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李坤興看著卞麗萍的眼睛問:“真的是無意的?” “誰會故意做這種事?!? “那你也是放任結果的發生,法律上叫間接故意,涉嫌犯罪的?!? “有那么嚴重?我又不是故意的?!? 李坤興想,這樣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肯定有罪吧?可罪名呢?拐賣兒童不是,拐騙也不像。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可這不犯罪嗎?也說不過去呀。 而且還有追訴時效的問題,34年了。國家的規定是,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當然,如果她后來有任何性質的犯罪,時效中斷重新計算。 李坤興就問:“你還做過這樣的事嗎?“ “沒有,就這次。“ 李坤興說:“我建議你去公安自首。要是有罪的話,自首是減輕處罰情節,還有個追訴時效,一般過是20年都不會追究,你都34年了。但有個前提,從你最后一次犯罪算起,所以你自己清楚,還做過同類的事不?或有其它犯罪也要重新計算時效?!? 卞麗萍說:“我都生病這樣了,癌癥晚期,有證明,還要坐牢?” 李坤興說:“這個與處罰程度無關,與強制措施和將來的執行有關。就是你要治病的話,不會關你,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什么的?!? 卞麗萍應該是聽慬了,說去自首吧,要殺要剮,我認,也活到頭了。 再說,最后一次犯罪,肯定超過20年了。交代吧,求個心安。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