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融資租賃和汽車消費信貸
隨著入世承諾的履行以及汽車金融服務領域的不斷開放,巨大的市場潛力以及外資汽車金融機構的服務優勢必將推動融資租賃和消費信貸這兩種汽車消費融資服務方式的發展。閱讀下文可以學習與了解汽車融資租賃和汽車消費信貸知識。
汽車融資租賃與汽車消費信貸的比較
A、相同點
1、二者的回報都高于一次性付款購車
汽車作為一宗大額消費品是需要分期付款的。盡管租金總額和本息總額要高于汽車售價,但汽車并不像買房(購買房產一般是一項增值投資),其折舊很快,一般4年后的折舊是50%。假設汽車價款為100萬元,如果購買者付完首期車款后,將其余款項用于其他高于存款利率的投資,其回報率遠高于一次付款購車所節省的利息及手續費。因此即使富裕如美國,80%-85%新車也是通過分期付款購買。
2、緩解需求和購買力之間的矛盾
汽車消費信貸和汽車融資租賃這兩種分期付款的購車方式,將緩解潛在需求和消費者實際購買力之間的矛盾。
3.二者都表現為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債務關系的'基本特征是欠債還錢,即到期時要償還本息,就這一點來說,二者是相同的。融資租賃方式下,購車人以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償還本息,而在銀行信貸方式下,購車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還本付息。因此,二者盡管在購車的實際償付金額上存在差異,但就債權債務關系的實質來說是相同的。
B、形式上的差別
a.交易載體:融資租賃是以汽車為主的實物,消費信貸則是以貨幣為主。
b.租期內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是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消費信貸在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時商品所有權就被轉移給購買方。
c.交易的結構:融資租賃是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消費信貸是買賣雙方、買賣合同。
d.對象不同:融資租賃轉移資產使用權,且不受出租人所持租賃資產限制;消費信貸則限于賣方所持有的資產。
e.籌資額度:融資租賃是100%融資;消費信貸一般相當于購車款的70%-80%。
C、汽車融資租賃的特點
一、可以使購買汽車作為生產資料的企業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1、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中的較低者,作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入賬價值,并將兩者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未確認融資費用將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分攤入財務費用,從而產生節稅作用。
2、利用消費信貸的方式購買汽車,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利用融資租賃方式購買汽車,可以在租賃期內計提折舊。由于租賃期一般都小于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這樣企業每年計提折舊費用將比購買時多,企業的應稅利潤減少,從而納稅金額減少。
區別于銀行大多提供一年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融資租賃多為提供3—5年的長期資金支持,這與企業購置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長期投資相匹配,也免除了企業在銀行短貸長用每年都需還貸周轉的麻煩。此外,融資租賃租金的償付完全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相匹配(分期歸還),避免了企業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所帶來的資金籌措壓力。
二、有助于促進汽車銷售業務
具有超前消費意識、喜歡分期付款買車的往往是青年人。這些人盡管具有可觀的收入前景,但由于受目前收入所限,他們可能很難湊足消費信貸首付款,也不符合嚴格的貸款條件,這將使他們很難通過消費信貸來滿足購車需求。而融資租賃全額融資以及直接以汽車為抵押物的便利條件使青年人,尤其是剛剛畢業的年輕人的購車需求得以滿足,從而促進了汽車的銷售。
三、較高的風險保障程度
首先,在融資租賃方式下,汽車承租人直到足額交付完租金后,才可以擁有汽車的所有權,所以,在整個租賃期內,汽車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一旦承租人違約不按期繳納租金,則出租人可以憑借汽車所有權的身份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汽車。
而在汽車消費信貸方式下,貸款的風險較高。拿我國情況來說,由于汽車抵押主要依賴于房產抵押、票據質押和第三方保證,但由于相關法規制度不配套,這三種擔保質押的適用范圍十分有限。以房產抵押為例,不僅私有房產較少,而且抵押需要專業機構評估,個人需要支付過高的額外費用。因此我國汽車消費信貸還存在貸款回收困難的問題。其次,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內破產,汽車并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對抗第三人,而在貸款方式下,借款人一旦破產,其所購汽車也要作為破產進行清算。
隨著國內經濟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深化,需要滿足各方主體特別要求的復雜交易層出不窮,過去簡單的買賣、租賃、借用等傳統合同已滿足不了現實經濟生活的發展。
融資租賃這一工具在經濟、法律等方面都有其獨特性質,善用這一工具,并結合信托、期權、保函等多種交易方法,在滿足各種強制性規范和監管要求下,可有效平衡各方交易主體的風險收益承擔比例,促成交易,實現多方共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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