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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34個法律常識

時間:2022-11-28 01:39:05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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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必備的34個法律常識

  日常生活中,買賣租賃、房屋、勞動、借款的”合同”,又會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簽訂合同必備的34個法律常識

  簽訂合同必備的34個法律常識

  1、口頭訂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數?

  能,但要注意保留證據,避免糾紛時無法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通過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能。《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怎么處理?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未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嗎?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5、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在什么情況下無效?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因為格式條款發生爭議如何解釋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約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約怎么辦?

  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65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7、合同約定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沒法履行債務,債務人應該怎么辦?

  《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9、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債權人一定要同意嗎?

  不一定。《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0、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2、合同解除后的影響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13、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4、 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

  是的,為了懲罰那些“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對某些權利設定了有效期。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有效期為1年。《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5、合同沒有訂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損失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一定條件下可以。《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6、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17、 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么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18、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違約時怎么適用?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19、買賣合同貨物交付之前損壞風險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0、第三人對買到的貨物主張權利時怎么辦?

  《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150條規定的義務。第152條規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如果提供適當擔保,買受人不能中止支付價款。

  21、買到貨物沒有檢驗,一年后才發現質量問題的怎么辦?

  《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第1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22、出賣方交貨時多交的部分怎么處理?

  《合同法》第162條規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62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3、通過一個合同購買幾件物品,其中一件有問題時能否解除整個合同?

  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條規定,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質量不合格的物品影響到其他物品的價值的,可以解除整個合同。

  24、 什么是承攬合同?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25、承攬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輔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須要經定作人同意。《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條規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6、承攬合同中的材料應該由誰提供?

  承攬人和定作人雙方都可以。《合同法》第255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第256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7、受托人能不能不經過委托人同意處理事務?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8、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能不能轉委托給他人?

  經委托人同意的話可以轉委托。《合同法》第400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29、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損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賠償?

  有償委托和無償委托的情況不同。《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0、在倉庫儲存危險物品時是否需要告訴保管人?

  必須告訴。《合同法》第383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31、倉庫存貨變質時保管人應該怎么處理?

  《合同法》第389條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第390條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32、保管物受損,保管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不是的。《合同法》第370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3、保管人能不能把保管物交給別人保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條規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4、保管人能不能自己使用保管物?

  不能。《合同法》第372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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