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他知道酒店的常年法律顧問是上面定的,高經理沒有決定權,但是從今天的事來看,如果酒店有勞動方面的問題,高經理還是更愿意咨詢他。 因為之前酒店的常年法律顧問解決不了的勞動問題,都是王川幫解決的,所以高經理更相信王川。 王川也相信,如果有勞動爭議案件,高經理會第一時間推薦他承辦,這正是王川想要的! “謝謝!謝謝理解!” 常年法律顧問的錢別的律師拿著,卻讓王川來干活兒,高經理知道這樣做對王川不公平,但是他也沒辦法,只能從其他方面(比如案件上)對王川給與支持。 “其實您說的這個事好解決,從法理上講,辭職屬于形成權,一旦員工的辭職通知送達到酒店,那么辭職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論酒店是否同意員工離職,勞動關系都會解除。 但是在實踐中如果員工提交的是辭職申請,那么就不一樣了,比如提交辭職申請,擬在三十日后解除勞動關系。 這種情況在理論界存在分歧,有人認為辭職申請待用人單位批準后才能生效,也有人認為離職申請與辭職通知一樣都是形成權,即時生效。 當然這種情況在貴酒店的這個案子中沒有意義,因為員工提交的是辭職信。 現在唯一的問題是對方是否承認曾提交辭職信,另外酒店這邊有什么證據證明對方提交了辭職信。”王川解釋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說,只要是員工提交了辭職信,不論她后期是否毀掉辭職信或者要求撤銷辭職行為,都是無效的。勞動關系在酒店收到辭職信之時便解除了!對吧!”高經理道。 “對,就是這個意思。但是如果對方毀掉了辭職信,就需要酒店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曾經提出離職的事實了! 如果沒有證據,對方再不承認,酒店一旦做出辭退通知就會很被動!面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王川提示道。 “嗯,證據好辦。在員工撕毀辭職信后,人事主管找她談話時錄了音,對方承認提交了辭職信,然后將辭職信撕了扔進了馬桶,而且聲稱她撤回了辭職信。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