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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全文

時間:2022-05-12 23:39:04 航空培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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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全文)

  為規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員培訓工作,加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工作的管理。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員培訓工作,加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結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從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訓工作的專業人員和機構。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以下簡稱管制單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管制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相應的培訓、管理實施辦法。

  管制培訓機構是指符合條件的擔任基礎培訓的院校及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培訓機構。

  第三條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以下簡稱管制培訓)分為管制基礎培訓(以下簡稱基礎培訓)和管制崗位培訓(以下簡稱崗位培訓)。

  基礎培訓,是為了使受訓人具備從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識和基本管制技能,在符合條件的管制培訓機構進行的初始培訓。基礎培訓包括管制基礎專業培訓和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

  崗位培訓,是為了使受訓人適應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在管制單位進行的培訓。崗位培訓包括資格培訓、設備培訓、熟練培訓、復習培訓、附加培訓、補習培訓和追加培訓。

  管制培訓大綱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制定。各管制單位和管制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訓大綱并結合培訓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申請人應當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要求在申請前完成管制基礎專業培訓和資格培訓。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持有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執照類別簽注應當在申請前完成相應類別的基礎培訓和資格培訓。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持有人申請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點簽注應當在申請前根據簽注內容完成相應的崗位培訓。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完成設備培訓、熟練培訓、復習培訓、附加培訓和補習培訓以滿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的經歷要求。

  第五條 民航局負責全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工作的統一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轄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工作。

  第六條 管制培訓機構負責基礎培訓工作的開展。

  各管制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管制崗位培訓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本規則中使用的部分術語含義見本規則附件一。

  第二章 培訓的組織與實施

  第一節 基礎培訓的組織與實施

  第八條 管制培訓機構應當由民航局指定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包括學員管理制度、教員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和考核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滿足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要求的場地和設施;

  (四)具有與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模擬設備;

  (五)具有符合培訓大綱要求的管制培訓教材;

  (六)具有有效的管制培訓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條 從事基礎培訓的管制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愛崗敬業,責任心強,樂于教學,對受訓人的表現評價客觀、公正;

  (二)善于總結、概括空管知識與技能,有良好的溝通、組織、協調和語言表達能力;

  (三)具備理論和模擬機教學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

  (五)在管制崗位工作或者在管制培訓崗位輔助工作1年以上。

  第十條 基礎培訓教員由管制培訓機構統一聘任、管理。管制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教員聘任情況報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基礎培訓教員的職責如下:

  (一)按照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并對教學質量負責;

  (二)將培訓種類所需要的管制知識、技能傳授給受訓人;

  (三)適時對受訓人進行評價,指出不足并提出改進意見;

  (四)每次教學活動結束后,填寫教學記錄;

  (五) 對教學效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教學的意見。

  第十二條 基礎培訓教員的權利如下:

  (一)根據培訓情況向培訓機構提出培訓建議;

  (二)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提高培訓;

  (三)根據受訓人培訓情況作出通過、暫停、終止其培訓的決定。

  第十三條開展基礎培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開展培訓,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

  (二)按照規定的種類和培訓大綱開展培訓工作;

  (三)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標準對受訓人進行考試考核;

  (四)適時對已完成的培訓工作進行分析并評估,提出改進培訓工作的意見,修訂培訓計劃;

  (五)使用符合行業標準的模擬訓練設備;

  (六)按照規定保存培訓記錄。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向完成培訓并通過考試考核的受訓人頒發基礎培訓合格證。

  基礎培訓合格證內容包括培訓合格證編號、受訓人姓名、照片、身份證號、培訓種類、培訓時間、培訓單位簽章等,具體樣式見附件二。

  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基礎培訓合格證的頒發情況報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基礎培訓合格證頒發情況應便于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管制單位查詢。

  第十五條 完成培訓后,培訓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基礎培訓記錄。

  基礎培訓的培訓種類,教學計劃,培訓時間,教員名單,受訓人名單,受訓人的培訓、考試、考核、評價等記錄以及頒證情況等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節 崗位培訓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六條 管制單位的崗位培訓職責如下:

  (一)制定本管制單位的崗位培訓計劃,適時修改和補充,并組織實施;

  (二)依據規定和崗位培訓計劃,擬定本管制單位的培訓方案,并適時修改和補充;

  (三)組織編寫適用于本管制單位的管制崗位培訓教材;

  (四)選拔、聘任、培訓本管制單位崗位培訓教員,組建培訓組;

