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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勞動合同

時間:2023-04-03 14:05:5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入職勞動合同12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入職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入職勞動合同12篇

入職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簽約須知

  1、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國家就業準人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相關文件。

  5、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6、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合同第十一條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條款等簽訂保密協議。

  8、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文本,以明確其權利、義務。

  9、乙方委托甲方進行勞動合同鑒證。

  10、勞動合同的效力,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到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________為工作任務完成的標志。

  (二)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日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工作崗位;

  2、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甲方應當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

  1、試用期內,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元;

  2、試用期滿,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元;

  3、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后,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核發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補貼。

  五、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有義務遵守;

  2、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規程。

  六、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崗位,雙方繼續保留勞動關系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法律法規已修改,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拒、不可預見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雙方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另一方不得強迫;

  3、勞動合同期滿后,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手續;

  4、乙方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甲方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八、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甲方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雙方不能就崗位調整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應征人伍的;

  5、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5、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賠償經濟損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

  2、由于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的;

  3、甲方未給乙方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

  4、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乙方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違約金

  1、雙方可以在對等、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約定違約金;

  2、支付違約金僅以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條件,而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

  3、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經濟補償金

  (一)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主動提出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三)項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二)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五)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乙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六)項第1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乙方工作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

  十一、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秘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

  2、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3、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十二、勞動爭議的解決辦法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

  十三、附則

  (一)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條款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后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勞動合同共七頁,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鑒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 鑒證人: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入職勞動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甲方的行業特點和所要求乙方必須具備的技能,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本用工協議。

  一、用工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限為自本協議簽訂后實際用工時間開始一年整,其中試用期一個月,期限為30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福建新氣源燃氣有限公司從事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乙方應根據甲方的生產需要合理安排休息,每月休息四天,在完成甲方生產任務后,乙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休息,但必須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國家法定的節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按上述時間休息,如甲方生產需要,乙方在上述休息時間內應服從甲方生產需要,甲方按本協議第十一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四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五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六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如下:

  1、基本工資每月1500元;

  2、伙食補貼600元,根據其在公司食堂實際用餐情況(按早餐2元、午餐、晚餐9元標準),在月工資發放中扣除。

  3、電話費100元,由電信公司提供手機和號碼,公司提供擔保,每月從工資中扣除;

  4、行車補貼:按照上游物流公司和公司路勘的實際運輸距離核定,分三檔:0-1000公里按往返里程每公里0.35元,1000-20____________公里按往返里程每公里0.3元,20____________公里按往返里程每公里0.2元;其中公里補貼的70%,當月在工資中發放,另30%作為安全里程補貼,按季度發放,如三個月內發生一起一般交通事故(以交警認定為準),取消季度安全里程補貼(以上個季度安全補貼發放月為計算基點);半年內發生二起一般交通事故或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取消半年安全里程補貼,年內發生二起以上一般交通事故或一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的,取消全年安全里程補貼,扣發年終獎金,并視情況給予辭退、開除等處理;

  5、保底工資:如因公司原因,造成乙方出勤率不足,影響乙方收入。甲方承諾乙方每個月保底工資為3500元,超過3500元的按實發放,如當月合計工資不足3500元的(含行車補貼和安全里程補貼),按3500元發放但要扣除食堂實際用餐費用(按早餐2元、午餐、晚餐9元標準)和電話費(100元)。

  第九條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乙方在試用期的實際工作表現,確定乙方的工資。

  五、乙方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為:

  1、基本工資每月20____________元;

  2、伙食補貼600元,根據其在公司食堂實際用餐情況(早餐2元、午餐、晚餐9元標準),在月工資發放中扣除。

  3、電話費100元,由電信公司提供手機和號碼,公司提供擔保,每月從工資中扣除;

