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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深圳物業管理條例, 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正。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條例的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物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區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和住宅區的綠化、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狀態的行為。
《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專營公司,是指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擔住宅區的機電設備、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維修工程、保安服務等專項維修養護管理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條例》所稱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書面入住(入伙)通知并辦理完結相應手續;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入住。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一戶一票,是指一套單元式住宅為一戶,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及專營公司,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承擔管理、維修、養護與整治責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維護物業正常使用。
業主、承租人和其他非業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單位在對物業進行使用、維修養護、裝修改造、施工安裝時,應遵守《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愛護物業。
第五條 住宅區管理處負責對住宅區的物業實施具體管理,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
住宅區管理處主任的任職條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市住宅主管部門建立物業管理資質等級核準登記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物業管理公司分別頒發甲、乙、丙級《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住宅區物業管理業務。
第二章 業主大會及管委會
第七條 區住宅管理部門在住宅區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條例》規定條件的六個月內,應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
第八條 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集人,須于召集會議前十四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形式、管委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投票權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書面送達每名業主。
已入住的業主應按《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出席業主大會并參加表決。
業主可以一棟、一個單元或一層樓為單位,推選樓長或樓宇代表出席業主大會,但須辦理委托代理手續,明確代理事項和產權份額。
第九條 管委會委員實行差預選舉。
管委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大會召集人推薦;十名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聯名,也可以推薦候選人。
第十條 管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執行秘書負責處理。
設有專職管委會主任的,只能聘請一名執行秘書;未設有專職管委會主任的、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聘請人員承擔管委會的一次性工作。
管委會聘請執行秘書和其他人員,均應簽訂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 專職管委會主任、執行秘書的津貼數額由業主大會確定;其他聘請人員的臨時一次性津貼由管委會確定。
津貼可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第十二條 省委會委員的人數應為單數。
管委會委員工作不認真負責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出席管委會會議,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省委會可向業主大會建議罷免其委員職務。
第十三條 管委會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可以對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
經業主大會修改通過后的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產生約束力,業主無須另行簽訂。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和管委會決定住宅區物業管理事項時,應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承租人或其他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
業主大會或管委會作出委員或執行秘書罷免、任免等重大決定時,應當報請市住宅主管部門或區住宅管理部門派員出席并指導工作,其決定應及時向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公告,并報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凡采用張榜公告形式的,每棟樓宇張榜不少于一處。所有公告均應由管委會主任簽字并加蓋省委會公章后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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