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壘球有哪些術語-壘球術語
壘球是一項集競技性、觀賞性和娛樂性為一體的高品位、高層次的運動項目。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壘球術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界內球(FAIR BALL):即是擊出之球為:
a.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叁壘之間的界內區時。
b.由界內區反彈過一、叁壘包之上空或其後方界內區時。
c.觸著一、二、叁之壘包時。
d.觸著界內區線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其衣服時。
e.最初落於一、叁壘包後之界內區時。
f.直接飛越過界內區之外野圍欄時。
注:界內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 的關系位置來判定,而非依據接球者之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其與球最初落於界內或是界外均無關,只要在界外區上無觸著非球場之物體即可,否則均判為界內球。
2.界內區(FAIR TERRITORY):即是由本壘沿一、叁壘兩界線之間,至比賽球場之遠端圍欄的空間,并包括兩條界線,均為比賽球場之界內區域。
3.假觸殺(FAKE TAG):即是防守球員無持球或未迎接球,而阻礙跑壘員的進壘或返壘的行為。
4.防守球員(FIELDER):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任何球員。
5.飛球(FLY BALL):即是為擊出在空中飛行尚未落地之球。
6.封殺出局(FORCE-OUT):即是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造成擊跑員或前位跑壘員喪失跑壘的權利,而刺殺出局者。
7.界外球(FOUL BALL):即是擊出之球為:
a.停留于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
b.由一、三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區時。
c.最初落于一、三壘包之后的界外區時。
d.觸著界外區上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衣服或任何球場上之異物時。
e.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或其手持之球棒時。
注:界外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 的關系位置來判定,并非依據接球員之身體位于界內或界外而定。
8.擦棒球(FOUL TIP):即是擊出之球為:
a.球擦過球棒之后直接被捕手接住。
b.球低語擊球員之頭部。
c.球是被捕手合法接住。
注:(快式)被接住之擦棒球為好球,應繼續比賽;(慢式)則為死球。除非球先觸著捕手之手或手套,否則若自其身體或地上反彈后再接住,則不視為擦棒球。
9.頭盔(HELMET):
a.即是為頭臉安全,使用附用軟墊襯里的塑膠帽。但僅以軟墊護耳,卻不符合
規則,至于耳蓋可有可無。
b.捕手可戴無護耳之頭盔。
10.主隊(HOME TEAM):即是在自己球場上比賽的球隊。若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應相互協議或拋硬幣決定之。
11.觸擊(BUNT):即是擊球員不揮棒擊球,使擊出之球緩慢的滾動于內野區域。
12.接住球(CATCH):即是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合法的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若用手臂抱或用身體與球衣的部分,保持球不落地,則非接住球,必須待球被握在手掌或手套內為止。若防守球員接著之瞬間直接碰撞其他球員或圍欄或使球落地時,即非接住球。反之,防守球員確實持球一段時間,然後無意或有意的使球離手,抑是傳球時落球,則均為接住球。注:凡是正飛球觸著防守球員以外的人或物時,均視與觸著球場論。
13.捕手區(CATCHER'S BOX):即是捕手必須位于該區域內至:
a.(快式)投手投出球。其區域之邊線亦包括在內。
b.(慢式)投出之球被擊中、觸著球場、本壘板或抵達捕手區。其區域之邊線亦包括在內。
14.面授機宜(CHARGED CONFERENCE):即當下列情況均可:
a.防守隊的面授:防守隊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比賽暫停,裁判員允許防守隊之代表(非上場球員)進入球場,給予投手任何之授意(經其他球員轉達亦是)。當防守隊之代表進入球場,更換投手時,則非“面授機宜”。若是進攻隊要求“面授機宜”,則防守隊亦可乘機面授,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進攻隊所用之時間。注:若教練從球員席出來,告知裁判員替補投手,則此為更換投手。更換之后,教練未到投手位置,則不視為“面授機宜”。
