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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時間:2024-03-11 13:28:56 春鵬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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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銷售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藥品銷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

  一、藥劑科應在監督管理部門和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保管和供應工作,其它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

  二、藥庫由專人管理,應設置藥品保管員及藥品采購人員負責藥品的采購、驗收、保管工作。庫房保管采購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藥品采購必須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向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批發企業進行采購,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

  四、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按照藥品招標的'中標目錄和本院基本用藥目錄采購藥品,保持相應庫存量,以滿足臨床用藥需要。

  五、采購藥品要根據臨床所需,結合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用藥量及庫存量制定采購計劃。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然后報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進行采購。新品種必須由所用臨床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藥劑科,藥劑科再交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簽字審批后方可采購。

  六、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并加蓋供貨單位的印章,采購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七、在采購活動中,應堅持優質、價廉的原則,不得采購“食”、“妝”、“消”、“械”等非藥保健品及無批準文號、無有效期限、無廠牌、無注冊商標等藥品進入醫院。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者不得采購入庫。不得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置中、西藥品

  八、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供貨不及時的供貨單位要停止從該單位采購。

  九、庫房購進調出藥品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如實反映藥品進出庫情況,嚴禁弄虛作假。

  十、強化藥品采購中的制約機制,嚴格實行采購、質量驗收藥品付款三分離制度。庫房保管員、采購人員必須每月向監管部門匯報本月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渠道、金額、庫存等情況。藥劑科必須每年向院領導、監管部門、院藥事委員會匯報本年度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渠道、金額、庫存等情況。院領導、監管部門、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定期對藥品采購渠道、藥品質量、藥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2

  一、本衛生室藥品管理制度,依照《xx市藥品監督管理局、xx區教育局》普藥檢[20xx]10號文制定,以切實保證師生用藥安全有效。

  二、衛生室應當嚴格執行藥品的質量管理與采購驗收制度,衛生室不得擅自采購醫療機構的醫院制劑,衛生室老師要堅持對購進的藥品,做到根據原始憑證逐批驗收。

  三、衛生室應當嚴格使用規定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品,堅決不使用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對師生的用藥情況,必須及時記錄于藥品登記本。

  四、對于破損、過期、失效的.藥品報損銷毀,應當詳細記錄造列清單,及時交報有關部門處理。

  五、經常保持藥柜的清潔,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潮、防霉措施,嚴格防止人為的污染藥品。

  六、藥品存放必須分類定位: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串味藥與不串味藥要注意分開放至不同藥柜,并以標簽注明。

  七、對藥品實行效期管理,做到“先進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則,堅持定期對藥品進行質量的檢查,禁止使用過期、變質、變霉的藥品。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3

  1、效期藥品是根據有關規定,表明有效期限的藥品。

  2、加強效期藥品的管理師保證藥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個部門要安排專業的人員負責效期藥品的管理,防止藥品過期失效而造成損失。

  3、對于效期藥品,庫房根據需要有計劃的采購,藥房也應該根據臨床使用情況適量領用,即防止缺貨,又防止積壓。

  4、采購和領用藥品要查驗效期,凡有效期在六個月內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庫,特殊情況須經科主任批準。

  5、藥品上架陳列、堆垛碼放要按照效期遠近存放,并根據藥品性質和貯藏要求分類儲存,科學養護。藥品出庫和調劑要遵循“先進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

  6、庫房、藥房在每個季度末進行盤點時要檢查藥品的效期,建立效期藥品登記簿,而且易于辨識。對于效期藥品實施動態監控。凡有效期在六個月內的藥品納入監控范圍,懸掛狀態標示,每月清點乙烯,三個月之內的納入重點監控范圍。

  7、臨近效期藥品處理流程:

  ①庫房存有接近三個月的`藥品可退庫,或更換新批號,或與臨床科室聯系。采取措施,近期藥品在規定期限內使用完。在效期藥品登記簿中登記處置結果。

  ②病區臨近效期又暫不用的藥品,直接到藥房調換遠期批號或退回病房,由處置記錄。

  ③臨近效期的庫房藥品和藥房退回的近效期的藥品,由藥庫負責處置。

  ④藥庫對于有效期六個月內的藥品及時與銷售公司取得聯系,適時調換;對于市場經常脫銷的藥品,要保留合理庫存,以免造成浪費。

  8、藥品在有效期限內發生變色、變質或其它質量異常情況的,不得調劑使用。藥品一旦超過有效期限,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按規定作報廢處理。

