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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梁時月 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北宋大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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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代的家庭關系中,妻子的地位是重中之重的,即使是在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子的地位也是極其高的。妾作為妻子的附屬,正妻具有極高的地位,妾的地位是萬萬不能夠超過妻子的。所謂的納妾,妾的作用更像是一個生育的工具。所以說在歷朝歷代妾一直是存在的,在宋代妾的出現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妻子無法生育。宋代延續了唐代對于妻妾的制度,規定了士大夫能夠所納的妾的數量。

    在宋代良賤之間的界限十分的嚴格,針對妾也是做出了一系列的標準,妾必須是良人而非是賤人。這也能夠看出良賤之間是無法通婚的,通過契約建立的婚姻關系,對于妾的身份地位是擁有了明確的規定。當然雖然妾的地位低下,但是在家庭之中的地位還是高于其余的仆人地位的。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之中妾和妓.女等賤民階層確實時常的混雜。

    宋代的妾和夫之間的婚姻關系是根據一系列的途徑而出現的。一般而言在宋代朋友間的贈予成為了常態,這種贈送并不是隨意的,換句話說是朋友的感情深厚才能夠進行的。換句話說宋代的妾是一種商品,得到賞識就會被送出去。除了贈送之外,買賣也是當時的一個主要的途徑。在宋代買賣妻妾是合法的行為,這更能夠體現出妾的地位,猶如商品可以利用金錢交換,甚至是懷孕妾都是可以交換的。

    妾的家庭地位如此的低下,最為根本的原因就是妻妾制度的根深蒂固,妻子的婚姻流程和妾是遠遠不一樣的。妻的地位根據各種繁瑣的禮節而來,自身是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的,這種實力來自于娘家的財力支持,這種財力給妻子在夫婿家擁有了支撐地位。而反觀看妾,自身沒有任何的物品作為陪嫁,而自身也是一個商品,這是比較殘酷的事實。同時社會對于妻妾的地位也是十分的看重的,如果有人顛倒妻妾地位,那么這就是一個違法的行為,即使是無妻子的夫婿也是不能夠將妾作為正妻,由此來看無論是社會觀念還是法律對于妻妾的地位都是達成了統一。

    在古代,男子的職責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是讀書入仕,另一種就是養家糊口。而女性的職責就是作為他們的內助,幫助他們照料家庭。但是宋代的婦女不僅僅局限于家庭之中,他們在社會上也是大放異彩,擁有很多的社會活動。比如說婦女在農業等各種領域都有耀眼的光芒,民間的公益建設,她們也是出錢出力,展現出了宋代不一樣的婦女風采。

    在宋代家庭依舊是婦女的主陣地,婦女的主要活動范圍還是在家庭之中進行。家庭條件好的婦女無需對于經濟進行苦惱,而家庭條件不好的,婦女也要承擔很大的經濟負擔,白天耕田,晚上紡織這都是為了家庭的生存而努力。現實的情況對于女性的行為作出了改變,宋代的不同階層的婦女都有自身不一樣的風采。

    《宋史》記載:婦人有以其夫蠢儒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子同理家務。不致傾家蕩產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于興隆者,賢婦人也。

    宋代的婦女展現出來了不一樣的風采,從妻妾上來看,正妻的地位無法被超越,妾的地位更像是商品,可以互相的交換。宋代的妾的地位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社會觀念上都是無法超越正妻的。在宋代婦女不僅僅局限于家庭之中,她們走出家庭進入到社會環境之中創造出不一樣的宋代文化,但是大部分的重點還是在家庭之中,經濟條件差的家庭婦女也是承擔了很重的經濟壓力,這也是宋代婦女堅韌不拔的表現。

    在北宋,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普通婦女的人身自由得到進一步提高,有了一定的自主權,如貞潔觀念等有所放寬,社會不再過分強調女子從一而終。

    但是,作為皇室宗族正妻的宗婦,因為身份特殊,故在結婚、離婚、改嫁以及對外交往方面的自主權,與普通婦女相對比,所受的限制仍然很多。

    宋代在婚姻上是講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法律上也承認父母的主婚權利。

    而皇族宗室的婚姻不僅要體現族中家長即皇帝的意志,更是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

    北宋宗室的婚姻從結婚對象的選擇,到正式完婚,都必須在嚴格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基本沒有婚姻自主權。

    因為宗室與當朝皇帝的關系有親疏遠近,關系越親密,婚姻的自主權越小。

    因此宗室的婚姻由皇帝等直接欽定也屢見不鮮,而宗子相較于宗婦而言,是具有一些婚姻自主權的。

    如趙宗彥被張氏的賢淑美麗所打動,在獲得宗族審查允許后,求得良緣。

    其墓志銘中寫道:“夫人生而淑麗,聞諸姻黨。時平陽懿恭王少子,今司御率府率宗彥遴求佳配,協干宗事,允矣邦媛,宜于吉卜。        乃展禽帛之聘,歸于邸第。”

    趙世颙也同樣如此:“聞夫人之懿,因問名而卜之吉,遂納幣贄雁,以慶歷丙戌十一        月歸于吳邸。”

    與宗子相比,宗婦在婚姻對象的選擇上基本處于被動弱勢地位,故在宗婦的墓志銘中        多出現“選配”的辭藻。

    如趙世謨夫人:“既生貴族,遂選為皇侄,右驍衛大將軍世謨之配。”

    有趙世昌夫人“豫藩房之選”,趙仲炎夫人“今慈壽太皇太后養于內閣中,仁宗選皇族之秀,以歸于右監門衛大將軍仲炎”。

    這與皇帝選妃已無太大差異。

    可見,宗婦嫁入宗室僅僅是自身家族與皇族的雙向選擇,而宗婦本人在自己的終身大事上,基本沒有自主權可言。

    盡管在與宗子結為夫妻成為宗婦后,政策上有種種待遇,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宗室的與普通人家一樣也會面臨諸多問題。

    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多為與其他大家族聯姻,為政治婚姻,是利益結合。

    因此為了維護宗室婚姻的穩定,防止因宗室隨意離婚而影響皇權的穩定,在宗婦和宗子的離婚上,北宋有諸多的限制。

    宋神宗熙寧十年下詔:“宗室離婚,委宗正司審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實或不相安,方聽;若無故捃拾者,劾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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