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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

時間:2021-11-13 17:27:45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房屋買賣合同集合八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品】房屋買賣合同集合八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一、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條件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1)一般主體要求。依《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特殊主體要求。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在商品房預售中,預售方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持有預售許可證和確定施工進度與交付日期。商品房出賣方如違反上述要求,就會被認為不符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當宣告合同無效,賠償買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此外,政府確認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經濟適用房,僅本單位的職工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單位自管公房,機關、學校和部隊等單位經批準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城市私房等。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房屋買賣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等,皆非買賣當事人真實意思,原則上視為無效。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簽訂的房屋買賣行為,亦屬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有權不予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否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

  二、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為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諸多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么,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1.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6.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給乙方。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部位:__________)房屋類型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

  (二)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地產四至范圍

  (四)該房地產土地所有權性質為[國有][集體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獲得;

  (五)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屬設施狀況、套內裝飾標準 (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已充分了解,自愿買受上述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格為(______幣)計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千________ 百________拾_________遠整。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的__ 天內,乙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分__付與甲方,具體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協議。乙方交付的房價款,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裝讓的房地產為[出讓方式][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供下列第[一][二]款辦理。

  一、甲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__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受讓上述房地產,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_____年(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乙方依法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后,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應辦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由[甲方][乙方]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上訴房地產交付(轉移占有)乙方。交付標志: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依法作出不予過戶決定外,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為準。

  第六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電訊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自[權利轉移][轉移占有]后該房地產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八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房地產根據原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屬[居住][非居住]房屋,其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系)見附件五,業主公約見附件六。

  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乙方對該房地產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使用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并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確認上述受讓房地產的業主公約,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上述房地產在辦理轉讓過戶變更登記后,甲、乙雙方共同到物業管理單位辦理該房地產轉讓后變更使用、維修管理戶名及有關手續。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上述轉讓的.房地產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上述房地產轉讓交接后發生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或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應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應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______計算。逾期_______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一][二][三]款內容處理。

  一、乙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有權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甲方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_%的違約金,余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的,應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約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___________計算。逾期_______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內容處理。

  一、甲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已收款的_______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有權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支付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未盡事宜,在不違反本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可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甲、乙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和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定][_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規定履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使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旅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選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不選定的劃除)

  (一) 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份,________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一份,____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一份(本合同經公證的公證部門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積約為____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為___屋樓,一樓為___個門面,_______樓為套房,中間有樓梯間,房屋總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一樓門面為_________結構,_________樓住房為磚混凝結構,二、三樓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

  第三條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特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附二、三樓平面圖;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買方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賣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友好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采購設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釋義(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文中“雙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2、文中所涉及費用均以人民幣“元”為計量單位。

  3、文中“年、月、日”均指公歷年、月、日。

  第二條 合同標的

  1、甲方向乙方購買:

  2、設備描述(產地、型號、規格、牌號或商標):

  3、乙方向甲方免費提供上述設備及設備的安裝、調試、售后技術支持等服務。

  第三條 合同價款

  1、單價及總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設備貨款總價已包括貨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稅費。

  第四條 支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支付。

  1、貨到甲方指定地點,甲乙雙方共同對設備進行安裝,安裝調試完成后,甲乙雙方共同對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將貨款一次性付清,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匯到乙方指定帳戶。

  2、合同簽訂后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預付款(貨款總額的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乙方負責將設備運到甲方指定地點,設備驗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內向乙方支付貨款總額的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余款(貨款總額的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作為質保金待設備質保期滿后一周內支付。

  第五條 包裝及運輸

  1、乙方應為商品提供適宜商品運輸的包裝方式,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耐粗暴搬運,對于由于包裝不良所發生的損失及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護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銹損,乙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或損失。

  2、乙方負責無償將商品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運輸過程中,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3、商品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后,由甲乙雙方共同對商品進行檢驗并辦理相

  關商品移交手續。商品移交后,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4、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交貨地點、交貨期限

  1、交貨地點: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國際機場

  2、交貨時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內。

  第七條 安裝及檢驗

  1、乙方應嚴格按合同規定時間將設備運到甲方指定地點,進行設備的安裝、調試交付甲方驗收使用,并保證設備的質量、規格、性能符合產品樣本及本合同中所要求的技術參數;

  2、安裝工作應在天內完成。

  3、檢驗標準:

  (1)貨到后在現場對設備開箱驗收,設備外表應無損壞。

  (2)設備安裝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區之內,并由乙方負責連接完好。

  (3)設備運行一周無故障發生。

  (4)設備交付使用后,乙方負責免費對甲方人員進行設備使用、維護和保養的培訓工作;

  (5)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產品操作使用說明書、產品維護保養手冊;

  (6)驗收中發生糾紛,由江西省技術監督局或其指定的機構執行仲裁。

  第八條 質量保證

  1、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

  (3)無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4)無上述標準,但買方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合同中應具體約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為檢驗依據。)

  2、產品產地、規格、型號、商標、質量不符合約定,乙方應負責更換,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更換后仍不符合約定,甲方有權退貨并終止合同,乙方應承擔不能交貨的違約責任。

  3、設備的質保期自甲方驗收合格或安裝運行驗收合格之日起

  4、質保期內,乙方負責免費對設備進行維修。保修范圍為乙方提供的所有產品及相關配件,保修方式為無償保修及更換。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責任原因造成設備問題,由甲方承擔維修及更換的相關費用。

  5、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商標和質量不合約定,應

  在 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郵寄以郵戳發出之日為書面異議提出時間)。甲方提出書面異議后,在雙方就上述問題協商或質檢機關仲裁期限內,有權拒付約定貨款。乙方應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 日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九條 售后服務

