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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創新創業政策解讀
廈門創新創業政策有哪些呢?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來看看!
廈門創新創業政策相關問題解答
問:市委、市政府出臺進一步激勵人才創新創業措施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出于哪些考慮?
答:廈門市委、市政府歷來重視人才創新創業,2010年出臺了“雙百計劃”,市財政每年投入1.5億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和領軍型創業人才。2013年又出臺包括20個子文件的“海納百川”人才政策體系,圍繞廈門市重點產業引進培養各類人才。這些項目目前都進展順利,在海內外人才中引起較大反響,也為我市連續多年贏得“最愛外籍人才歡迎的十大城市”等殊榮作出了貢獻。但應該說,相較于國內先進城市,我市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用人單位主體作用發揮不充分、骨干人才留不住、人才創業空間不足、創新創業“融資難”、創新成果“轉化難”等問題。此次出臺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最新文件,其目的在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精神,發揮廈門自貿片區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為我市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提供堅實的人才基礎。
問:《人才政策新十八條》較以往的人才政策都有哪些基本特點?
答:《人才政策新十八條》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在引才用才、科技創新等方面的主體作用。將薪酬和崗位職務等體現人才價值的市場要素作為評價獎勵人才的主要標準,由企業自主認定人才,并提出對企業建設人才創新創業平臺給予補貼、支持事業單位進行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等措施;二是進一步完善創新創業政策和服務體系,改善創業條件,降低創業成本;三是突出對臺特色,進一步提升對臺人才工作品牌;四是與我市原有的人才政策做好銜接,在原有人才政策的基礎上,擴大覆蓋范圍,加大優惠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同時,與我市各部門新出臺的自貿區、眾創空間、對臺工作等創新政策,從人才工作角度進行配套。
問:企業是人才開發的主體,此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條》有沒有一些這方面的激勵政策?
答:發揮企業引才用才的主體作用,是市委、市政府對我市人才工作的一個基本要求,也是貫穿本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條》的一個中心思想。如根據人才的薪酬來確定獎勵標準是這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條》的一個突出特色。這主要是為了發揮市場在人才評價中的作用,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用人單位作為引才用才的主體,其給人才的薪酬比學歷、資歷等傳統的判定標準更能夠體現人才的真實價值,所以《人才政策新十八條》在融合以往人才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第4條提出對年薪30萬以上的人才可按人才工資薪金所得三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由企業申請用于支持人才在廈門購(租)房、購車、裝修等方面的消費支出;在第10條中也提到,支持用人單位采取市場化方式柔性引進臺灣各類專業人才來廈服務,根據人才個人薪酬總額20%,給予用人單位最高15萬元的獎勵,用于支付人才薪酬、獵頭經費等方面的支出。這些政策的共同特點是不分人才的年齡、學歷、資歷、身份、行業,覆蓋面很廣,只要企業愿意支付人才一定標準的薪酬,就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相關獎勵。這樣不僅在操作上很簡便,不需要經過復雜的評審程序,而且也間接降低了企業成本,激發企業引才用才的積極性。
問:對臺是廈門特色,這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條》有沒有這方面的創新政策?
答:這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條》中關于對臺方面的人才政策,我們是本著務實管用的原則來制定的,一方面對原有的政策進行拓展,如拓展“海納百川”人才計劃中的“臺灣特聘專家”制度,增設臺灣特聘專才,并在其聘用期內按照每年10萬元,最高5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這主要是考慮到臺灣特聘專家政策雖然比較優惠,但當時的設定比較高,廈門很多臺企表示中層的臺灣骨干專才享受不到政策;另一方面我們延續了近年來深化兩岸青年人才交流的做法,對臺灣人才來廈門創業發展增加一些優惠政策,如規定對在市級以上重要青年創業比賽中獲獎的臺灣人才在廈創業,可給予三年內最高2000元/月的月租房補貼;又如規定企業接收臺籍應屆畢業生在廈實習,并簽訂三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協議)的,可為臺籍應屆畢業生申請實習補貼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補貼,實習補貼標準參照廈門生源畢業生職業見習補貼標準(約1900元),這就把臺灣青年學生視為廈門本地生源,充分體現了兩岸一家親的理念。
問:改革科技成果轉化制度是近幾年人才創新的熱點,《人才政策新十八條》在這方面有什么新的激勵手段嗎?
答:科技成果轉化制度改革,重點是突破“權屬”、“收益”兩大瓶頸。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所掌握的科技發明成果90%上都屬于職務發明,由于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在單位,科研人員獲得的獎勵、報酬等“回報”標準相對比較低。改革要讓科研人員“名利雙收”,以市場價值回報人才價值,用財富效應激發聰明才智。《人才政策新十八條》明確提出要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市場定價機制。對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全部留歸單位分配,在對完成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激勵和報酬后,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不再上繳財政,同時提出要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按最低60%、最高95%的比例用于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和團隊進行獎勵。今后我們還會在這方面作更進一步的探索,鼓勵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雙向流動,不斷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問:《人才政策新十八條》在完善人才生活保障體系方面有什么新規定?
