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模板合集8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甲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買受人(乙方): 簽訂時間:
第一條 標地、數量、價款及交貨時間:
物資名稱型號數量單位含稅單價:(元)金額:(元)廠家備注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質量標準:甲方交付貨品執行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同時滿足最終用戶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甲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產品質量實行三包,質保期自最終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間發生的的所有質量問題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第四條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詳見裝箱單,附合格證,使用說明等相關資料。
第五條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
第六條交(提)貨時間、方式、地點: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甲方按最終用戶要求地點交付貨品。
第七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甲方按照最終用戶要求運輸,并承擔一切費用。
第八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由最終用戶指定的使用單位在交貨地點按第二條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確認是否驗收合格,質保期內提出異議。
第九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合同簽訂后10日內將預付10%貨款,貨到檢驗合格后付清總貨款的90%,余款10%留作質保金,質保期滿付清。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交東營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甲方)
出賣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買受人(乙方)
買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買賣合同 篇2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布實施)的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理分析: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法律規定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
甲方為營造生態公園需要,決定從乙方購買良種無性系苗木。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苗木的種類、數量、規格、價格、金額
樹 種
種類
苗齡
數量
(萬株)
規格
單價
(元/株)
金額
(萬元)
地徑(cm)
苗高
(cm)
小計
合同總價
二、質量要求:
1、品種以****為主,并配有與之花期一致,成熟期相同的系列為輔的品種。
2、所提供苗木均為國家質量標準的Ⅰ、Ⅱ級苗且Ⅰ級苗比例不低60%。
3、苗木根系發達、側根多,嚴禁損壞根尖,莖部挺直粗壯、充分木質化,頂芽飽滿,沒有受病蟲為害和機械損傷的苗木,嫁接苗無萌芽條,沒有實生苗木。
4、裸根苗起苗后,按50或100株扎捆,用編織袋包裝。容器苗容器筒必須是可降解容器筒,運輸必須用專用運輸工具,運送過程中要保證苗木無損傷。
5、起苗后1天內必須到達交貨地點。運輸途中要注意通風,不得風吹日曬。保證苗木色澤正常,沒有失水苗木。
6、如果容器苗容器筒有部分為非降解容器筒,則按單價 元/株結算,且數量不得超過4萬株。
三、交貨時間、地點及驗貨方法
交貨地點:甲方指定的 造林地。
交貨時間:乙方應在 年12月31日至 年3月30日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時分批交付苗木。具體起苗時間由甲方提前二天通知乙方。甲方派人到起苗地點監督起苗事宜。
驗貨方法:甲方在交貨地點驗收,按不少于苗木總量的10%隨機抽檢合格率,根據合格率計算實際苗木數量,填寫油茶苗質量驗收單(本合同附件一),不合格部分的苗木歸甲方所有。不合格苗木是指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的苗木。收貨人聯系方式由甲方另行通知。
四、苗木的裝運:除兩年生嫁接裸根苗由甲方自行運輸外,其它苗木的上車、運輸及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到達目的地后,由甲方負責下車。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本合同正式生效后3天內,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萬元,于 年月 日前支付 萬元苗款,剩余苗款在 年 月 日前按實際驗收合格供苗數量進行結算,一次性付清。結算苗款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之購苗發票及甲方填寫的《油茶苗質量驗收單》結算,苗款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雙方責任
1、甲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定金,保證按時接收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苗木,并本合同約定付清貨款。
2、甲方必須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通知乙方調運苗木,否則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3、乙方保證所供苗木達到合同約定條款規定,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甲方。
4、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供應苗木或供應苗木合格率低于80%的,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在1個月內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并由甲方決定繼續履行或終止本合同。乙方沒有完成合同約定數量的,必須按所差數量貨款總額的2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乙方提供的苗木經營許可證,苗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二,在結算前乙方應提供良種質量合格證、苗木檢疫證和產品標簽。限于目前尚沒有充足的手段鑒定無性系真偽,供苗后3-5年發現不是優良無性系,乙方須賠償甲方所有損失。
七、免除責任
雙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違約責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遭遇不可抗力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如貽誤通知,則貽誤通知的.一方需對因貽誤通知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的,乙方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退還定金給甲方。
八、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交由汨羅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簽約時間: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一、法律規定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給予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了的法定事由,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損失提供的法律救濟措施,以及違約方不應因合同的解除獲得不當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合同解除的條文多達10條(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第八條、九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九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協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言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后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定。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理解。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響到后一個擔保貸款法律關系的履行問題,然而,其是否必然導致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具體的直接規定,只是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兩個合同關系都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對于該款,我們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邏輯地得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應該解除。后者是否解除仍然應該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具體認定。如果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沒有主張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作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保證人(賣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甲方(代理人):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位于 (注意:應與商鋪產權證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鋪的整體買賣事宜,根據《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購買甲方位于 的商鋪現房(以下簡稱商鋪),商鋪具體狀況如下:
