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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25 08:23:0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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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鐵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鐵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

  鐵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1、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2、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3、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4、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5、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7、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松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鉆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十六)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8、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9、禁止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10、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三)攀登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四)在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2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11、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12、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非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3、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4、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15、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管理活動。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協調聯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鐵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協調解決涉及鐵路安全的重大問題,依法保障護路聯防工作經費。

  鐵路沿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建立應急協調機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與鐵路運輸企業共同做好鐵路交通事故、站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鐵路沿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安全監督管理和護路聯防責任,配合有關單位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工作。

  第五條 高速鐵路沿線城區內每1000米、城區外每5000米,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沿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各確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段長,建立雙段長巡查、會商和處置鐵路安全隱患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危及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予以處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對于防止鐵路安全事故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占用鐵路用地。

  鐵路建設項目依法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后以及鐵路建設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不得在鐵路用地范圍內栽種農林作物、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實施挖沙取土和采石等作業。

  第九條 依法劃定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不涉及土地和建筑物、構筑物權屬變更。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在工程靜態驗收之前設立標樁。

  第十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鋪設、架設各類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進入或者通過鐵路隧道,實施挖砂、取土、挖溝、采空等作業;

  (二)在鐵路橋下搭建建筑物、設置停車場、開設商鋪;

  (三)圈養或者放養牲畜;

  (四)在鐵路線路上放置石子、鐵釘、螺栓等異物;

  (五)生產、經營、存放煙花爆竹、煤氣燃氣、廢舊輪胎等易燃、易爆、危險、放射性物品;

  (六)攀爬、鉆越、損毀鐵路線路防護設施;

  (七)排污、傾倒垃圾、堆放廢棄物或者渣土;

  (八)采用彩鋼等輕型建材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排除隱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供排水、油氣、通信、電力、渡槽等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發現安全隱患后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十二條 除鐵路生產設施或者與鐵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管線等公共設施外,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30米范圍內不得規劃審批挖砂取土或者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項目。

  單位或者個人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30米范圍內開發建設工程項目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不得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50米范圍內,禁止拋扔煙頭、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秸稈、荒草、冥幣、垃圾等可燃物品。

  第十四條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不得露天堆放彩鋼瓦、彩鋼板等輕型材料。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的彩鋼房屋、帶有彩鋼頂棚或者采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防塵網、廣告牌匾、燈箱、塑料大棚、農用薄膜等,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鐵路運輸安全隱患。造成鐵路安全事故的,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500米范圍內,禁止擅自升放無人機、風箏、孔明燈等低空飛行物。

  第十六條 鐵路沿線上游水庫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責任協議,遇到開閘放水、水庫泄洪或者水庫達到防洪限制水位等情況,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十七條 鐵路建設、施工、設備維護管理單位對鐵路進行施工、維修作業或者應急處置,需要經過農村、牧區道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攔路、設卡、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栽種農林作物、堆放物品等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100米范圍內為高速鐵路建筑安全控制區。控制區內建筑物、構筑物影響鐵路安全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拆除或者整治。

  第二十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改造升級為運行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專線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新建水井。對既有水井,經有關部門檢測影響鐵路安全的,應當填埋。

  第二十一條 因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道路、橋梁、涵洞及其附屬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移交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由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道路和鐵路并行路段、下穿鐵路橋梁的道路、上跨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上按標準設置安全隔離設施、防護設施、警示標志以及其他附屬設備,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及時消除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隱患。

  和鐵路并行的道路、下穿鐵路橋梁的道路、上跨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責任協議,做好養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鐵路線路兩側桿塔、煙囪、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桿塔、煙囪、樹木倒伏后不會侵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沒有封閉的鐵路以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為界。

  桿塔、煙囪、樹木等倒伏后造成鐵路設施損壞或者鐵路安全事故的,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通信設施,不得干擾鐵路無線通信設施的正常使用。影響鐵路無線通信設施正常使用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條 鐵路旅客應當遵守鐵路安全管理規定,自覺接受攜帶物品及人身安全檢查、實名查驗。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車票,或者票、證、人不一致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二十六條 旅客列車發生晚點、迂回、停運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應對措施,及時向旅客通報信息。旅客應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做好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鐵路運輸的快件、行李、包裹應當經實名登記和安全檢查。