  4、行車補貼:按照上游物流公司和公司路勘的實際運輸距離核定,分三檔:0-1000公里按往返里程每公里0.35元,1000-20____________公里按往返里程每公里0.3元,20____________公里按往返里程每公里0.2元;其中公里補貼的70%,在當月工資中發放,另30%作為安全里程補貼,按季度發放,如三個月內發生一起一般交通事故(以交警認定為準),取消季度安全里程補貼(以上個季度安全補貼發放月為計算基點);半年內發生二起一般交通事故或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取消半年安全里程補貼,年內發生二起以上一般交通事故或一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的,取消全年安全里程補貼,扣發年終獎金,并視情況給予辭退、開除等處理;

  5、保底工資:如因公司原因,造成乙方出勤率不足,影響乙方收入。甲方承諾每個月保底工資為4000元,超過4000元的按實發放,如當月合計工資不足4000元的(含行車補貼和安全里程補貼),按4000元發放但要扣除食堂實際用餐費用(早餐2元、午餐、晚餐9元標準)和電話費(100元)。

  第十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15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在節假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基本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基本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六、雙方約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增加以下內容;

  (一)駕駛車輛為廣汽日野牌牽引車,雙方協議,按每百公里35升油耗,由乙方承包使用,多不退少不補。

  (二)考慮到甲方的行業特點和貴重設備的保護需要,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向甲方交納安全生產保證金10000元,安全生產保證金所保證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在雙方約定的勞動關系存續未滿時,由于乙方的原因,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甲方可以酌情扣除部分保證金;

  2、由于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操作規程、以及甲方上下游公司的.安全規定,造成車輛損失、給甲方帶來負面影響或經營損失的,可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安全生產保證金,不足部分甲方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向乙方進行追償;

  3、因乙方過錯,甲方為乙方配備的安全生產勞保用品、生產工具、通訊工具等發生丟失或損壞時;

  4、其他因乙方過錯或行為不當產生的后果導致甲方生產經營損失的;

  (三)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保密協議》、《特別約定協議》;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根據甲方的行業特點及甲方上下游公司的規定,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提供以下必須的證件:

  1、駕駛證,A2以上準駕資格;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從業滿一年以上);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證(從業滿一年以上);

  4、經省特檢院培訓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即《移動壓力容器操作證》);

  5、駕駛員戶籍所在地交警部門出具的三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及無酒駕、醉駕等證明;

  6、三甲以上醫院的體檢證明;

  7、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個人聲明;

  8、身份證明(年齡必須在35-48周歲之間);

  9、初中畢業以上學歷證明;

  10、甲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上述證件必須真實有效,如提供不正確或虛假信息的視為以欺詐行為致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用工協議及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和員工勞動紀律,并甲方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七、其他

  第十三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入職勞動合同3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醒,畢業生應小心“試用期”被濫用,入職一個月內須簽勞動合同,試用期之后簽勞動合同違法;員工入職30日內單位須繳社保。

  試用期最長不超6個月

  學軟件工程專業的小馬應聘到一家軟件開發公司工作,該公司與其簽訂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并表示,由于是技術工種,所以試用期要3個月,試用期月薪為同崗位正式人員的一半。小馬很關心:試用期的規定應該是多長?試用期工資有什么規定?

  據了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小馬與公司簽訂的是2年期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試用期之后簽合同違法

  小楊今年大學畢業后來深圳,被一家科技公司聘為銷售人員。公司人事經理告訴他,要先試用2個月,合適的話再簽訂勞動合同,小楊很疑惑:用人單位“試用期之后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據了解,《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該單位“2個月試用期之后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超范圍約定競業限制人員無效

  小陳從某大學會計專業畢業后,在一家藥品公司財務部任出納。令小陳啼笑皆非的是,他這個記記賬、發發錢的出納,從來沒有機會接觸到產品配方,竟然“有幸”也在簽訂競業限制人員之列,被約定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年內不得到同類業務的企業工作。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據了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間的競爭十分激烈,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用人單位對一些特殊員工實行競業限制是必要的。但競業限制又是一把雙刃劍,約束過濫,又影響勞動者的再就業權。《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只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就是說,只有高端勞動者,才有“資格”成為競業限制人員。像小陳的情況,就不是競業限制人員。若用人單位超范圍隨意約定競業限制人員,則這種約定就屬無效約定。

  入職30日內單位須繳社保

  小胡應聘到一家電子產品企業工作,公司人事部門告訴他2個月試用期過后轉正才給參保社保。小馬很關心:擁有一份新工作,單位應在多長時間內為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單位應該是在試用期的時候就給我買社保?還是等簽訂正式合同的時候才買?

