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4章 庭審現場-《草根律師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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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上述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協商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我國勞動立法也未明確禁止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就勞動關系的解除作出約定。因此,本案中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并未違反法律,應屬有效。海港餐廳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在合同中達成的約定。
再審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勞動合同系被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文本,再審申請人雖然擔任管理職務但是并不具有與被申請人平等協商的地位。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十八條約定的關于勞動合同終止條款:‘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但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或者賠償對方一個月的工資。’該約定并非雙方的協商達成一致的結果,而是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初被申請人為規避自己的義務,限制再審申請人的權利而設立的條款。
相關法律法規確實并未限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條款,但是卻規定在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下并不違反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四條同時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在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下,是不可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王川陳述完再審的請求、事實及理由后,將再審申請書放在了桌子上,看向上面坐著的三位法官。
上面坐著的三位男法官一邊看著再審申請書,一邊聽著王川的陳述,沒有打斷他。
“被申請人,進行再審答辯!”待王川說完,中間坐著的一位戴眼鏡的男法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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