  9、因工作失職,至藥品過期失效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部門或者責任人經濟處罰。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4

  為了滿足來我院診療的門診或住院患者因病情治療所需,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用藥,且無替代藥品時,將采用以下臨時購藥方式。

  一、所需藥品由患者主管醫生提出書面申請,并注明需要的劑型、含量和數量。

  二、申請人將書面申請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交藥劑科。

  三、藥劑科憑領導審批的書面申請及時組織采購藥品。

  四、為避免過期失效等損失,申請人要負責所申購藥品的'使用。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用藥,按治療指南和專家組指定的品種采購。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5

  為規范醫院藥品采購管理,保證臨床用藥安全、合理、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特制訂本院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如下:

  1、醫院藥劑科是唯一授權從事醫院藥品采購業務的部門。其他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從事藥品采購業務。

  2、采購藥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審核經營(生產)企業的.相關證照,不得從無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

  3、藥品采購渠道必須經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審批確定。

  4、醫院藥品網上采購必須經過《山西省藥械采購平臺》進行采購。

  5、所采購藥品必須為醫院正式引進的品種,臨時急救藥品除外。新引進藥品應符合醫院新藥引進規則。

  6.所購藥品應及時如實填寫入庫單。采購人員、入庫驗收人員均應在購藥發票上簽名,并經科主任審核后辦理財務手續。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6

  1、有下列情況發生的必須召回藥品:

  ①藥品調配、發放錯誤。

  ②已證實或高度懷疑藥品被污染。

  ③制劑、分裝不合格或分裝差錯。

  ④藥品使用過程中發現或患者投訴并證實為不合格藥品。

  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的質量不合格藥品。假藥、劣藥、召回藥品。

  ⑥已過期失效的.藥品。

  ⑦生產商、供應商主動召回的藥品。

  2、藥品召回按其緊急程度分為兩級:一級召回:

  24小時內召回藥庫。查找處方、病歷,找到用藥患者,通知其停止服用并取回藥品。本方法僅限于繼續使用這種藥品將對患者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藥品召回。

  3、二級召回:

  一周內召回藥庫。當發現藥品缺陷,但這種缺陷藥品使用后不會對患者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可采用的二級召回方式。召回藥品應填報藥品召回記錄,專人妥善保管于指定場所。質量管理負責人可根據不同情況與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檢驗部門、生產商或供應商聯系,按程序處理藥品。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7

  1、按上級有關規定和醫院臨床用藥的實際情況,劃分為片劑單價1.00元以上者,針劑5.00元以上者列為貴重藥品管理范圍(包括自費藥品)。

  2、貴重藥品又分為一類和二類,一類貴重藥品須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結收支帳。

  3、凡屬一類貴重藥品,值班人員必須每日認盤點,填寫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錯和丟失現象按科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4、統計員每日根據門診用藥消耗數量及時補充藥品,以保證臨床用藥,當日消耗的貴重藥品應及時登記入帳,并應帳物相符。

  5、自費藥品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自費藥品公費報銷的'現象發生。

  6、貴重藥品如有自然破損,應按上級規定的報損制度執行,認真清點破損藥品,填寫藥品溢耗單,由科室負責人簽字方能上報財務,予以報銷。

  7、值班人員調配處方時,應計價準確,調配無誤,凡計價誤差大,或錯發及多發出的貴重藥,均按差錯登記處理。

  8、值班人員調配處方時,應計價準確,調配無誤,凡計價誤差大,或錯發及多發出的貴重藥,均按差錯登記處理。

  9、屬公費醫療的患者,應按公費醫療制度執行,嚴格控制和杜絕濫開大方的現象。

  10、貴重藥品應定期檢查有效期限,嚴防過期失效的藥品使用于臨床。

  11、凡屬生物制品的藥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霉變的藥品應存放于干燥通風處。

  12、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嚴防偽、假、劣藥混入。

  13、嚴格執行貴重藥品逐日消耗制度,貴重藥品每月盤點一次,并認真填寫盤點明細表,上報財務科。

  14、貴重藥品一律由調劑室按醫師處方發放,晚間急癥病人所用藥品,次日須補辦手續。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8

  1、目的:為規范藥品銷售行為,依法經營安全合理銷售藥品。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

  3、適用范圍:門店銷售過程質量管理。

  4、責任:門店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營業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制定的管理制度,依法銷售藥品;

  5.2、門店應按照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不得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店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和超范圍經營藥品。不得為他人以本門店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不得銷售假劣藥品;

  5.3、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的.營業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培訓考核,同時對營業員進行健檢查,合格者方可上崗;