  (五)根據培訓組的建議,對受訓人作出結束培訓、追加培訓、暫停培訓、繼續培訓或終止培訓的決定;   (六)監督檢查本管制單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管制單位開展崗位培訓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包括受訓人管理制度、崗位培訓教員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和考核制度、質量管理制度、培訓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培訓記錄管理制度;

  (二)有指定的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本管制單位的崗位培訓工作;

  (三)具有與開展崗位培訓種類和受訓人數相適應的崗位培訓教員;

  (四)具有滿足開展崗位培訓種類和規模要求的場地、設施、設備;

  (五)具有符合培訓大綱要求的崗位培訓材料。

  第十八條 崗位培訓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愛崗敬業,責任心強,能夠客觀地對受訓人的表現作出評價;

  (二)持有有效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具有5年以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經歷;

  (三)在教學內容相關的管制崗位工作2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組織、協調和語言表達能力;

  (五)業務技能熟練,此前連續3年未因本人原因導致嚴重差錯(含)以上事件。

  第十九條 管制單位崗位培訓教員由本單位聘任,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教員不再符合聘任條件或者不能正確履行教員職責的,原聘任單位應當及時解聘,并報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 從事模擬機培訓的模擬機崗位培訓教員,應當具備模擬機教學的技巧和能力,并通過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組織的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崗位培訓教員的職責如下:

  (一)將自己所掌握的管制知識、技能傳授給受訓人;

  (二)對受訓人在受訓期間的工作,進行不間斷的指導、監督,并對其正確與否負責;

  (三)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并對培訓質量負責;

  (四)適時對受訓人進行講評,指出不足并提出改進措施,適時填寫培訓記錄;

  (五)適時開展工作技能檢查和資格檢查,在機場、進近、區域管制員每次實地操作和模擬培訓后填寫本規則附件三《培訓/考核報告表》;

  (六)對見習期滿的見習管制員提出繼續見習或轉為正式管制員的建議;

  (七)糾正受訓人發出的管制指令或所做的協調、移交內容。

  第二十二條 崗位培訓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培訓情況向管制單位提出受訓人追加、繼續和終止培訓的建議;

  (二)按照規定對受訓人進行考核;

  (三)參加教員再提高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受訓人在崗位培訓期間,未經教員允許,不得擅自發出管制指令、進行管制移交或操作各種設備。

  受訓人在崗位培訓期間違反規定,導致事故征候或事故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延長其培訓時間或者終止其崗位培訓。

  第二十四條 開展崗位培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制定相應的崗位培訓計劃;

  (二)按照培訓種類和培訓大綱開展培訓工作;

  (三)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標準對受訓人進行考試考核;

  (四)適時對已完成的培訓工作進行分析、研究并評估,提出改進培訓工作的意見;

  (五)使用符合行業標準的模擬訓練設備;

  (六)按規定上報年度崗位培訓情況;

  (七)按照規定保存培訓記錄。

  第二十五條 管制單位每年年底前應當將本單位的本年度培訓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崗位培訓計劃報地區管理局。地區管理局每年1月份應當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培訓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崗位培訓安排的總體情況上報民航局。

  同一地區管理局轄區內的多個管制單位有統一管理機構的,應當統一上報。

  第二十六條 崗位培訓應當在培訓主管領導下按計劃實施。

  第二十七條 每種培訓都應當成立培訓組。進行資格培訓時,每一培訓組中只能有一名受訓人;進行其他培訓時,每一培訓組中可有多名受訓人;進行模擬操作和實地操作時,每名受訓人應當有一名相應的崗位培訓教員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 條管制單位培訓主管應當為每名受訓人制定包括下列內容的培訓計劃:

  (一) 培訓要求和預計完成時間;

  (二) 培訓目標和內容;

  (三) 培訓組的職責;

  (四) 受訓人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培訓組崗位培訓教員應當根據培訓計劃編寫培訓材料和詳細培訓安排,并報管制單位培訓主管。

  第三十條 崗位培訓過程中,管制單位培訓主管應當隨時注意培訓進展情況,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就培訓組教員的建議做出決定;

  (二)加強對培訓過程的持續指導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與培訓組研究解決;