  1、設備在質保期內如發生質量問題,乙方應在____小時內采取補救措施,否則甲方有權自行采取補救措施,發生的一切直接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

  2、乙方負責對產品提供終身維修,并提供常年的技術支持及零配件和替代品的供應。

  3、乙方應提供有效的維修聯系人和維修聯系電話,如有變更,乙方應及時、主動通知甲方。

  第十條 環保和安全要求

  1、乙方承諾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2、乙方所提供商品和服務不能對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員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產品瑕疵

  1、在交貨之前,乙方應就產品的品質,規格,性能,數量/重量作出準確和全面的檢驗,保證其產品不存在任何瑕疵。

  2、如甲方發現乙方所售產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換貨。換貨必須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品質,規格和性能。若換貨仍不能達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要求退貨,并由乙方負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3、乙方出賣的產品應當屬于乙方所有,有權處分,并保證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應向甲方償付合同價款(部分不能履行的按不能履行部分的價款) %(通用產品為1—5%,專用產品為10—3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商標、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按質論價;甲方不同意使用,乙方應包換或包修并承擔包換或包修、退貨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逾期交貨或安裝調試,應按合同總價款的日萬分之五承擔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4)乙方提前交貨或多交的貨物或交貨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逾期交貨的,在發貨前應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如數補交,并承擔逾期交貨的責任。甲方不需要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2、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 %(通用產品為1—5%,專用產品為10—30%)的違約金。

  (2)甲方逾期付款,按逾期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五承擔違約金。

  (3)甲方未按約定驗收,應承擔乙方安裝調試等人員延長停留期間的工資及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任何單方無權變更合同的內容。

  2、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只有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字后生效,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嚴重違反合同,另一方應及時向違約方發出書面糾正通知,違約方應于收到書面糾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糾正違約行為,否則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4、本合同任何一方破產、解散,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由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則合同延期執行,該方可就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部分不承擔未履行本合同的責任,但應在72小時內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在隨后的十天通過掛號信郵寄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給另一方,作為不可抗力的證明。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一切努力減輕和克服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后,繼續履行合同職責。

  3、在不可抗力的影響下,受阻方可暫時停止執行合同的受阻部分。當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雙方可以就解除合同及其他未盡事宜進行協商處理。

  4、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通知

  1、本合同中任何通知必須為書面形式。

  注:以傳真、電報通知的必須同時以掛號及特快專遞再行通知。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1、與本合同有關的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產生之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為簽約使用文本,

  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

  。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咨詢。

  2、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貨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 土地使用權。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咨詢。

  2、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7、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合同當事人:

  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鎮××路××號

  電 話: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鎮××幢××單元×××室

  電 話:

  根據國家《合同法》及有關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下述房產,達成如下協議:

  、房屋基本情況

  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鎮林蔭路 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結構磚砭,層次一、二層沿街,間數: 樓 底共 間,新舊程度 成,戶內配置;電氣、給排水到戶,裝潢。

  二、甲方通過轉讓取得上述房產的產權,該房產性質為商業、住宅房。有房產證(號碼為 )、土地證(號碼為 )。現同意將上述房產轉賣給乙方。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見附件一。

  三、價格與費用

  經約定,上述房產總價格(大寫): (¥ 元)

  此價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種費用,具體另附件二約定,乙方 萬首付房款后,甲方開始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過戶之后,余款由乙方采用二手房按揭貸款的形式支付完畢。

  、付款及交房約定:

  雙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交接:

  1.在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已經辦至乙方名義下的前提下,乙方在 年 月- 月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二手房按揭貸款形式)。

  2.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貸款)后,將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賃收益歸乙方所有,其計算為將租金按日平均計算。并將上述租賃收益與房款一并結算扣減。

  、上述房產的建筑面積按房產證發證單位核算的面積為準,如發證面積與本合同面積有誤差,本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不變。

  六、其他約定:

  1.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及土地證的過戶登記至乙方的手續,各自承擔的費用按附件約定。

  2.乙方支付本合同房款所需的貸款由乙方自行出面辦理,甲方協助提供所需的各種文件及證書。

  3、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的現有所有承租人已經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保證上述房屋的所有抵押權人已經同意甲方出賣上述房屋;

  4、甲方承諾在乙方支付 萬元的首付款后的 日內,立即解除上述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權)上設置的任何抵押和任何權利限制。

  5、根據甲方與現有承租人簽訂的合同(見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賃期到 年 月到期。依據此,乙方承諾原甲方的出租合同至 年 月到期之前不予變更。

  、保修責任:

  商品房的保修責任由建設部規定的法定責任單位負責,本房產開發單位是嘉善縣地方房產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聯系處理有關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甲方保證提供相應的用于證明開發單位和保修義務人的文書。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違反自己一方的義務和承諾的,或者延遲履行義務達 天的,均由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實際付款的20%支付違約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甲乙雙方同意由仲裁機構協調解決。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市——路——號房屋——間,建筑面積x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x(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x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準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x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l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予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卅算的違約金給予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等)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x月x日訂于××市×路×號

  轉讓人(甲方):

  地址: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1. 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于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后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于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為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盡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占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占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于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并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為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于: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移轉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說,在實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為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于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為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于: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于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定為違約,意味著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并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

  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盡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為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為地制造麻煩。如果聯系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于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說"盡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頁)那么,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系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于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于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為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為,它屬于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為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為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說認為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規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為解除合同,有時轉為更換,有時轉為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為代物清償。為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別,不宜將它解釋為含有更換、重作的類型。從權利的角度著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于形成權。正是因為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對象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于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說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后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屬于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于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為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為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

  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為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為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復雜。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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