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四章葛天喜案一審-《請個律師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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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十5日下午4時半,葛天喜非正常死亡索賠1案在臨海縣法院第3法庭進行開庭審理。
葛天喜的兒子葛小路聘請了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正浩作為其代理人,朱正浩用沉緩肅穆的語氣宣讀起訴狀:“……第1被告劉大權,第2被告王明先作為同泳人,在發現葛天喜出事后,沒有盡到同泳人的救助義務。第3被告大圣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在出事地點既未設置禁泳標志,也未派出防患巡邏搜救人員,葛天喜出事后無法及時呼救工作人員。大圣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應該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請3被告依次發表答辯意見?”獨任審判員李正賢道。
“老局長意外身亡,我的心情也很沉痛,但我經常和老局長在1起游泳,從來沒出過事。本次事故純屬意外,我沒有任何過錯。讓我賠償沒有道理。”小劉道。作為第1被告,從語氣中可以看出,他多少有些不滿。
“我也沒什么好說的,同小劉意見1樣。”第2被告王明先1句話就結束了答辯。他的臉上露出了1種無可奈何的表情。
“作為國家級風景管理區是有收費區和非收費區分別的。本次事故出事區域不在收費區內,嚴格的講,不屬于我們風景管理區的范圍。即使如此,我們也已經在出事區域設置了醒目的禁止游泳標示牌。葛天喜無視標志牌,擅自闖入禁泳區游泳,其后果應該自負。”作為第3被告的大圣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的代理人阿蠻也簡單地陳述了自己的答辯意見。
“請原告舉證?”李正賢發出指令,將庭審推向了下1個階段。
“第1組證據是出事地點照片5份,可以證明在出事時,是沒有警示標志的,換句話說,第3被告是在出事后才設的警示標志。另外,我們認為,即便是非收費區,被告3也應該盡到管理職責,比如:應設防患巡邏大隊,應配備救生艇等湖面設施等。第2組證據是葛天喜的火化證明及戶口注銷證明。第3組證據是尸檢報告,證明葛天喜死亡的原因是溺水死亡。”朱正浩邊說邊走向審判臺將1沓材料遞給了李正賢。
李正賢簡單地翻閱了1下,向小劉揚了揚手,劉大權趕忙走上臺去,接過這些材料。
“請各被告依次質證?”李正賢見小劉接過材料,向3被告點了點頭,示意質證程序開始。
……
“這酒勁不小,怪不得人家都說好酒無低度。你帶孩子們慢慢吃飯,我先到西廂房里休息1下。”陳兵搖搖晃晃的站起來,給桂兒打了個招呼,就向西廂房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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