子進行審理是為什么? 就是因為認定,一審判決的時候,有一定的遺漏和問題。 要不然的話.高院方面也不會接受二審上訴的請求。 他作為吳國興一審判決的訴訟代理人,當然清楚遺漏和問題在哪里。 如果蘇白針對這些遺漏和問題進行反駁。 他還真不知道怎么繼續辯訴了。 想到這里,說實話,葉華也沒有想明白怎么在回答完蘇白提出的問題后,應對蘇白的下一波攻擊。 “算了算了,暫時不想那么多。” 葉華在心里默念。 現在只能就著蘇白的問題繼續往下進行陳述。 看看有沒有什么機會反駁回去。 萬一對方是徒有虛名呢? 那他不就賺了。 理清楚目前的情況后。 葉華開口對于蘇白詢問的問題進行反駁。 “我方并不認同訴訟方的陳述觀點。” “首先,從執法方提供的證據來看,方智慧的確沒有對吳國興進行辱罵或者是其他的過激行為。” “但是。” “需要確定當時的情況是什么,再來判定方智慧對于吳國興有沒有什么影響。” “當時的情況是什么?” “當時的情況是,吳國興準備去尋找王媛,正好碰到了,從外面回來的方智慧。 方智慧知道王媛和吳國興之間的關系,也清楚王媛和吳國興之間的矛盾是什么,并且了解王媛不想見吳國興。 在這種情況下,兩個人同時出現在了案發的地點,也就是方智慧和王媛同居的合租室門口。” “吳國興和方智慧兩個人都知道,王媛就在合租的出租屋內。” “可是在吳國興詢問方智慧的時候,方智慧的回答是王媛不在她們合租的室內。” “這明顯是屬于撒謊的情況。” “而吳國興又確認王媛就在她們的出租屋內。” “在這種情況下吳國興顯然是帶著目的性去詢問方智慧的。” “可是方智慧呢.…?” “方智慧的做法,是并沒有理會吳國興的詢問。” “并且告訴吳國興不要再打擾王媛。” “吳國興這一次找王媛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私人的恩怨,原本就懷著暴躁的心情,并且吳國興在性格方面本身就相對來說較為暴躁。” “這一點通過吳國興身邊的朋友和親人,都能夠了解的到。” “在以上條件為背景的情況下,就導致了一個結果。” “那就是面對方智慧的撒謊行為,激起了吳國興的憤怒。” “在此過程中,還有一個重要的點,那就是出租屋內的王媛開口讓吳國興離開。” “面對方智慧的欺騙,吳國興很生氣。” “于是原本針對王媛的報復行為,落在了方智慧的身上。” “吳國興激情犯罪,對方智慧實行了犯罪過程。” “在整個的案發過程當中,方智慧雖然沒有用語言,來對吳國興進行挑逗或者是激怒。” “可是她明知道吳國興的性格暴怒,還是選擇冷漠的對待吳國興,并且欺騙吳國興。” “在這種條件和背景之下,這難道不是另一種的激怒嗎?” “這同樣是屬于挑逗和激怒的犯罪情形。” “對于法律的解讀,我們不應該拘泥于法律條款的解釋上,同時也要應用到相對應的法律情景當中。”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