  5.4、門店須配備票據自動打印機和電子掃描槍,實現計算機網絡管理。在柜藥品實現條碼管理,銷售藥品時,營業員應為顧客提供自動打印機開具銷售憑證,銷售憑證應注明藥品名稱、規格、產地、數量、批準文號、批號、價格、金額等內容;

  5.5、處方藥銷售必須憑醫師處方,并經執業藥師處方審核方可調配;含麻黃堿復方制劑等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每人每天購買量不超過2個獨立最小包裝;

  5.6、藥品銷售過程中應正確宣傳,不得夸大藥品功效

  5.7、不得采用搭售或買藥品贈藥品、買藥品贈商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甲類非處方藥;

  5.8、不得采用郵購,互聯網交易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6、相關表格:銷售憑證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9

  一、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三、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范。

  四、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五、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咨詢和指導

  六、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七、處方藥必須由藥師依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時間內,應有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八、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九、嚴格執行對處方的審核、調配、復核和保存的管理規定,確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0

  化學藥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蝕性。為管好實驗室化學藥品,預防化學藥品有可能帶來的`安全事故發生,我校特制定化學藥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學藥品統一放入實驗室內,根據其特長分類存放。

  二、化學藥品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負責管理,其他教師如有需要,可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發放并教會其注意事項,作好登記。

  三、實驗室內嚴禁煙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四、定期對危險化學藥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

  五、使用危險化學藥品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的要求。實驗中和實驗后危險化學藥品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1

  1、目的:做好不合格藥品管理,確保所有銷售藥品質量。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

  3、適用范圍:門店不合格藥品過程管理。

  4、責任:質管科和門店質量管理員。

  5、定義:

  5.1不合格藥品:指藥品質量(包括外觀質量、包裝質量和內在質量)不符合國家設定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的藥品。

  6、內容:

  6.1、不合格藥品包括:

  6.1.1、門店驗收員在進貨驗收時發現的外觀質量及包裝質量不符合法定質量標準的藥品;

  6.1.2、門店養護員在養護檢查中發現的外觀質量及包裝質量不符合法定質量標準的藥品;

  6.1.3、過期、失效、霉爛、變質及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藥品;

  6.1.4、各級藥品監督部門抽檢驗不合格的藥品;

  6.1.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

  6.2、各環節不合格藥品處理程序:

  6.2.1、來貨驗收時發現質量有疑問的藥品應拒收,由門店質管員填寫“藥品拒收報告單”辦理退貨手續;

  6.2.2、門店養護員、營業員在檢查養護、銷售、售后退回環節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立即放置“停售牌”,并在計算機軟件系統中鎖定,填寫“藥品質量確認報告單”,(此表一式二聯,一聯存根,一聯報質管科),報門店質管員處理,經質管員確認無質量問題的藥品,應撤掉“停售牌”,并解除鎖定,恢復銷售。確認為不合格的藥品轉入不合格品區,記錄“不合格藥品臺帳”;

  .6.2.3、能夠直觀判斷為不合格品的由門店質量管理員確認,“藥品質量確認報告單”按月上報質管科。對有可能涉及影響到整批次藥品質量問題和有疑問藥品,應及時送質管科進行確認,質管科應向委托配送公司質管科或廠家進行查詢,根據查詢結果,合格的藥品繼續銷售,不合格藥品及時轉入不合格品區,并記錄“不合格藥品臺帳”;

  6.2.4、上級藥監部門抽查,檢驗為不合格藥品,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不合格藥品由公司質管科電話通知各連鎖門店立即停止銷售。同時出具“藥品召回通知單”,下發至各連鎖門店。門店填寫“退貨通知單”直接退回配送中心。若由門店首先發現,立即電話通知公司質管科,并填寫“退貨通知單”直接退回配送中心。

  6.2.5、門店根據質量責任對不合格藥品及時退回配送中心或進行報損銷毀,退回配送中心的'不合格藥品按退出藥品程序操作。門店自行承擔責任的不合格藥品,應進行報損銷毀填寫“不合格藥品報損審批表”,此表由質管科和質管員審核后簽字,銷毀時必須由質管科人員在場監督下進行,并有銷毀記錄和簽字;

  6.2.6、質管科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情況應進行歸檔、匯總;

  6.2.7、如違反上述現象,不按規定操作及造成不合格藥品的銷售和質量事故的將在質量考核中處罰相應的責任人。

  7、相關記錄:藥品拒收報告單、不合格藥品臺帳、不合格藥品報損審批表、藥品銷毀記錄、藥品質量確認報告單、藥品召回通知單、退貨通知單。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2

