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5章 交鋒-《草根律師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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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費由路橋公司承擔。
事實及理由: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原告之子馬哲在被告工程公司承建的橋梁工程項目工地勞動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橋梁工程項目的承包方被告工程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強。
在馬哲出事時,工程公司現場組織人員指派其在公路上施工,違反《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強制性規定,導致馬哲死亡,后經交通管理認定馬哲與肇事方負同等責任。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工程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工程公司雖然與馬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工程公司存在違法轉包的行為,應對馬哲因工死亡的后果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此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上述一審判決書。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另外,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新發布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第34號第七條規定,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依據上述事實和通知、意見,工程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
完畢!”王川拿著起訴狀讀道。
“被告進行答辯!”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認為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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