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趙廣亮接待了小劉,還沒等小劉開口,趙庭長就發話了:“劉律師啊,我們已經了解過了,你這個被告現在已經到省城江州監獄服刑了。按照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應當到江州市立案。”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也可以管轄的。”小劉據理力爭” “劉律師,你現在是不是沒有搞清楚法律關系呀?你現在是按雇傭法律關系立案,而不是按侵權法律關系立案的呀。”趙庭長露出了一副很為難的表情。 “我們還是堅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本地立案。”小劉堅持道。 “那不好意思,我們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啦。”趙廣亮無奈地說。 小劉拿到了臨海縣法院不予受理通知書。就來到了阿蠻辦公室,把立案經過的情況向阿蠻作了匯報。 “我感覺趙庭長說的話似乎也有道理。我們現在是按雇傭法律關系起訴的。管轄權是一種程序權利,它是依附于實體權利的。恐怕我們只能到江州市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了。”阿蠻說。 “我感覺雇傭關系仍然是一種特殊的侵權關系,在立案管轄上仍然應該按照侵權法律關系的管轄原則來確定管轄法院。”小劉顯出了一副較真的神態。 “你要是這樣說,也有一定道理,不行就上訴吧。但針對不予受理裁定上訴不要超過十天。”阿蠻建議道。 “好吧,師父,那我就上訴了。”小劉說。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點,張巧兒第二次訴徐衛離婚糾紛案在臨海縣第三法庭開庭審理。 由民事審判庭郭亞萍副庭長擔任審判員獨任審理。 “原告的離婚原因是什么?”郭庭長在徐衛答辯之后,開門見山的詢問道。 “家庭暴力!”巧兒將自己在家里如何受徐衛打罵的事向法庭作了詳細的匯報。 “關于你的這個觀點,有什么證據可以向本庭提交嗎?”郭庭長和顏悅色的問。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