  為規范醫院藥品采購管理,保證臨床用藥安全、合理、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特制訂本院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如下:

  1、醫院藥劑科是唯一授權從事醫院藥品采購業務的`部門。其他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從事藥品采購業務。

  2、采購藥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審核經營(生產)企業的相關證照,不得從無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

  3、藥品采購渠道必須經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審批確定。

  4、醫院藥品網上采購必須經過《山西省藥械采購平臺》進行采購。

  5、所采購藥品必須為醫院正式引進的品種,臨時急救藥品除外。新引進藥品應符合醫院新藥引進規則。

  6.所購藥品應及時如實填寫入庫單。采購人員、入庫驗收人員均應在購藥發票上簽名,并經科主任審核后辦理財務手續。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

  第二章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七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除中藥飲片的炮制外,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藥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準部門審核批準。中藥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炮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藥用要求。

  第十二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藥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炮制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藥品。

  第三章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十五條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并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藥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但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章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制制劑。《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并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的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4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規范藥品采購行為,醫院藥品采購工作在主管院級領導下,中西藥劑科主任對藥品采購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下,藥品采購員具體負責藥品采購工作。

  一、藥品采購和保管

  1、藥品采購必須堅持如下基本原則:

  堅持正宗、優質、品牌原則;堅持低價原則;堅持對方的配送時間長短、伴隨服務質量、小品種供應能力與采購量相平行原則;堅持按計劃采購原則;急救藥品、特殊藥品臨時采購便捷原則。

  2、藥品采購實行規范化管理,藥品采購包括中草藥、中成藥、西藥及制劑用原輔料、包裝材料等。所有藥品必須在藥品招標(集中)采購中心定點采購。

  3、藥品采購計劃以表格形式提出,交由藥劑科主任修改審核后,再交主管院長簽字同意,藥品采購員在網上采購;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發出計劃,亦不能接受無計劃送貨。藥品采購實行政府網上采購。

  4、藥庫保管員按保管程序和職責對入庫藥品質量、數量嚴格把關,藥品保管員應嚴格藥品入庫手續,收集齊相關檢驗報告,并負責裝訂成冊。藥品入庫應按《藥品管理法》做好入庫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應拒絕入庫,同時向藥品采購員報告,由采購員及時作出退貨或換貨等處理,采購員不能作出處理的及計劃外的藥品應向藥劑科主任報告。

  5、藥品發票由藥品會計負責收集并核對發票上藥品采購實價是否與采購清單上價格相符,若不符應先與采購員核實后沖減或從發票中核減并將清單附在相應發票后,月底交采購員簽字,然后交藥劑科主任簽字確認。

  6、藥品付款額度由財務科根據上月藥品銷售情況,按一定比例確定當月付款數,藥品付款計劃由藥劑科主任提出并作具體分配,交審計科審計,審計完畢后交主管副院長審批,再交院長批準,財務科在規定時間內將藥款付出。

  7、與藥品采購相關的原始資料由相應主管人員妥善保存,并按每季度裝訂成冊。藥品采購員每月要對藥品采購工作以表格的形式進行工作總結。

  8、采購員要及時以書面表格的形式向藥房及相關科室通報新藥信息。

  二、新藥采購及使用管理

  1、本文指的新藥是指本院未使用過的藥品。

  2、新藥的引進程序為:臨床藥學室審查登記―→相應臨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請―→藥劑科科內初評―→醫院藥事委員會評審―→主管院長審核―→藥事委員會主任(院長)審批―→藥品采購員采購―→采購員將藥品采購信息通知申購臨床科室主任和相應調劑部門。

  3、引進的.新藥必須建立新藥檔案。

  4、抗生素引進須交醫院藥事委員會討論,按藥物分類、分代確定基本品種個數。

  5、專科用藥、世界知名制藥企業(如羅氏、楊森、中美史克等)的品種可適當放寬政策,可根據我院用藥實際情況按需引進。

  6、特殊藥品、急救藥品由采購員向藥劑科主任、主管院級報告,同意后即可采購。

  7、新藥引進要做到進出平衡,控制品種數量。進新藥的同時要考慮淘汰部分舊的品種。

  8、醫院藥事委員會每3個月開會一次,特殊情況下可臨時召開。

  9、新藥引進采取誰申報誰負責的原則,對藥品使用負責。臨床科室主任不得申購它科藥品。

  10、新藥的采購扣率要根據藥品的分類、分代、分品牌并參考同級醫院標準適當從緊的政策。

  三、藥品使用管理的幾點其它要求

  1、對臨床使用的抗生素實行月銷售金額排名,每月排出前10名;在藥品的銷售過程中,如果某抗生素品種連續三個月銷售金額或數量處于第一名者,則對該品種采取降價或銷售等處理措施。