  托運人在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時,不得匿報、謊報品名、性質、重量,不得夾帶危險品、禁運品。對故意謊報品名、性質、重量或者夾帶危險品、禁運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承運并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動車組列車內各部位、普速旅客列車車廂內和客運車站候車室、售票廳、取票廳、行包房及鐵路物流園區、貨運站場等范圍均為禁止吸煙場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禁止吸煙場所開展宣傳,設立禁止吸煙標志,制止吸煙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強行進站乘車、強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級乘車;

  (二)拒絕下車出站、圍堵車站列車;

  (三)打罵鐵路工作人員,阻礙、干擾鐵路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五)擅自上跨或者下穿鐵路線路;

  (六)擅自進入鐵路封閉區域或者鐵路工作區域;

  (七)破壞或者損毀鐵路設備設施或者標志;

  (八)侵入、攻擊、損壞、干擾鐵路信息網絡系統;

  (九)向鐵路拋擲或者從列車上向外拋扔物品;

  (十)編造、傳播、擴散不利于鐵路安全的音視頻、圖文影像資料。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危害鐵路安全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鐵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預防鐵路安全事故發生,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鐵路、地方鐵路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構建政府主導、部門指導、企業負責、路地協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國家設立的鐵路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落實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鐵路運輸安全。

  第六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健全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將鐵路安全管理納入當地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保障經費投入,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職責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巡防管控、安全環境治理、治安隱患排查、矛盾糾紛調解處理和愛路護路宣傳等護路工作。

  第八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范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鐵路沿線實行安全環境管理“雙段長”制,鐵路沿線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雙段長”工作機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巡查,及時排查和處置鐵路安全隱患;“雙段長”制的具體內容和段長信息應在適當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報告、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連同工程檔案等相關資料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

對于產權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的上跨鐵路立體交叉設施及渡槽、管線、涵洞等穿越鐵路的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指定維護、管理單位,簽訂協議,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通信線路和35千伏以下電力線路不得架空跨越電氣化鐵路。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既有通信線路和電力線路,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辦理遷移,或者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后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協商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前款以外新建、改建油氣、供熱、供排水、通信、電力等管線以及道路,需要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鐵路的,由建設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就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等事宜,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協商一致、簽訂協議后,方可實施。施工時,建設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施工。
油氣、供熱、供排水、通信、電力等管線以及道路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養護,及時排除危及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依法劃定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禁止實施可能影響或者危害鐵路設施設備和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確保鐵路線路安全。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附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作業活動不影響鐵路設施設備和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四條 鐵路線路兩側桿塔、廣告牌、煙囪、風機等設施的高度不得超過國家鐵路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種植倒伏后可能侵入鐵路建筑限界或者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樹木等植物。既有樹木等植物倒伏后可能侵入鐵路建筑限界或者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

發生樹木等植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最大程度減輕事故危害,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采取上述措施依法需要辦理有關手續或者補償的,應當依法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補償。
砍伐樹木等植物已經依法補償的,在該土地上再行種植或者自然生長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樹木等植物,應當予以砍伐的,不再補償。

  第十五條 鐵路線路兩側各500米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塑料大棚、彩鋼板、防塵網、廣告牌等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采取清理或者加固等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飄浮等情形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六條 禁止在電氣化鐵路線路兩側各500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

禁止在鐵路線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升放無人機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因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現場勘察、農業作業、施工作業、氣象探測、影視拍攝等確需開展上述飛行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提前通知當地鐵路運輸企業。

  第十七條 在道路與鐵路交叉道口、并行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其中,與高速鐵路交叉、并行的,應當設置提高防撞等級的防護設施。

道路與鐵路同步建設的,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管理和維護,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道路建設在后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負責設置,并負責公路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鐵路安全防護設施按照規定移交鐵路運輸企業管理和維護;鐵路建設在后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并負責鐵路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公路安全防護設施按照規定移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者單位管理和維護。

  第十八條 行人、車輛以及放牧等需要穿越鐵路線路的,應當從行人過道、鐵路道口、橋涵或者專用通道通過。禁止通過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

