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文章總結的第二種腐敗情況,那就是有些基層干部違反紀律入股煤礦。 文章通報了有兩位,以為是陽州某縣經貿局的副局長,私自與他人合伙,開辦煤礦。 沒辦法啊,這縣經貿局的副局長,雖然是個副科級干部,可是當時《煤炭經營資格證》那可是在經貿口上管著呢。 您想啊,有這位入股,不是辦啥事兒都好辦嗎? 這么著入股了,不過這已經是2008年煤礦機械化改造之前的事情了,是個30萬噸的小煤礦。 本來也查不著他,可是這煤礦2007年的時候發生了一起透水事故,死了4名井下工人,這大股東說是瞞報,他還參與了。 這個膽子大的。 不過在煤礦高額的利潤面前,一想到上報之后停產好幾個月,那得損失多少錢啊,所以一咬牙一跺腳,也就給瞞報了。 可是后來就有人給舉報了啊。 話說天下哪有不透風的墻,這些人怎么就不明白這些個道理呢? 這一查,查到這位頭上來了。最后查定出了,他自己就是實際出資人。 所有情況均沒有向組織做過任何匯報和說明。 最后給與的處分是:雙開——開除D籍,開除行政職務。 而且所有收益全部沒收,你說你這是圖了啥了。 還有一位,是新洲某縣的一位派出所所長。 當時是有一位私人礦主手頭沒錢經營了,這位派出所的所長在銀行認識人,幫這位搞來了一部分貸款。 依著這貸款,算是入股了。 2008年這座小煤礦關閉了,但關閉之前,這位也掙了一部分錢。 可是煤礦關了,貸款也還了,按說沒啥事兒了。 可是這位辦理銀行貸款的工作人員出問題了。 這位派出所所長當時辦理的貸款,是違規的,這就又把這位所長給牽扯出來了。 一查,獲利也有一兩百萬。 和上面那位一樣,所有獲利全部沒收,最后還給了一個D內嚴重警告的處分。 第三種情況,直接就是侵占和挪用公款。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