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在參考學習古人的基礎之上,結合當下的實際情況。 對于故意和過失也有著分類認定,但是現在張三的情況卻十分的復雜。 大周律例參考最多的前秦《法經》、《秦律》和前唐的《永徽律》。 前秦之律,將犯人的犯罪之行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為“端”,過失為“不端”。 端者重之;不端者輕之,可以銀抵罪。 前唐《永徽律》中,在犯罪故意方面分析得更加詳盡,將犯行分為,“故”、“謀”、“誤”、“失”、“不覺”、“過失”。 “故”字為故意為之,適用于大部分的故意犯罪。 “謀”字與“故”字意思相近,但只適用于“十惡”之罪! 十惡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 “謀”字相當于在“十惡”罪中的“故”字。 “誤”字為謬誤,就是知識不符合實際,指犯罪行為是因為見識淺薄意識不到引起的。 “失”字為官吏執行公務之時的過失犯罪,專用于官身之人。 “過失”者,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也是用于人的過失行為。 最后的“不覺”,即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卻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沒有發現。 應該說,張三不負他法外狂徒之名,一出手,就讓楊清源感到有些棘手。 此案,即便是在后世藍星的律法之中,也是有爭議的。 留日派和留德派兩家即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對于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