  (三)考察崗位培訓教員的工作和培訓情況,及時撤換不能勝任的教員。

  第三十一條 崗位培訓教員和管制單位培訓主管在培訓過程中和培訓結束后,應當對受訓人的工作技能進行檢查,并填寫本規則附件五《崗位培訓評估報告表》。

  第三十二條 崗位培訓檢查方式可采取書面測驗、口頭提問、模擬和實地操作等方式。

  第三十三條 崗位培訓檢查過程中涉及到檢查員的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管理辦法》執行;涉及到執照檢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完成培訓后,受訓人所在管制單位應當妥善保存每位受訓人崗位培訓記錄。

  崗位培訓的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崗位培訓教員,培訓情況,考試考核、評價,培訓結論等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0年。記錄中應當包括本規則附件三《培訓/考核報告表》、附件四《崗位培訓實施時間表》、附件五《崗位培訓評估報告表》。

  第三十五條 管制單位應當為本單位管制人員在申請執照或者執照注冊時出具培訓證明。

  第三章 基礎培訓

  第三十六條 管制基礎專業培訓是為了使受訓人了解掌握從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而進行的培訓,是進入崗位培訓和獲得管制員執照的前提條件。

  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是為了使受訓人掌握從事特定類別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而進行的培訓,是增加管制執照特定類別簽注的前提條件。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包括雷達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和其他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

  第三十七條 基礎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開展培訓。

  管制基礎專業培訓應當在不短于1年的時間內完成至少800小時的學習。管制基礎專業培訓可以在學歷教育期間完成。航空情報、簽派等相關專業培訓合格的學員轉入管制專業學習的,管制基礎專業培訓時間可以適當減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時。

  雷達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應當在不短于2個月的時間內完成至少240小時的學習,其中每人管制席位上機時間不得少于60小時。其他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時間由民航局另行制定。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可以在受訓人進入管制單位后或者學歷教育期間完成。

  第三十八條 參加管制基礎專業培訓的受訓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從事管制工作的身體條件;

  (二)大學在讀或者畢業;

  (三)具備從事管制工作的心理素質和能力;

  (四)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口齒清楚,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吃和口音;

  (五)具備一定的英語基礎。

  第三十九條開展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上機訓練時,基礎培訓教員與受訓人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第四章 崗位培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條 崗位培訓的目的是使受訓人獲得在空中交通管制崗位工作的能力與資格。受訓人完成管制基礎專業培訓后,方可參加崗位培訓。

  第四十一條 崗位培訓應當按照相應的崗位培訓大綱進行。

  第四十二條 崗位培訓方式通常包括課堂教學、模擬操作和崗位實作三部分。

  崗位培訓由管制單位培訓主管負責。管制單位培訓主管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四《崗位培訓實施時間表》制定相應的崗位培訓實施計劃,并在崗位培訓完成后填寫本規則附件五《崗位培訓情況評估報告表》。

  第二節 資格培訓

  第四十三條 資格培訓是使受訓人具備在管制崗位工作的能力,并獲得獨立上崗工作資格所進行的培訓。資格培訓的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000小時。

  第四十四條 進行雷達管制崗位資格培訓前,受訓人應當經過符合條件的雷達管制基礎模擬機培訓,通過考核,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四十五條 資格培訓應當按本規則附件六《資格培訓流程圖》的程序進行。

  第三節 設備培訓

  第四十六條 設備培訓是使受訓人具備熟練使用新安裝、以前未使用過或雖然使用過但現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設備能力的培訓。

  第四十七條 設備培訓的對象為每個具備有關管制崗位工作資格且使用該設備的管制員和見習管制員。

  第四十八條 受訓人未經設備培訓具備相應設備使用能力,不得使用新安裝、以前未使用過或雖然使用過但現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設備。

  第四十九條 設備培訓的內容包括:設備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構成,功能及正確的操作方法,以及使用注意事項和禁止性規定。

  第五十條 設備培訓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設備原理和操作的復雜程度由管制單位自行確定。

  第四節 熟練培訓

  第五十一條 熟練培訓是指受訓人連續脫離管制崗位工作一定時間后,恢復管制崗位工作前須接受的培訓。熟練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連續脫離該崗位90天以下的,由管制單位培訓主管決定其是否需要進行熟練培訓以及培訓時間。經培訓主管決定免于崗位熟練培訓的,應當熟悉在此期間發布、修改的有關資料、程序和規則;

  (二)連續脫離崗位超過90天未滿180天的,應當在崗位培訓教員的監督下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熟練培訓;

  (三)連續脫離崗位180天以上未滿1年的,應當在崗位培訓教員的監督下進行不少于60小時的熟練培訓;

