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薪酬管理制度
怎樣給銷售業務員定工資標準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銷售薪酬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參考!
銷售薪酬管理制度一
一、薪資構成
底薪+提成+績效+電話補貼+交通補貼
二、底薪發放辦法
1、銷售人員試用期內,試用期為三個月。第一個月為1000元,第二個月為1200元,第三個月為1500元,三個月工資掛帳暫不發放。三個月試用期滿后按三個月的任務完成情況一次發放。
2、對于在試用期第一月沒有完成定額業績的,按第一月的50%按月發給生活費。 對于在試用期第二個月沒有完成定額業績的,按第一月試用工資+第二月試用工資的50%發給生活費。
對于在試用期第三個月沒有完成定額業績的,按第一、二月試用工資+第三月的50%按月發給生活費。按業績決定銷售人員走留。
3、試用期満后,對于連續第二個月沒有完成額定業績的,從第三個月起底薪按試用期的相反順序遞減。
4、銷售人員每周上報業務進展情況(聯系人。電話,地點。等情況)。 公司每月核準業績完成情況。
三、提成發放。
提成個人收入=(當期銷售額-銷售定額)×提成率”。
銷售定額、提成率由公司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四、電話補貼+交通補貼
試用期滿后發放電話補貼100元和交通補貼100元。
五、績效
年度完成全年任務的,公司獎預以現金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又與銷售成果掛鉤;既有提成的刺激,又給員工提供了相對固定的收入基礎,使他們不至于對未來收入的情況心里完全沒底。正因為基本制兼具了純薪金制和純提成制兩者的特點,所以成為當前最通行的銷售報酬制度,在美國約有50%的企業采用。用公式表示如下:
將銷售人員的收入分為固定工資及銷售提成兩部分內容,銷售人員有一定的銷售定額,當月不管是否完成銷售指標,都可得到基本工資即底薪;如果銷售員當期完成的銷售額超過設置指標,則超過以上部分按比例提成。基本制實際上就是混合了固定薪金制和純提成制的特點,使得銷售人員收入既有固定薪金作保障,個人收入=基本工資+(當期銷售額-銷售定額)×提成率”或“個人收入=基本工資+(當期銷售額-銷售定額)×毛利率×提成率。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公司名義上實行的也是“工資+提成”的收入制度,但是規定如果當月沒有完成銷售指標,則按一定的比例從基本工資中扣除。例如:某公司規定每月每人的銷售指標為10萬元,基本工資1000元,當月不滿銷售指標的部分,則按1%的比例扣款。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全額提成制。
銷售薪酬管理制度二
為加強企業競爭力,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增加企業效益,有效調動市場營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造就一支高效、穩定的銷售隊伍,以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目的。根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結合市場營銷人員特殊的工作性質,充分體現按勞分配激勵機制,特制定這一薪酬制度。
一、薪酬結構
月薪(基本工資+績效工資)+銷售提成+激勵獎+費用津貼+福利補貼
二、薪酬的說明
1.基本工資:是為了給市場營銷人員帶來一定的穩定感,避免人員流動頻繁短期行為,從而留住優秀的業務人員,塑造穩定的銷售團隊。固定工資按月發放。
2.績效工資:績效工資采取與銷售額、回款指標掛鉤的方式進行,銷售額和回款率按年度考核,年終統算發放。
3.銷售提成(即傭金):是對銷售人員銷售業績及回款情況的具體體現,按照銷售額每年發放一次。
4.激勵獎:指銷售人員對企業有突出貢獻的特設的一種獎勵形式,(核定相關指標)年終發放。
5.費用津貼:使銷售人員有可能開展必要或需要的推銷工作。(包括:差旅費、業務接待費、交通費及通訊費等)。
6.福利補貼:是用于提供安全感和工作滿足感的,如有薪休假、養老金、失業保障金等。
三、業務人員職位資格說明
1.新進業務人員:指公司新進招聘試用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
2.正式銷售人員:新進業務人員試用期滿(3個月),能力經認可者,或有經驗的新進人員經測驗合格者,并且劃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