(1) 產權證號為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2) 商鋪座落在 ,結構為 結構;
(3)商鋪產權建筑面積 平方米。套內面積: 平方米。
(4) 商鋪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 國有 ,
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商鋪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亦不存在其他人的優先購買權。乙方以甲方的保證和陳述為基礎,決定整體買受上述商鋪。
第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鋪轉讓款共計(人民幣) 萬元。乙方的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 萬元。 合同履行過程中該定金可抵作購商鋪款。
甲方應在合同生效后 日內將商鋪的抵押予以解除,使上述商鋪完全具備過戶至乙方的條件。
甲方應在商鋪的抵押解除后 日內將此商鋪在當地國土所過戶至乙方名下,乙方應在辦妥商鋪過戶手續的當日將價款 元一并支付。
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商鋪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上述時間辦理過戶手續給乙方,視為甲方重大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應立即退還乙方已付款項及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實際退還之日止)外,還應賠償乙方雙倍定金的法律責任。如因乙方單方面違約,甲方將沒收乙方定金。
第三條、商鋪的過戶費用按政府的有關規定各由 方承擔。
第四條、甲、乙雙方對商鋪的責任界定以過戶為準,過戶前所有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物業費、租金等)由甲方承擔或享有;過戶后所有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物業費、租金等)由乙方承擔或享有。
第五條、甲方于商鋪過戶至乙方后 日內將商鋪交付乙方使用。
第六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七條、合同未盡事宜,經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住所地: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委托方(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居間方:(以下簡稱乙方)
居間方受委托方委托,雙方就居間方向委托方提供有關居間服務、顧問服務等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物
面積: )的轉讓居間服務。
第二條:居間方義務
1、居間方應積極認真地把委托方介紹給項目業主,并及時溝通情況。
2、居間方應積極努力做好居間介紹,協調有關矛盾,促成委托方與土地業主方簽訂合資或轉讓合同,促使交易成功。
第三條:委托方義務
委托方承諾一旦交易成功后,委托方即應承擔向居間方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第四條:居間服務費
1、居間服務費的標準:
委托方與土地業主簽訂的針對本項目整體合資或轉讓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 ( %)。
2、居間服務費的支付辦法:
委托方與土地業主簽訂合資或項目轉讓合同,并實際支付土地款項后(包括定金),居間費按該合同簽訂的具體價格和付款進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條:誠信原則
1、如果委托方與投資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內,未能達成合作協議,沒有征得居間方的書面同意,委托方不應再與該土地業主進行協商并簽訂合作協議,否則居間方有權請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 居間方向委托方提供 土地(位置:
2、如果委托方以相關企業或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土地業主簽訂本合同標的物的轉讓合同,居間方有權請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為180天(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居間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土地業主與委托方進行實質性洽談,并協助委托方和本項目業主達成實質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內委托方未能與土地業主方達成協議時,委托方將不支付居間方任何費用。
第六條: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本協議共 貳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委托人:性別:
證件號碼:
委托人:性別:
證件號碼:
受托人:性別:
證件號碼: 住址:
委托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有關太原市 的相關房地產手續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為本人代理人,就上述房屋全權代表本人履行下列所列事項:
壹、代為出售該標的物業房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貳、代為辦理合同公證或見證、領取公證書;
叁、代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肆、代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應支付的費用;
伍、代為收取房價款;
陸、代為辦理水、電、煤、電話更名手續;
柒、代為與物業管理處辦理更名手續;
捌、代為簽訂房地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或辦理按揭相關手續(包括簽署有關合同、文件并辦理公證);
玖、代為辦理房屋買賣其它事宜;
拾、代辦辦理《房屋出售代理委托協議》的全部事項;
本授權為不可撤銷授權,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就上述房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及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8
甲方(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1、甲方轉讓給乙方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系座落在高密市齊魯紡織城育龍公寓小區,_____號樓____單元_______戶_________平米
2、房屋轉讓價格(不包括按揭銀行的余款):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以總價款_____________元整的價格將該房屋轉讓給乙方。
2、本合同1條款由雙方所確定的轉讓價格包括以下費用:
1、該房屋的價款:
2、甲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施工時,對該房屋所建設和添置的與該房屋不可分離的附屬物的價款:
3、因該房屋轉讓所產生的交易稅款不包括在內。
3、應繳稅費的承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繳納的稅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執行。
4、房屋的交付:
1、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兩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并使用。
2、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該房屋時,每逾期一日,應按乙方支付房款總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5、房屋產權證書的過戶及辦理:
1、甲方應于本合同訂立后20日內,與該房屋的按揭抵押銀行聯系幫助乙方辦好變更手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按揭斷供銀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2、甲方承諾最遲于收到乙方全額方款,依照本合同30日通知乙方共同至高密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證變更過戶手續。
3、甲方逾期履行以下合同義務時,每逾期一日,應按該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甲方逾期履行1條款的銀行變更手續;
2、甲方逾期通知乙方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變更手續時;
6、房屋使用費的分擔:
1、本合同所述的房屋使用費是指一方使用房屋時應交納的物業費、水電費、取暖費、電視費等因房屋使用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2、甲乙雙方按如下約定分擔各方的房屋使用費:甲方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之前發生的全部使用費由甲方承擔;乙方接收該房屋以后發生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7、其他:
1、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未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不得對本合同進行更改;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確定。
3、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的全部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有高密市人民法院仲裁解決,勝訴方為解決爭議而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交通費和通訊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4、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5、本合同標題僅為方便閱讀,不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作為本合的解釋之用。
6、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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