  2、嚴禁醫藥代表進入各臨床科室進行與藥品促銷相關的活動,否則,一經查實,將清退其推介的品種。

  3、嚴禁醫院任何工作人員擔任醫藥代表。嚴禁醫院任何工作人員為藥品推銷商提供藥品銷售明細。

  4、任何人不得收受、索要藥品回扣。不得要求藥品供應商為個人謀取私利,違者按相關政策嚴肅處理。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5

  一、為保證對藥品倉庫實行科學、規范的管理,確合理地儲存約品,保證藥品儲存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藥品儲存保管的基本工作職責是:安全儲存、保證質量、降低損耗、避免事故。

  三、倉庫保管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按照藥品不同自然屬性分類進行科學儲存,防止差錯、混淆、變質。

  (二)做到數量準確,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四、藥品倉儲保管應執行藥品儲存管理制度,并按主要劑型的儲存保管和養護要點做好在庫藥品的儲存保管。

  (一)藥品應按儲藏溫、濕度要求,分別儲存于陰涼庫或常溫庫、冷藏庫內。

  1、陰涼庫:溫度不高于20℃。

  2、常溫庫:溫度保持在0℃—30℃。

  3、冷庫:溫度保持在2℃—10℃。

  4、相對濕度:各庫房相對濕度保持在45%—75%之間。

  (二)藥品應依據藥品性質,按分庫、分類存放的原則進行儲存保管,其中:

  1、藥品與非藥品(指不具備藥品生產批準文號的物品)應分庫

  存放。

  2、內服藥與外用藥應分庫或分區存放。

  3、品種與外包裝容易混淆的品種應分區或隔垛存放。

  4、易串味的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化學原料藥以及性質相互影響的藥品應分庫存放;危險品應與其他藥品分庫存放。

  5、藥品中的`危險藥品應存放于危險品專庫。

  6、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存放。

  7、不合格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專區內,按合格藥品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8、退貨藥品應存放在退貨區內,經質量驗收并確認合格品后再移入合格品區;經質量驗收為不合格的入不合格品區。

  9、藥品按品種、規格、批號、生產日期及效期遠近或分開堆垛,入混批堆碼,每一垛的混批時限為:藥品的產品批號或生產日期間間各應不超過一個月。

  10、近效期藥品即有效期不足半年時,應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摧毀月報表。

  11、近效期藥品應掛近效期標志。

  12、在搬運和堆垛等作業中均應嚴格按藥品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搬運存放,規范操作。不得倒置,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撞。怕壓藥品應控制堆放高度,并定期翻垛。

  13、保持庫房、貨架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四)藥品的貨堆應留有一定距離,具體要求如下:

  1、藥品垛與垛的間距不小于100cm。

  2、藥品垛與墻、柱、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于30cm。

  3、藥品與地面的間距不小于10cm。

  4、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00cm。

  5、照明燈具垂直下方不準堆放藥品,其垂直下方與藥品垛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小于50cm。

  (五)在庫藥品均實行色標管理,其中:

  1、黃色: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

  2、綠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

  3、紅色:不合格藥品庫(區)。

  (六)藥品入庫時應按照藥品入庫驗收制度,經過質量檢查驗收,并簽字或蓋章后辦理入庫手續。

  (七)藥品倉儲保管人員對貨與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或破損、標志模糊等情況,有權拒收并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八)藥品倉儲保管人員應接受藥品養護員有關儲存方面的指導,掌握主要劑型的儲存保管與養護要點,做好倉間溫、濕度等管理,正確儲存藥品。

  (九)藥品出庫發貨時,應堅持檢查復核后出庫發貨。

  (十)藥品出庫發貨時,應做好出庫發貨復核記錄。

  (十一)對于銷后退回藥品,應按《退貨藥品的管理規定》做好退貨記錄與存放、標識等管理工作。

  (十二)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做好溫濕度調控工作,堅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觀測并記錄《溫濕度記錄表》,并根據具體情況和藥品的性質及時調節溫濕度,確保藥品儲存質量。

  (十三)藥品倉儲保管人員每月底應定期做好庫存盤點工作,做到帳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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