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金剛鉆律師沒有在庭審前做好充分的證據準備。尤其是在訴訟時效的證據上。作為一個專業的律師,他應該預料到對方會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孫江一板一眼的發表著作為申訴人的意見。 “委托人孫江交給我們的借條是一個沒有還款時間的借條。不存在訴訟時效的障礙。所以代理人無法預料到對方會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申訴人不能以官司敗訴作為衡量律師工作過錯的標準。如果敗訴了,就要求律師賠償。那律師行業誰還敢干?”金剛鉆的棗核臉漲得通紅。 “最起碼在法官提出撤訴建議的情況下,金剛鉆律師應該立即采取撤訴這一止損的措施。”孫江非常氣憤的說。 “委托人當時也在開庭的現場,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同時在現場的情況下,委托人更具有優先的撤訴權。如果委托人不提出撤訴,而代理律師提出撤訴的話,風險必然會轉移到代理律師的頭上。申訴人指責我們沒有釆取撤訴止損措施屬于對代理律師的苛責。何況在二審過程當中,申請人已經提出了證人證言等證據,但并沒有被二審法院采納。這也另一方面說明了我沒有過錯。”金剛鉆把話繞了一大圈,孫江好像聽的不太明白。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雙方看能不能調解調解呀?畢竟你們原來都是互相信任的好朋友嘛。”房科長發了話。 “現在終審判決已經判我輸了。我堅決要求對方賠我三萬塊錢。”孫江態度堅決。 “這是沒有任何道理的無理要求。我作為代理律師,已經盡到了勤勉盡責的審慎義務。沒有理由要求我賠償對方的任何損失。”金剛鉆也是寸步不讓。 “我們認真聽取的雙方剛才的訴辯意見。我們認為盡管金剛鉆律師在辦案過程當中存在的一些代理措施不力的失誤。但結合二審的一些情況來看,金剛鉆律師的代理行為并不是導致原告案件敗訴的直接原因。原告案件敗的直接原因是阻卻訴訟時效的證據的缺失,而不是律師的代理行為。申訴人提出的民事賠償的要求也不是我們行政機關能夠判斷的問題。雙方都站到對方的立場上考慮一下,看能不能再協商協商啊?”年過半百的房科長再一次提出了調解的意見。 “不是直接原因?憑什么不是直接原因?要是在一審當中,金剛鉆律師能給我們充分的調取一些訴訟時效方面的證據,我們的官司怎么能輸呢?”孫江一聽房科長的話,立馬跳了起來。 “既然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我們就只能做出處理決定了。經聽證和研究,本機關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給予金剛鉆律師警告紀律處分。 二,申訴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不屬于本機關處理的范圍,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