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對阿花控告的張大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后,依照程序,阿花向臨海縣檢察院申請監督立案。 臨海縣檢察院經過反復研究,認為張大發沒有犯罪事實,給出了檢察決定:臨海縣公安局不立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決定不予監督立案。如果申請人認為張大發構成犯罪,可以向臨海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萬般無奈之下,阿花只好向臨海縣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 2005年9月8日下午4時,臨海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第2法庭開庭審理的該案。 “被告人張大發持有案涉房產的合法所有權證。不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張大發聘請的代理律師何志在聽完自訴人的代理人季東明律師讀完自訴狀后,簡要的答辯道。 馬樓兒建議阿花請阿蠻作為其代理人,但阿花怕阿蠻對案涉房屋有不軌之心。自己聘請了季東明律師代理案件。 “請自訴人舉證?”審判長董興才道。 “第1組證據是案涉房產的原房產證。證明自訴人具有合法的居住權。第2組證據是照片若干張。其內容均為被告人侵占使用案涉房產的相關內容。證明被告人張大發侵占案涉房屋的相關情況。第3組證據是公安機關,檢察院的不立案決定相關材料。”季東明邊說邊將相關證據遞交給了法庭。 “請被告人質證?”董興才將證據交給了何志。 “自訴人所舉的第1組證據已經經過公告,被相關國家機關撤銷了。純屬法律上的無效證據。根本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自訴人所舉的第2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并不能證明自訴人的觀點。盡管被告人的做法欠妥,但是并沒有侵犯他人住宅的故意。第3組證據恰恰能夠證明我方的觀點,連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認為我方不構成犯罪,說明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決定是正確的。”何志神情冷漠的提出了自己的質證意見。 …… 濱江省醫院燒傷科病房。 “請醫護人員匯報1下陳兵同志目前的傷情。”李志國局長用溫和的目光掃視了1下面前的這位主治醫生。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