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相較于《公司法》而言,《合伙企業(yè)法》賦予了合伙人設計機制極大的靈活性,無論是對公司的利益分配還是權(quán)力分配,可以做到錢權(quán)分離、分股而不分權(quán)。 通過合伙協(xié)議的自由約定,創(chuàng)始人可以成為gp,承擔合伙企業(yè)的無限連帶責任,并以此享有合伙企業(yè)的全部表決權(quán),也就是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quán)。 不過gp不分配收益,即只要“權(quán)”而不要“錢”。 高管員工作為有限合伙人lp不享有表決權(quán),但可以享受合伙企業(yè)的收益,即只要“錢”而不要“權(quán)”。 這是gp與lp兩者的區(qū)別。 同時,在“錢權(quán)分離”的過程中也是gp控制權(quán)擴大的過程,這是因為lp出資所擁有的份額,其表決權(quán)也是被gp所控制著的,該份額被視為控制權(quán)放大的部分,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擔任gp能夠以極少的資金投入控制極大的份額。 方鴻對群星資本的頂層設計確立為有限合伙架構(gòu),但他并不會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普通合伙人gp,盡管擔任群星資本的gp可以擁有對這家公司的絕對控制權(quán),哪怕是持有該公司1%的股權(quán)也擁有絕對控制權(quán),這是gp的好處。 但是,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gp有一個壞處,或者說有個潛在的風險,那就是gp這個角色在擁有對群星資本絕對控制權(quán)的同時,要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而方鴻要做的是既要獲得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制權(quán),又要避免承當其無限連帶責任。 實現(xiàn)這一點也很簡單,對他來說并不難。 此刻的方鴻在筆記本上寫下“群星資本”的時候,又寫了三個公司的名稱,分別是:恒星、鎮(zhèn)星、參星。 沒錯,不是只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干家公司。 想要實現(xiàn)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制權(quán),同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方鴻需要額外成立另外三家公司。 在他的頂層設計框架里,群星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鎮(zhèn)星”與“參星”這兩家公司則是有限合伙企業(yè),另外的“恒星”則是設立由方鴻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就是方鴻自己。 接下來就是鎮(zhèn)星、參星這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架構(gòu)。 方鴻的操作就是通過他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恒星”并以這家公司主體的名義去擔任“鎮(zhèn)星”和“參星”兩家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p,達到絕對控制這兩家公司。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