  據了解,根據社保法以及相關管理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部分企業為降低成本、逃避義務,以“試用期”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做法是違法的。

入職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姓名: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甲方的勞動用工管理等制度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各嚴格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勞動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崗位或工種)。

  第三條生產(工作)任務(崗位)甲方安排乙方在生產部所轄范圍內的相關崗位上工作(暫定),按照確定的具體崗位(任務)履行職責。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并按甲方的規定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實際情況,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調整。如乙方無合法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調整,則按乙方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職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依據國家規定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但對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實行計件制工資員工執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遇公休日上班工作,屬于正常上班,不發加班工資,公司視情在停水、停電、原料缺乏等停產時間或生產淡季合理安排員工補休,以保證計件制員工的休假權利。

  第六條勞動報酬

  甲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全額計件制或定額加超產),按照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乙方出勤達到法定工作天數,并完成定額任務,甲方根據乙方相應崗位計件工資單價計算工資,按月以貨幣形式發給乙方工資報酬。乙方在正常上班完成任務后,甲方給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安全生產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與本崗位相關的各種培訓,依法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乙方在合同期間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應接受甲方的處理,若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相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條社會保險。

  甲方按照國家法律和當地法規、政策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繳納各自應承擔的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社會保險關系即行終止,由乙方自行接續或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績效考核。

  甲方根據公司規定對乙方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業績,以及對乙方的考核情況,決定乙方職務和工資的升降。

  第十條勞動紀律

  甲方根據勞動法規,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安全生產崗位責任書(協議書)、保密協議,視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必須自覺遵守甲方生產(工作)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如乙方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將按嚴重違紀處理,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續訂

  甲方或乙方因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方按《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乙方合同的除外),本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續簽。

  第十二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有關條款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視后果和責任大小,由違約方承擔賠償金。如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小組)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的,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申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則按國家相關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入職勞動合同5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附身份證復印件)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試用期為個月,可視乙方適應工作能力酌情增減),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工作安排

  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乙方工作內容和勞動定額標準由甲方決定,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內容和勞動定額進行合理調整。

  2.甲方實行每周工作_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時的工作制度(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節假日按國家規定調休,公司另有安排除外。

  3.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調整變動工作時間,在照顧員工有合理的休息時間的情況下,或要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到崗工作。乙方無特殊理由應積極支持和服從甲方安排,但甲方應嚴格控制加班時間。

  第三條勞務報酬

  1.甲方每月10號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則延后至最近一個工作日。試用期工資為元人民幣,轉正后工資為_________元人民幣。若乙方有突出貢獻,甲方可按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2.乙方請假須經甲方同意,甲方將按當月實際考勤天數計算扣發工資。未經甲方同意而擅離職守的,曠職_______天,扣發____天工資,曠職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四條工作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并承擔保密義務。

  3.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入職勞動合同6

  1、 工資

  《勞動合同法》十七條第六點明確要求,企業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明確勞動報酬。其中需要明確的勞動報酬細分下來包括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的具體數額、構成、發放方式等等。

  構成是指其中的績效工資、其他津貼、獎金分別占比多少,而發放方式則是哪些每月發放,哪些在年底統一一次性發放。薪資部分的不明確或者做一些措辭上的包裝則會讓求職者面臨風險時期的大坑。