駕駛機動車通過上跨鐵路橋梁或者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速等規定。

  第十九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運營秩序和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二)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三)擅自進入鐵路線路、車站封閉區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區域;
(四)故意干擾檢票閘機或者車門開、關,強行進出檢票閘門、上下列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鐵路運營秩序和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與自然資源、水利、公安、交通運輸、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建立數據動態更新機制、鐵路沿線災害風險評估、預警、管控機制、水庫泄洪預警和告知制度,常態化開展災害風險隱患排查,加強鐵路沿線水庫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提升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構建鐵路、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并組織應急演練。

鐵路站車、鐵路沿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鐵路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對于需要鐵路監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鐵路公安機關協調處理的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事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報告,收到報告的鐵路監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鐵路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對車站、鐵路沿線等重點保護區域應當加強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和維護,將涉及安全的視頻監控信息與當地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實現圖像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時,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存在鐵路安全隱患的重點區段納入視頻監控范圍。

  第二十四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處理,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

  鐵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實行標準化作業,保證鐵路安全。

  第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第七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設物資、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工期,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合理確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要求鐵路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建設工期。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或者設計運輸量達到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較大運輸量標準的鐵路,需要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已建成的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鐵路、道路為平面交叉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要與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等設施交叉的,應當優先選擇高速鐵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條 設置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所需費用的承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新建、改建鐵路與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鐵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道路方要求超過既有道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道路方承擔;

  (二)新建、改建道路與既有鐵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鐵路方要求超過既有鐵路線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鐵路方承擔;

  (三)同步建設的鐵路和道路需要設置立體交叉設施以及既有鐵路道口改造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九條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需要與公用鐵路網接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鐵路建設、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鐵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統籌、企業負責、行業監管和屬地保障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參與的鐵路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

  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鐵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市和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負責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橋梁的安全防護和維護管理,加強公路跨越或者穿越鐵路施工管理,配合鐵路運輸企業解決公路鐵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隱患。公安機關負責建立健全鐵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預警防范、執勤聯動、執法協作、應急處置等機制,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鐵路沿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負責鐵路沿線供熱、燃氣、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鐵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鐵路沿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做好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指導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安全隱患排查,依法制止和查處鐵路沿線違法占地、采礦行為以及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施的違法建設行為,負責組織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鐵路沿線農用薄膜、塑料大棚、反光膜、防蟲防鳥網等農業種植、養殖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與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依法組織做好鐵路沿線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隱患問題的排查整治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鐵路沿線兩側防塵網的巡查、管理和維護。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水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鐵路沿線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鐵路沿線進行經常性巡查、維護和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鐵路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對難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置。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有關單位開展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電力等設施的檢查維護,簡化工作流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鐵路設施和保護鐵路安全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有關部門的鐵路安全管理協調合作,及時通報鐵路安全有關信息,共同做好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護路聯防責任制,明確各級護路聯防組織,劃定責任區域,落實護路聯防責任。護路聯防組織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治安整治、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愛路護路宣傳等工作。

  第十一條 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管理“雙段長”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擔組織巡查、協調會商等工作,及時排查和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四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劃定和公告,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范圍設置安全保護區標樁,鐵路沿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布受理渠道、辦理程序和辦結期限等內容,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

  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既有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確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道口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監護管理鐵路無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現鐵路道口事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推進既有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封閉和立體交叉改造工作。

  第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十九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鐵路線路兩側種植樹木或者設置桿塔、煙囪等設施,與鐵路線路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其倒伏后進入鐵路建筑限界。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對鐵路線路兩側各500米范圍內的彩鋼瓦、石棉瓦、樹脂瓦、簡易房、塑料薄膜、塑料大棚、防塵網、廣告牌等輕質物體以及廢品收購點、露天垃圾消納點等場所,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采取有效的防風加固措施,并對散落的塑料薄膜、防塵網、錫箔紙、反光膜、鐵皮等材料及時清理,防止大風等惡劣氣象條件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電氣化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升放無人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通過上跨鐵路橋梁或者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以及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長、限速等規定。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市和區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鐵路車站、鐵路沿線發生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先期處置措施。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四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服務保障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協同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確保運輸安全。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做好相關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沿線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水旱災害、氣象災害等安全隱患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電氣化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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