答:人才生活保障體系涉及方方面面,限于篇幅,這一塊《人才政策新十八條》主要作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以后還會出臺相應的一些具體配套政策。如在人才住房方面,我們提出制定完善政府與用人單位共同分擔,以購(租)房貨幣化補貼、人才公寓租賃為主要方式的人才住房優惠政策。在加強人才醫療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提出廈門引進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可分層次享受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優惠政策。在完善人才服務體系方面,提出搭建人才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大力引進一批著名國際獵頭公司、國際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臺灣人力資源機構在廈設立合資、獨資機構,開展高端人才服務業務,推動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業產業化發展等。
問:自貿區建設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撐,這次對這方面有沒有一些具體的優惠措施?
答:廈門自貿片區成立以來在人才工作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如向海內外公開招聘聘任制公務員,這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條》主要還是著眼于發揮自貿片區的體制機制優勢,為來廈高層次人才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出入境服務和居留便利。如我們提出要進一步擴大自貿區內臺資企業外國人長期居留許可簽發范圍,對自貿區內臺灣高層次人才團隊和外籍成員及臺籍高層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生活居留便利。還提出支持自貿區采取獵頭方式柔性引進建設專才,成功引進的,給予獵頭公司、獵頭機構適當的獵頭費用獎勵。當然,自貿片區的一些政策還需要進一步向上級爭取,我們也會不斷研究、學習外地自貿片區的先進經驗,如上海、廣東已有的自貿區人才政策,我們要盡可能復制、借鑒過來。
《廈門市眾創空間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縱深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支撐,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穩增長穩市場主體保就業促創業具有重要作用。市科技局于2019年修訂出臺的《廈門市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廈科〔2019〕6號)已到期。為貫徹落實《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科技創新若干規定》、《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閩科規〔2022〕1號)等法規政策,進一步增強科技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和培育未來產業能力,結合近年來我市眾創空間發展情況,我局起草了《廈門市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稿多次征求市財政局、人社局、各區政府、火炬高新區、自貿委等意見建議,并在科技局官網、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經集體研究最終形成《廈門市眾創空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總體框架
《辦法》共六章二十五條。
1.第一章“總則”部分,闡述了《辦法》的政策依據,明確了眾創空間的定義、功能定位、基本任務和發展方向,規定了市、區(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
2.第二章“市級眾創空間認定”部分,明確了綜合型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的認定條件、認定材料和程序。
3.第三章“眾創空間考核”部分,明確了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等次以及考核程序。
4.第四章“管理與監督”部分,明確眾創空間后續管理,如重大事項變化及時報備、按要求參加統計以及取消稱號的情形等。
5.第五章“促進與發展”部分,鼓勵眾創空間提升運營服務能力、加強開放創新合作,同時明確支持行業組織發揮作用。
6.第六章“附則”部分,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施行時間及有效期等事項。
三、主要修訂內容
銜接2019年版《廈門市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廈科〔2019〕6號)和《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閩科規〔2022〕1號),《辦法》主要做了以下修訂。
1.明確眾創空間定義和功能,即增加了第二條眾創空間定義、第三條眾創空間功能相關條款。
2.細化了綜合型眾創空間認定條件,如要求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近一年注冊新企業不低于5家或近一年獲得融資的在孵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獲得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不低于3家,不少于3人的專兼職導師,有創投基金或合作基金,每年至少2個典型孵化案例等。
3.細化了專業化眾創空間認定條件,如近一年注冊新企業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獲得融資的在孵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不低于2家或近一年獲得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不低于2家,不少于3人的專兼職導師,有創投基金或合作基金,每年至少2個典型孵化案例等。
4.提高了對租賃場地的時限要求,由原“租期不少于36個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個月”修改為“租期不少于36個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24個月”。
5.刪除了專業化眾創空間“在孵企業數量不超過在孵團隊數量”的要求。
6.細化考核指標,明確重點考核眾創空間基本條件、運營管理情況、服務開展情況、在孵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情況、培育新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情況、吸納應屆畢業生就業情況、落實國家政策方針情況等指標。
7.完善取消市級眾創空間稱號的情形,增加“有環境事故”“嚴重失信”“停止運營”等情形。
8.進一步明確了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情形,即“在認定和考核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眾創空間,對其收回補助資金”。
9.增加第五章“促進與發展”章節,引導眾創空間提升服務能力、運營能力,鼓勵加強國內外創新創業合作,明確支持行業組織建設。同時,明確支持有條件的眾創空間轉型為孵化器,但不重復享受政策。
10.第六章“附則”增加“各區(含火炬高新區、自貿委)科技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引導性條款。
11.其他方面:明確了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范圍,細化了對眾創空間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要求,細化了專業化眾創空間專業服務條件的要求,優化了認定和考核程序等。
四、咨詢方式
可撥打電話(2021361)進行咨詢,也可以微信關注“廈門市科學技術局”微信公眾號或者登錄市科技局網站了解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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