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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蒙仲與趙王何(二)-《戰(zhàn)國大司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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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正文————

    李悝,此人乃魏國出身,是魏文侯時期的魏國國相。

    在任期間,李悝在魏文侯的鼎力支持下,匯集各國法令而編纂了《法經(jīng)》,被當世譽為是近幾十年最全面的法典,據(jù)說后來商君衛(wèi)鞅在秦國任相時推行的《商君法》,很大程度上就是借鑒了李悝的《法經(jīng)》。

    《法經(jīng)》,總共分為《盜》、《賊》、《網(wǎng)》、《捕》、《雜》、《具》六篇。

    在當代,竊取他人之物物為“盜”,害命作亂為“賊”,是故,《盜法》即是維護個人財務不受侵犯的法律;而《賊法》,則是維護政權穩(wěn)定以及人命安全的法律。

    除此之外,《網(wǎng)(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guī)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于刑法總則。

    這部法經(jīng),即是李悝推行《李悝法》的依據(jù)與基礎。

    《李悝法》,也就是李悝在擔任魏相時期推行的法令,某種程度上說它也是與時俱進的。

    首先,跟所有法令施行的最根本目的一樣,它是為了“定分止爭”。

    對此,趙國邯鄲出身的齊國稷下先生「慎到」,就曾做過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于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

    這是說,有一只兔子跑的時候,許多人都去追,但對于集市上售賣的許多兔子,卻看也不看。這并非不想要兔子,而是因為那些兔子的所有權都已經(jīng)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這即是法制秩序。

    其次,《李悝法》明確提出反對禮制。

    這里所說的“禮制”,即儒家竭力維護的“禮制”,它的本質(zhì)是“世卿世襲世祿”,說白了,即指貴族階級壟斷經(jīng)濟與政治利益的世襲權力——儒家的圣人孔子,雖然曾打破了貴族壟斷知識的局面,但孔子本人又提倡維護禮制,維護貴族世襲權力,這一點,是被法家所深深詬病的。

    因此有不少法家弟子覺得,孔子不是“打破”了貴族壟斷知識的格局,而是“竊取”了本來屬于貴族權力的“知識壟斷”,并且以此成為了貴族中的一員,以至于此后成為了“貴族世襲”的幫兇,根本不能作為打破“貴族世襲”的先驅(qū)。

    真正打破“貴族世襲”的先驅(qū),應該是法家,因為法家才是徹底打破貴族壟斷的格局。【PS:注意是貴族壟斷、而不是君主壟斷,否則就變成墨家思想了。法家也是提倡維護君王統(tǒng)治的。】

    如果說“禮制”的本質(zhì)是“世卿世襲世祿”,那么“法制”的本質(zhì)又是什么呢?

    法制的本質(zhì),是通過“好利惡害”的人性,來建立新的穩(wěn)固秩序。

    “好利惡害”,這是齊國名相「管仲」提出的觀點。

    管仲曾經(jīng)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有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

    在此基礎上,商君衛(wèi)鞅也提出他的觀點: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這即是法制思想形成的最重要的依據(jù),即通過制定相關的刑律,讓國民自己“趨利避害”、避免去犯罪,人人遵紀守法,以建立新的穩(wěn)定的國家秩序——它是具有一定強制意味的,但法律誕生的目的,卻并非是為了懲罰國民,而是為了約束國民的行為,確立穩(wěn)定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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