  曾在長沙任職某上市企業時,當時工資五千多,而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在合同中簽訂的數額是650元,這個數值是當時09年長沙縣最低薪資標準。當時針對這個問題公司解釋是公司所有員工統一都簽訂的這個數值,統一管理,實際工資的發放中是按照與員工的約定工資發放的。當時想到公司是上市公司,又是行業內核地區內赫赫有名的公司,不會有什么問題。實際在工作中倒也一切正常,隔了一兩年后在12年整個經營環境不好,公司大量精簡人員要求一個人做近三個人的事,加班在所難免,而在當時和員工矛盾重重的`情況下有人提出申訴要求加班費,公司無奈只能支付加班費,但是加班費的核算是按照基本工資部分進行結算的,也就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做計算基數,算下來一天工資只有29元,而一個小時的工資則不到4元。07年時候在長沙讀大學做家教一個小時收入都有20元,這一下就把勞動合同中的隱患凸顯出來。但沒辦法,勞動合同白紙黑字是自己簽的,按照這個標準計算下來,周末加班一天才20多塊,平時晚上加班2個小時也才7塊多錢。并且公司也按照這個數值標準進行五險一金的繳納,交了幾年后連公積金貸款都無法貸,因為數額太低。

  這種情形在勞動合同中,很多公司會把收入的其他部分包裝成為獎金、津貼,這部分收入是可以不寫入勞動合同的,即便寫入勞動合同不明確數額企業也可以隨意扣減,因為在勞動法的管轄層面定義,獎金津貼是企業根據經營效益來發放的,企業狀況不好這部分取消是不違反規則的,只要約定的固定薪資處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可

  而有的公司則為了便于管理薪資約定的是按照所談約定,但是把績效考核工資部分占比提得很高,而績效的難以程度在入職簽前是無法評估的,這樣的合同簽訂了入職后無疑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人宰割。

  今年疫情,很多公司降薪降的就是取消獎金、津貼,信手拈來,或者可以提高績效難度來降低員工可得收入。

  所以,工資這部分最優、對員工最有利的約定方式就是面試約定工資全額體現在固定收入部分,每月不受其他業績條件影響發放。

  2、 保密、競業限制條款

  如果崗位是一些涉密崗位、核心技術崗位,企業一般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在職狀態保密以及后續離職后不能在同行業任職。

  這樣的協議簽署是合法合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勞動合同以外的補充協議簽署在相關法律法規上由于是履行了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條款責任,企業是需要支付相關的保密、競業限制津貼的。

  而有的企業簽收時不寫或者直接在約定工資中拆分出一部分來當作津貼,那么對于求職者來說就是拿一樣的錢卻要擔當更多的責任。

  這在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時候需要提前了解及知會,尤其是當你應聘崗位本身很核心或者涉密,那么可以在談薪資時候提前了解到,然后把這部分的協議津貼納入到薪酬要求中去考量、談判。

  3、 工作地點

  很多人忽略這個問題,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中體現。企業搬遷是個小概率事件,但是一旦發生搬遷絕大多數都是搬遷到不相近的另一個地點,甚至省外,遇到這種情況很多人會一廂情愿且很自覺地提出離職,覺得企業搬遷了地點不適合只能自己走。

  其實對于員工而言,企業搬遷是企業自身違背了合同條款條約,只要是交通不便,都屬于企業在變更勞動合同要約條款,而勞動合同是雙方的,合同條款的變更是需要雙方協商。協商不一致,即員工不同意,企業要么在原地點給員工繼續安排工作,要么做辭退并補償處理。

  但是這一切需要建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如果沒有約定,那么仲裁申訴就存在很多不利條件,很難爭取到個人合理訴求。同類情況的還有崗位、工作時間(周幾到周幾工作,每天幾點開始等)這些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

  所以在勞動合同簽署的時候我們需要明確這些細節。

  以上三點是勞動合同簽署中最常見的三個坑,當然作為求職者是弱勢一方,很多時候職業是“求”,我們站在談判不利的一方,一旦談了條件或者質疑公司可能就會錯失這個工作機會,這也是國內很多企業在勞動法上劍走偏鋒上有恃無恐的原因。

