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三章 三萬字的上表-《大明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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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榔要求在中央機構(gòu)中,工部下設都水司,主導全國的水利工作,并將其分為“轉(zhuǎn)漕”和“灌田”兩大類。并明確了閘壩、堰圩等水利設施,實現(xiàn)澇時蓄水、旱時泄水。
并且全國的老百姓都可以提出關(guān)于水利建設的建議。還需要派出國子監(jiān)的學生,到全國各地督修水利設施,可謂是“學以致用”,在實踐中培養(yǎng)水利人才。
其二,未雨綢繆,備不時之需。
“閑了置,忙了用”,老百姓都知道緊要的物資需要提前準備好,更何況國家的荒政。
災害發(fā)生后,最需要的物資就是糧食,明代通過“預備倉”制度來儲備糧食,實施備災。
預備倉由戶部主管。預備倉的具體設置由地方州縣官員負責,每個州縣設置東南西北四個預備倉,選拔當?shù)啬觊L可靠的民眾管理。
預備倉中的糧食有多種來源,一是鼓勵富足的民眾捐獻糧食,并給予“義民”稱號、官位等獎勵;二是直接貯存官糧,或以官田地租、稅契、官銀等為代價收購糧食;三是沒收贓款,將罪犯的家產(chǎn)充公。
如果有人敢貪污預備倉中的米糧,朱榔的要求是誅九族,這個誅九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滿,認為有些太嚴厲了,不過,朱榔卻力排眾議,就是要誅殺九族,一族都不能少,誰敢動就殺誰。
跟著朱榔要提出外倉,所謂的外倉就是呂宋,安南,占城等海外國家,朱榔要求在洪武二十年之前,要將這些在明朝周圍的小國家全部收服,讓他們成為大明的外倉,如果大明的災害過于嚴重,預備倉失效,那么就直接啟動外倉。
第三是驛傳在洪武年間,災情上報并沒有時限,一方面是由于明初各地都有駐軍且備災充分,往往不需要中央特地集中力量賑災。另一方面則是地方官不敢不報,一旦瞞報災情,地方的耆宿有權(quán)直接向朱元璋連名上訴,瞞報的官員直接處死。
到了弘治年間,政令沒有洪武時期通達,為了不延誤救災,要求夏災不得遲于五月、秋災不得遲于九月上報。如果災情存在上報不及時或有隱瞞、夸大、徇情等行為,由戶部追究其責任。
那么如何判斷地方上報的災情是否準確呢,明朝還有專門的“勘災”制度。
實際上災情的上報,主要有兩個目的,一則是向中央申請支援救災,另外一個目的在于減稅、賑貸等災后重建工作。中央需要根據(jù)實際災情來奏請皇帝,是否減輕賦稅、減輕多少賦稅、提供多少資金,這些都是關(guān)系國家財政的大事。
所以必須通過勘災,實地考察災情影響的范圍,造冊記錄受災家庭的姓名、田地、頃畝、稅糧數(shù)目,并說明實際災害損失。
這項工作起初是由地方州府官員負責,材料上報后再由戶部派人復查。到了明朝中晚期,巡撫、巡按御史、地方按察司等逐漸參與其中。從這種多方協(xié)同監(jiān)管的方式可以看出,明朝中晚期的行政機構(gòu)疊加冗余、效率低下,而且貪腐已經(jīng)到了很嚴重的地步,中央無法信任單獨一方的監(jiān)察。
所以朱榔建議,由錦衣衛(wèi)直接勘災必須要快,狠,準將災情情況記錄在案,跟著發(fā)回朝堂,可以讓朝堂有迅速的反應時間,不至于讓百姓流離失所。
并且朱榔提出古老的官方“貸款”“賑貸”。
如同當今的助學貸款、農(nóng)業(yè)貸款一樣,由官方出面提供救濟性的“貸款”。
老百姓雖然脫離了險情,也免除了賦稅,但卻失去了生產(chǎn)資料。農(nóng)民沒有了種子、農(nóng)具和耕牛,無法正常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各種手工業(yè)作坊也需要各式工具。
后面還有針對貪腐政策,貪腐是荒政的大敵,而且和天災一樣無法完全杜絕,只能通過監(jiān)察手段,盡量減少其損害。
荒政中的貪腐主要有兩大類,一是不作為,二是借天災中飽私囊。還包括了懶政懈怠。大發(fā)國難財。
朱榔提議都察院不定時地外派巡按御史,參與勘災、巡視水利、督查倉儲。
所有的全部寫完,洋洋灑灑三萬多字,而這三萬多字上表之后不到一天的時間,朱元璋大手一揮,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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