b.進攻隊的面授:進攻隊要求比賽暫停,其球隊教練或球隊代表得允許授意予擊球員或跑壘員。進攻隊的投手上壘后,請求穿外套,或利用防守隊的面授時,不視為“進攻隊的面授”。若防守隊要求“面授機宜”時,進攻隊亦可面授,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防守隊所用之時間。參照規則五之9。
15.砍擊球(CHOPPED BALL):(慢式)即是擊球員持棒由上往下切擊,使擊出之球反彈得很高。
16.壘指導員(COACH):即是進攻隊之人員于指導區內,指導其隊友之打擊和跑壘。并允許各區一位指導員進入指導區內,同時為了記錄,僅可攜帶紀錄簿、鉛筆及計球器。
17.死球(DEAD BALL):即是比賽中之停止球,必須待投手持球于投手圈內司球裁判宣告“開始比賽”為止。
18.防守隊(DEFENSIVE TEAM):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球隊。
19.壘包移位(DISLODGED BASE):即是離開其原定位置的壘包。
20.雙殺行為(DOUBLE PLAY):即是防守隊連續合法的刺殺兩名進攻的球員出局。
21.變造球棒(ALTERED BAT):即是合法球棒之棒體被改造。例如金屬球棒使用木質握柄、或使用異質膠帶握柄、或插入其他物質于球棒內、或握柄部卷貼兩層以上的膠帶,或涂漆于球棒,但標記于棒頭或底部除外。若僅另外更換合法的握柄套,則不在此限。但“牽牛花狀或圓錐形”的握柄頭,亦視為變造球棒。
22.申訴(APPEAL PLAY):即是在比賽中或死球時,裁判員未接受防守球員、指導(COACH)或教練(MANAGER)請求前,不得作出判決。惟申訴必須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提出,無論其投球合法與否。若在攻守交換或比賽結束所有防守隊員離開界內區時提出,則不予接受。若是防守球員提出申訴時,其必侍在內野區。
23.四壞上壘(BASE ON BALLS):即是擊球員獲得四個壤球時,裁判員給予擊球員安全進至一壘。注:(慢式)若投手有意投四壞球時,僅告知司球裁判即可。不必投球就可以保送擊球員上一壘。
24.壘道(BASE PATH):即是在各壘間線的兩側各距1公尺(3 )的假想路線區域。
25.跑壘員(RUNNER):即是跑壘的球員(不包括擊跑員)。
26.擊出之球(BATTED BALL):即是投出之球觸著球棒,或被球棒擊中之后,無論落在界內區或界外區者。其無意之擊球亦同。
27.擊球區(BATTER'S BOX):即是限制擊球員的打擊區域,擊球員在該區內得意圖協助隊友得分,其區域的邊線亦包括在內。在投球之前,擊球員之雙足必須完全在擊球區線之內。
28.擊跑員(BATTER-BASERUNNER):即是球員在完成打擊之後,尚未到達一壘,亦未被判出局的球員。
29.打擊順序(BATTING ORDER):即是進攻隊正式上場比賽的球員名單,其球員必須依此順序上場打擊,且名單上必須記載各球員的防守位置及球衣號碼。
30.障礙球(BLOCKED BALL):即是擊出或傳出之球,被未參與比賽的人觸著、擋住、抓住或觸著非正式比賽用具;或非比賽球場之任何物體。
31.違規球棒(ILLEGAL BAT):即是不符合規則叁之1之所規定的球棒。
32.違規擊球(ILLEGALLY BATTED BALL)下列情形均為違規擊球:
a.擊球員任一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之地面,且擊中球(不論是界內或界外)時。
b.擊球員足的任一部分踏觸本壘板,且擊中球時。
c.擊球員持違規球棒或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時。
33.違規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員使用帽子、面罩、手套或衣服的一部分,脫離正常的位置,去迎接擊出或傳出之球。
34.違規投手(ILLEGAL PITCHER):即是合格球員可以參與比賽,但是不得擔任投手。
a.投手在一局中兩次面授機宜,被裁判員處退出投手位置。
b.(慢式)投手被警告球速太快后再犯,被裁判貝處退出投手位置。
35.違規球員(ILLEGAL PLAYER):即是球員未告知司來裁判就參與比賽,當對隊于投出次一投球之後,及違規隊更正之前向司球裁判報告,即為“違規球員”,則判其退場。若再參與比賽則成為“失格球員”。
36.失格球員(INELIGIBLE PLAYER):即是球員不得再參與比賽,因為被裁判員驅遂離場。失格球員不得再度參與比賽,否則被判 “奪權比賽”。
37.正飛球(IN FLIGHT):即是擊出、傳出或投出之球,尚未觸著地面或防守球員以外之物體前的狀態。
38.負險(IN JEOPARDY):即是比賽進行中,顯示對於進攻隊的球員有可能被刺殺出局的狀態。
39.內野區(INFIELD):即是內野球員正常的防守區域,其為界內區的一部分。
40.內野飛球(INFIELD FLY):即是指內野球員容易接住的界內飛球(不包括平飛球或觸擊飛球)。當在二人出局之前,有跑壘員占一、二壘或一、二、叁壘時才成立。投手、捕手或任何外野球員在內野區接球時,亦視同內野球員接球處理之。
