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原告,進行質證。”女法官道。 “村委會的證明我們不認可,原告認為應該按照字面意思解釋。”五十多歲男律師道。 “被告代理人,我問下,被告二住的好好的為什么要把房產出租出去?”女法官問道。 “按照調解協議,原告應該對被告二承擔贍養義務,但是原告至今一分錢都沒有給過被告二,也沒有看望過被告二。 被告二今年已經七十六歲,無勞動能力,也沒有收入來源,守著個房子無吃無喝,只有遠嫁到懷柔的女兒偶爾來看下她。 為了生活迫于無奈,被告二將房產出租給了被告一,自己住進了養老院,用出租房產獲得的租金支付養老院的費用。這就出租房產的原因。”王川道。 其實之前路老太太的女兒不想看著自己母親受罪,想將她接走,但是路老太太覺得拆遷的錢和房都給了孫子,卻讓女兒養老,這事她做不出來,所就沒去女兒家。 “原告,是這么回事嗎?”女法官問道。 “我怎么沒照顧啊,那房子不是給她住了嘛!再說了我也要過日子啊!我哪有那么多錢給她啊!她女兒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贍養義務,憑什么都得我管!”紅毛年輕人嚷嚷道。 “原告,調解協議上寫的一百多萬的拆遷款是不是在你手里?”女法官問道。 “是,是在我手里,那都是我奶奶自愿給的。怎么啦?”紅毛年輕人大聲道。 “你剛才說沒錢,這一百多萬元都花了?”女法官追問道。 “沒,沒都花。但是您得為我想想啊,我今年二十五了,每個月就賺三千多,我不得娶媳婦生孩子啊!這些錢哪夠啊!”紅毛年輕人道。 “這就是你不贍養老人的理由?”女法官詫異道。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