  但至少我們要知道在合同中已經埋了哪些坑,這些坑埋了了注定企業在有需要的那一天一定會用上,我們能做的就是平時在工作中保留好自己的工作證據、收入記錄、出勤記錄、績效記錄等等證明自己和企業關系、收入水平、考核標準的資料信息,在有需要提出仲裁的時候可以申述。

入職勞動合同7

  聘用單位(甲方)xxx

  受聘人(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

  受聘人的擔保人(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

  茲有聘用單位(甲方)xxx決定聘用乙方(受聘人)xxx從事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

  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止,共xxx年xxx月,其中試用期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止,共xxx月。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內履行以下義務:

  1、工作崗位:xxx、

  2、職責范圍和要求:xxx、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xxx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情節較為嚴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須撤崗,又無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5、照國家有關規定和《xxx》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關乙方聘用期間的因病、非因工負傷、因工負傷等保險福利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有關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由甲方人事部門和工會組織共同負責調解;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請xxx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七、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丙方自愿為乙方提供擔保,并對乙方因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其他甲、乙雙方商定的事項:xxx、

  九、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自然終止勞動關系。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勞動服務公司各一份。

  甲方(蓋章)xxx乙方(簽字)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丙方(簽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入職勞動合同8

  案例

  入職時,我們都會填一份入職申請表,但如果你把這張表當成勞動合同,那就麻煩了。市民小秦就遇上了這樣的問題,不過他很好地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去年6月22日,小秦進入了湖城一家公司從事木工工作。當時是在公司廠長處應聘的,小秦簽署了一份入職登記表,上面具體記載了小秦的基本情況及該公司廠長老黃簽名確認的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

  3個月后小秦離職了,并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7月22日至9月15日期間的兩倍工資。

  但公司辯稱,入職登記表是雙方簽訂的不正規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要件;如該份入職登記表不能視為勞動合同,則其上約定的小秦的月工資也無效。

  分析

  本案例爭議焦點為入職登記表上的工資約定是否有效?小秦主張的兩倍工資,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首先,文書本身就明確為入職登記表,而不是合同或協議。

  其次,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而該份入職登記表只涉及了勞動者基本信息、勞動報酬、試用期,但未明確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相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并且無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因此不能被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本案例中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老黃是該公司廠長,負有代表用人單位主管公司的.職責,其在該份入職登記表上的簽字代表了用人單位,因此該工資約定合法有效。

  最終,經仲裁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該公司支付小秦3000元。

  工會提示

  兩倍工資的設置目的在于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的進步發展。

  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共同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要提高法律意識,依照勞動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從根本上減少和避免此類爭議的發生。

入職勞動合同9

  未畢業大學生可以入職并簽訂勞動合同嗎

  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只要不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之列,都能與企業簽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此處要正確理解《意見》第12條的立法精神,《意見》第12條的是為了考慮工作時間較為零星而設立的,并非禁止不簽合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大學生實習期間,只是未拿到畢業證而已,是文憑問題,法律對就業并沒有文憑限制,實習期已經不用再上課了,所以不再屬于勤工儉學的范疇,而且即使還未到實習期,如果與用人單位就簽了合同,并沒有違反《意見》第12條的規定,因為該條規定是“可以不簽”,不是“應當不簽”,所以這種情形簽了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都是有效的,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當然,如果已領到《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那就更有資格就業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入職勞動合同10

  標簽:工作合同,工作簽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根本沒有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或者雖有約定,但用人單位實際上并未支付,在這樣的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對勞動者是否還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并未對此做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處理不一,嚴重損害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下面筆者根據勞動爭議多發的幾個省市出臺的指導意見,就競業限制補償金對競業限制協議效力的影響進行分析,希望能夠給讀者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此類案件提供一些參考。

