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被告答辯!”漂亮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 經協商,原告與被告已經簽署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被告已經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了補償金。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 與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未禁止員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應為有效。”女法務道。 “原告舉證!原告你們有新證據嗎?”漂亮女法官問道。 “沒有新證據。 證據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證據二滬市肺科醫院診斷證明和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證明原告存在職業病。 證據三勞動仲裁委的裁決,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勞動爭議已經勞動仲裁,符合起訴條件。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質證!”漂亮女法官道。 “證據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我們認可。 證據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我們也認可。但是該職業病診斷是在原被告雙方簽署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以后發生的,我們認為原告已經放棄了職業病的相關待遇。 證據三我們認可,不持異議。質證完畢!”女法務道。 “原告律師,原告在簽署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前,是否知道自己患有塵肺的職業病?是否去醫院治療過?”漂亮女法官問道。 “原告不知道。雖然偶爾感覺呼吸不暢但是并未想到過自己有塵肺。”王川道。 “被告,你們在與原告簽署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前,是否要求對方去醫院進行過職業病篩查?”漂亮女法官看向女法務。 “我們口頭上要求過!但是原告不愿意去,自動放棄了。”女法務理直氣壯道。 “原告,是這樣嗎?”漂亮女法官問道。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