  (四)連續脫離崗位1年以上的,應當在崗位教員的監督下進行不少于100小時的熟練培訓。

  第五十二條 熟練培訓內容包括:

  (一)了解脫崗期間發布的法規和規定;

  (二)掌握本管制單位程序規則的變化;

  (三)熟悉管制工作環境;

  (四)恢復管制知識和技能。

  第五節 復習培訓

  第五十三條 復習培訓是使空中交通管制員熟練掌握應當具備的知識和技能,提供大流量和復雜氣象條件下的管制服務,并能處理工作中遇到的設備故障和航空器突發的不正常情況所進行的培訓。

  第五十四條 空中交通管制員每年至少應當進行一次復習培訓和考核。機場、進近、區域管制員模擬機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實施雷達管制的管制單位管制員在滿足40小時雷達管制模擬機培訓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少程序管制模擬機培訓時間,但不得少于20小時。

  第五十五條 復習培訓包括正常、非正常情況下空中交通管制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機場、進近、區域管制員非正常情況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知識和技能培訓,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突發的非正常情況:

  1.航空器無線電失效;

  2.航空器座艙失壓;

  3.航空器被劫持;

  4.航空器飛行能力受損;

  5.航空器空中失火;

  6.航空器空中放油;

  7.航空器迷航。

  (二)空管設備運行過程中突發的非正常情況:

  1.二次雷達失效,用一次雷達替代二次雷達工作;

  2.雷達全部失效,由雷達管制轉換到程序管制;

  3.其它設備故障。

  第五十六條 飛行服務、運行監控管制員的復習培訓由管制員所在單位確定復習培訓的內容和時間。

  第六節 附加培訓

  第五十七條 附加培訓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規則開始實施前,為使管制員熟悉新的或修改過的程序、規則進行的培訓。管制單位培訓主管應當根據程序、規則變化的程度,決定培訓內容和所需時間。

  第五十八條 附加培訓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一)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并進行考試;

  (二)進行模擬培訓,確保正確掌握新的或修改過的程序、規則;

  (三)適時進行崗位演練。

  模擬培訓和崗位演練,應當在組織理論學習后進行。

  第五十九條 附加培訓需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進行時,應當明確組織單位和負責人。

  第七節 補習培訓

  第六十條 補習培訓是指為改正管制員工作技能存在缺陷而進行的培訓,補習培訓由管制單位培訓主管根據情況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 補習培訓應當采用下列方法:

  (一)組織受訓人學習有關文件、規定、程序,并進行考試;

  (二)組織模擬培訓,并進行考試。

  第六十二條管制員經過補習培訓,未通過補習培訓考試的,管制單位應當暫停該管制員在其崗位工作。

  第八節 追加培訓

  第六十三條 追加培訓是指由于受訓人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二至第七節的規定通過培訓,應當增加的培訓。

  第六十四條 追加培訓時間為預計培訓時間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每種培訓的追加培訓最多連續不得超過2次,否則管制單位應當終止培訓,并暫停該管制員在其崗位工作,并重新進行相應種類的培訓。追加培訓的結果要記入本規則附件五《崗位培訓評估報告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基礎培訓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規定的種類開展基礎培訓;

  (二)是否符合基礎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教員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培訓計劃制定、考試考核、記錄保存情況;

  (五)專業基礎培訓的學員篩選、模擬設備、教學內容、教員學員比是否滿足要求;

  (六)基礎培訓合格證的發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崗位培訓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正確履行了崗位培訓的職責;

  (二)是否具備開展相應崗位培訓所需的條件;

  (三)教員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職責情況;

  (四)培訓計劃制定、考試考核、記錄保存情況;

  (五)崗位培訓的組織實施情況。

  第六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抽查培訓記錄和檔案、要求書面報告、向受訓人和教員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管制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種類開展培訓活動的;

  (二)未建立教員管理制度、實施教員聘任或者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培訓計劃、實施考試考核或者保存記錄的;

  (四)專業基礎培訓的學員篩選、模擬設備、教學內容、教員學員比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十九條 組織崗位培訓的管制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正確履行崗位培訓職責的;

  (二)不符合開展相應崗位培訓條件的;

  (三)教員的使用管理情況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制定培訓計劃或者未將教員情況備案的;

  (五)未組織實施崗位培訓、考試考核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記錄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本規則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崗位培訓管理規則》(民航總局令第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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