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過程中如何撤股
我是個小企業股東.2001年和同學A、同學B的妻子及妻弟在上海辦了個小企業.開始由我和B的妻子經營.2003年10月她爸爸進來,2004年10月我辭職.至今矛盾就不說了,其間有過四次要分開,基本上是她不買不賣不辭職而做罷.前天我查帳竟發現她收了貨款不報帳,問她,她說再它包里放著呢沒花(明顯是那家客戶通知她了現準備的,誰老裝十萬現金在包里啊).
我、同學AB大學至今17年了.2004年后企業沒有盈利算利息機器折舊的話是虧損的.她家有三人在廠里上班.她主管著業務、采購.已經和她說得很不愉快了.我們倆都不愿意回廠查帳.再發展下去可能拿不到一分錢了.我們單獨對外賣的話知道她做法的人不會和她再合作的.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1.收了貨款不報帳是否屬挪用公款??
2.她不買不賣我怎么能撤出我和同學A的49.5%股份
3.她不提供應收款和公章,在法律上我怎么對應收款的帳
4.假如要分,怎樣是合理的`分法(應收應付不可分割的機器廠名)
工人說我是好人性情比較軟弱的好人.碰到這事頗為頭痛,懇請諸位律師指點迷徑,不勝感謝!!
新公司法中對公司僵局設計有其他解決辦法,訴訟公司解散是最終不得已的手段,朋友如果是在小城市,甚至很難被法院受理.
朋友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準備訴訟,一是股東合作協議,看對方是否有違約行為;二是股東會和董事會已經無法正常召開、形成決議,公司運營機制已陷入事實癱瘓狀態.
如果能舉證公司經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蒙受重大損失,至少你想退出的目的是完全可以通過訴訟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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