注:當擊出之球可能成為內野飛球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判“內野飛球-擊球員出局”裨益於跑壘員。若該球接近界線時,則宣判“若為界內則為內野飛球”(INFIELD FLY IF FAIR)。其球為活球,跑壘員在防守球員接球之後可冒險進壘;或防守球員觸著球之後可返觸壘再進壘,此與一般飛球處理相同。若是成為界外球,則視為界外球處理。若已宣告“內野飛球”,末觸著防守球員而落於內野,再由一、叁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者,則為界外球。反之,先落於界外區,再由一、叁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內區者,則視為內野飛球。
41.局(INNING):即是攻、守兩隊互換一次為一局。在進攻隊叁人出局時,即攻守互換,此乃一場比賽的一個單位。
42.妨礙(INTERFERENCE):即是進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止、拖延或干擾正在處理球之防守行為。
43.合法觸球(LEGAL TOUCH):即是防守球員確實持球於手中,觸著未觸壘包之跑壘員或擊跑員。若非跑壘員故意碰(撞)落其手中之球,防守球員之球觸跑壘員後球隨即落地,則此觸球無效。只要是用持球之手或持球之手套確宣觸著跑壘員即可。
44.合法接球(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員使用單手或雙手確實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而非使用帽子、護具、 袋或球衣的其他部分接球。
45.平飛球(LINE DRIVE):即是擊成平直而直接飛入球場上空之球。
46.阻礙(OBSTRUCTION):阻礙的行為即是:
a.防守隊的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止或阻擾擊球員的擊球。
b.防守球員(1)未持球;(2)不在處理擊出之球的防守動作;(3)非正在接傳出之球時,阻擋正在進壘中的跑壘員或擊跑員的行為。
47.進攻隊(OFFENSIVE TEAM):即是正執行進攻的球隊。
48.外野區(OUTFIELD):即是壘線圍成的方塊區之外側且介於一、叁壘兩界線之間,且非內野球員的正常防守區,其為比打球場之一部分。
49.滑過壘(OVERSLIDE):即是進攻球員,試圖滑進壘,因衡勁太大而超越過壘包,旦未保持與壘接觸,故處於危險之中。但是擊跑員可以沖過一壘的壘包,若無進次壘之企圖而立即返壘時,則無出局之險。
50.傳出場外(OVER THROW):即是防守球員之間的傳球為使各壘間離壘之跑壘員或未上壘之跑壘員出局,造成傳出之球超出球場外或成為障礙球。
51.漏捕(PASSED BALL):(快式)即是投手合法投出之球而捕手在正常狀態下,可以接住或擋住的,但結果卻漏接了。
52.投球(PITCH):即是投手將球投給擊球員之動作注:若是投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投出場外,則給予所有跑壘員,於投球時所占之壘再進一個壘。
53.投手區(PITCHER'S CIRCLE):(快式)即是距投手板2.5公尺(8 )半徑的區域,該邊線亦屬之。
54.軸足(PIVOT FOOT):即是投手在投球時,瞪踢投手板的一足。附注:右投手即右腳。
55.開始比賽(PLAY BALL):即是司球裁判用來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的口令。當投手持球進入投手圈位置捕手進入捕手區內,其馀的防守球員均在界內區的球場上,即可指示開始比賽。
56.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即是投手明顯有意的乘擊球員不備時,向其投球。亦即是擊球員剛進入擊球區尚未取得擊球姿勢之前;或擊球員剛揮棒之後,其身體還未穩定時,即刻再向其投球。
57.首任球員(STARTING PLAYERS):即是於比賽前提交裁判長或司球裁判的打擊順序名單之上場球員。
58.盜壘(STEALING):即是乘投手投球給予擊球員時,跑壘員企圖進壘的行動。(慢式)不得采用。
59.好球帶(STRIKE ZONE):
a.(快式)是指擊球員在正常打擊站立姿勢下,在其腋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并在本壘板平面上之任何部分空間之內。
b.(慢式)是指擊球員在正常打擊姿勢下,在其肩背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并在本壘板平面上之任何部分空間之內。
60.傳球(THROW):即是防守球員將球傳給另外的隊友之動作。
注:若是傳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傳出場外,則給予所有跑壘員于傳球時所占之壘再進二個壘。
61.暫停(TIME):即是裁判員促使比賽暫停的口令。
62.叁殺行為(TRIPLE PLAY):即是防守隊連續刺殺叁名進攻隊的球員出局。
63.打擊(TURN AT BAT):即是擊球員進入擊球區起,繼續至出局或成為跑壘員為止的行為。
64.暴投(WILD PITCH):(快式)即是投手投出過高、過低、或過於偏側,致使捕手在正常的狀態下,無法或未能擋住及控制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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