初級銷售員:全年銷售額達到50萬元。
中級銷售員:全年銷售額達到70萬元。
高級銷售員:全年銷售額達到100萬元。
四、月薪(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根據考核確定發放和提升,標準為:
1、試用人員:450元/月
2、初級銷售員:600元+100元
3、中級銷售員:600元+200元
4、高級銷售員:600元+400元
五、銷售提成
責任定額:50萬元/年
1、50萬元部分3%
2、51萬元~70萬元部分5%
3、71萬元~100萬元部分6%
4、100萬元以上部分7%
5、外購產品部分:按照稅后利潤30%提成
六、費用津貼
按照銷售額的百分比計算
1.金三角地區1.5%
2.金三角地區以外3%
七、福利補貼
1.試用人員:享受公司發放的小勞保。
2.初級銷售人員: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3.中級銷售員: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4.高級銷售員: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八、激勵獎
1.對新客戶的開拓,有突出貢獻的,一次性獎勵1000~2000元。
2.年度應收貨款回收率達100%者,一次性獎勵300元。
九、績效工資的考核
(一)責任額指標考核
初級銷售員:
1.完成銷售額達50萬元,績效工資發放100%。
2.完成銷售額達40萬元,績效工資發放80%。
3.完成銷售額達35萬元,績效工資發放60%。
4.完成銷售額達30萬元,績效工資發放40%。
5.完成銷售額達25萬元,績效工資發放20%。
6.完成銷售額在25萬元以下,績效工資發放0。
中級銷售員:
1.完成銷售額達70萬元,績效工資發放100%。
2.完成銷售額達65萬元,績效工資發放80%。
3.完成銷售額達60萬元,績效工資發放60%。
4.完成銷售額達55萬元,績效工資發放40%。
5.完成銷售額在55萬元以下,績效工資降級發放。
高級銷售員:
1.完成銷售額達100萬元,績效工資發放100%。
2.完成銷售額達90萬元,績效工資發放85~90%。
3.完成銷售額達80萬元,績效工資發放75~80%。
4.完成銷售額達75萬元,績效工資發放70%。
5.完成銷售額在75萬元以下,績效工資降級發放。
(二)貨款回收率考核
1.當年度應收貨款回收率未達到95%以上,扣罰績效工資10%。
2.當年度應收貨款回收率未達到80%以上,扣罰績效工資30%。
3.當年度應收貨款回收率未達到60%以上,扣罰績效工資50%。
十、銷售提成考核
1.當年不滿責任定額指標部分,則按0.5%的比例扣款。
2.銷售提成,嚴格按照實際回收貨款的總額為基準進行計提,剩余部分待貨款全部回籠后再進行兌現。
3.當年度應收貨款回收率未達到60%以上,停發銷售提成,直至貨款全部回籠。
十一、其他考核
1.客戶丟失:公司確認的目標客戶因銷售人員主觀原因,年度內提出不再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每丟失一個客戶:一般客戶丟失,扣績效工資工資的20%,重點客戶丟失,扣績效工資工資50%。
2.發生呆死帳:應收款因客戶拒付等原因,部分收回或無法收回形成壞帳,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1)呆死帳金額1萬元以下,扣績效工資10~30%。
(2)呆死帳金額2萬元以下,扣績效工資30~60%。
(3)呆死帳金額2萬元以上,扣績效工資60~100%。
3.違反銷售政策:出現與公司銷售政策和規定相抵阻、相違背的現象
(1)出現協議外讓利:金額1萬元以下,扣績效工資30%、金額1萬元~3萬元以上,扣績效工資30~100%,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2)出現未經申請的退貨,扣績效工資10~50%。
4.違反財務制度:出現未經批準的各種費用等違反財務制度現象。
(1)出現未經批準的各種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2)費用支出超額部分,全部由本人承擔。
5.若當年未完成責任定額指標者,視為新進業務人員任用,若3個月后仍不勝任者解聘。附則:
價格說明
1.每項產品按照公司明確定價執行,若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進行降價。
2.特殊狀況需要進行降價,由經理以上核準。(核準部分全額由公司負擔,但該部分的業績另計)
3.未經批準,低于定價銷售者,責任由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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