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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考點:背書
為了讓各位考生們方便進行考試,應屆畢業生網小編今天整理了知識點——背書。背書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但背書必須連續。
1.記載事項
(1)背書人簽章——必須記載事項
(2)被背書人名稱——必須記載事項
(3)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
2.不得記載的事項
(1)附條件的背書: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禁止背書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4.粘單的使用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形式上”的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自行承擔責任。
6.期后背書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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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調轉
調轉說明
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調轉后,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手續。其中辦理檔案調轉手續的人員應向原發證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調動的有效證明(系指調令、合同、協議等)、繼續教育相關證明及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地調轉政策稍有不同,實際調轉要求根據各省做好準備,在此為全國調轉政策。
跨省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遼寧省以外地區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調出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一)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一式三份。(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注明,持證人員調轉后,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調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打印其基礎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證人員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有變更事項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辦理更正或變更。持證人員對其基礎信息和調轉登記表內容進行確認后,在基礎信息表、調轉登記表上簽字。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調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并注明聯系電話和時間,并在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打印調轉記錄。持證人員應持調轉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及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其它手續,于辦理調出手續之號起90號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被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退回前,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轉的須向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撤銷調轉原因的書面說明,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依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轉。持證人員因故未能調出的或被退回的,應于退回之號起90號內到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核銷。如仍需調轉的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跨省調入
從省以外地區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上傳電子信息成功之號起90號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準確填寫的《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調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全國調轉平臺上的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后及時將其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同時注明退回原因。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拒絕調入人員信息在全國調轉平臺上作退回處理并注明退回原因。(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所列信息與全國調轉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符的。(二)自調出之號起超過90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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