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下面開始舉證質證,原告,有新證據要提交嗎?”吳法官問道。 “沒有新證據。”王川道。 “好,原告舉證!”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書和辭退通知,證明原被告之間是勞動關系,被告是被原告辭退的。 第二份證據,扣扣截圖,證明原告是在同事小群中發表的言論,并未向外擴散所說的內容。而且該小群是原告與五名被告的員工自發組成的,只為了平時聊天方便使用。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質證!”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認可。 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這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沒有向外散播對公司和高管的不當言論。”三十多歲的女人道。 王川眼神一凝:我擦,員工怎么證明沒有向外散播不當言論?被告要是認為原告向外擴散了不當言論,可以舉證啊! “被告,舉證。”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原告發表的不當言論截屏,證明原告對公司和高管進行了言語攻擊,給公司和高管本人造成了負面影響。 第二份證據,被告工會出具的同意公司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的回函。證明被告辭退原告已經過了合法程序。 第三份證據,被告的員工手冊,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明確規定,員工不得散布謠言、惡意攻擊、捏造事實損害公司及他人的聲譽,情節嚴重的,按重大違紀處理。證明公司有關于惡意誹謗公司及他人的規定,原告的行為屬于重大違紀。”三十多歲的女人道。 “原告,進行質證!”吳法官看向王川,想聽聽他怎么辯解。 “第一份證據不認可,原告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而且他是在小范圍內發發牢騷,群里一共才六個人,群名為‘飯桶群’,群里聊的最多的內容是去哪吃飯,哪家餐館的飯菜好吃等,該群建立的目的是為了弘揚飲食文化。 即便原告發表了一些不當言論,知道的人也僅限于他們六人,根本不會對公司和高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退一萬步講,即便原告的不當言論被人放到了群外進行擴散,也不是原告所為,不能將全部責任都推到原告身上,責任應當由擴散者承擔。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