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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費附加與文化事業建設費有何區別
【問題】
我單位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與地方教育費附加有何區別?其收取依據是否與地方教育費附加相同?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四條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為: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
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第二條規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財政部審批且征收標準低于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調整為2%,調整征收標準的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教育法》規定和財政部批復意見,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專項用于發展教育事業,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與地方教育附加是兩種不同的收費,收取依據、費率及收費用途均不相同。計提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借記“營業稅金與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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