  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這幾個省市是中國勞動爭議案件的集中地,因此,這幾個省市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意見,筆者通過對上述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臺的指導意見的分析,認為司法實踐中關于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時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存在三種觀點,即“有效說”、“無效說”、“效力待定說”。

  一、“有效說”,以上海為代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關于“當事人對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清的處理”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 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根據該指導意見,用人單位未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約定支付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仍有效,勞動者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可協商約定,協商不了的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 20-50%支付。

  二、“無效說”,以江蘇、浙江為代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按約定支付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江蘇省的指導意見對于用人單位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但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直接否認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競業限制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沒有法律約束力當然可以理解為沒有法律效力。但是,該指導意見在第十三條第二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勞動者依約遵守了競業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雙方沒有約定補償標準或約定的補償標準低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勞動者請求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補足的,應予支持。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但未同時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明顯過低、不足以維持勞動者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該竟業限制條款或協議無效。第三十二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4)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效力待定說”,以北京、廣東為代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四、對三種觀點的評析

  競業限制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但由于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成為必要,是對勞動者擇業權被限制的補償。從合同性質看,競業限制協議屬于一種雙務合同,用人單位如果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當然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上海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約定支付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仍有效,勞動者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可協商約定,協商不了的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這似乎有強制雙方履行的嫌疑,不足之處在于未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否還需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江蘇、浙江規定用人單位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支付的,直接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這樣似乎顯得太武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由于疏忽或對法律知識的缺乏,在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但是其目的并非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者以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為由不同意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要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如果法院直接否認協議的效力也是不妥的。

  北京和廣東規定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并不導致協議無效,只有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時,競業限制協議才不產生法律效力。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并不能必然得出用人單位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故意,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經濟補償,才說明其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的故意,這種情況下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顯然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北京和廣東的規定是比較合理的,既兼顧了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護的要求,又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把握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入職勞動合同11

  【案情介紹】趙某原是某物業服務公司的員工。20xx年7月22日其向該物業公司提交了入職申請書, 次月1日,趙某與公司簽訂了員工上崗協議,該協議明確約定了趙某的勞動工資待遇、實習期間、社保購買條件、工作時間以及其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公司規章制度等。次年5月,該物業公司對趙某的崗位進行了調整,趙某因不滿相關安排與公司發生糾紛,便未再到該公司上班。

  之后,趙某就勞動報酬等問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最終裁決物業公司支付趙某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38160元、加班工資29426元、20xx年5月工資621元、退還押金300元,并為趙某補繳社會保險。

  但物業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向雙流縣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一審認為,“入職申請書”與“員工上崗協議”為一個整體,其中的`內容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應視為趙某與該物業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而相關交接班登記簿、巡邏記錄等可證明趙某每天工作12小時,物業公司主張被告每周休息一天卻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趙某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加班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依法應補發勞動報酬,故經核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趙某提出上訴。

  該案承辦法官蘇建兵說,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趙某與物業公司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該案中因雙方均認可簽訂了“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因此爭議焦點的實質就演變為“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能否被視同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蘇建兵說,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有效書面文件已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尚欠缺部分條款時,并不能簡單地由此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該案中,趙某與該物業公司簽訂的“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明確約定了趙某的勞動工資待遇、實習期間、社保購買條件以及趙某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包括例會學習、辭職手續辦理、崗位管理要求等。“入職申請書”和“員工上崗協議”實質上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了趙某與該物業公司之間建立的勞動用工關系,并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已實現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功能。雖然還欠缺完整勞動合同應約定的事項,但并不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因此應視為趙某與該物業公司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入職勞動合同1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實習生):

  甲、乙雙方通過雙向選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如實向乙方介紹本單位情況,以及擬安排乙方工作崗位實習情況,并通過對乙方的.了解、考核,同意錄用乙方。乙方已如實向甲方介紹本人的情況,并通過對甲方的了解,愿意到甲方就業并在規定或約定期限內報到。

  二、甲方錄用乙方的方式為實習聘用。

  三、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及福利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本意向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實習生):

  公司簽章:

  簽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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