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什么問題?”姜禹緊忙問道。 羅大狀說道:“之前你說你是以謀殺報警的,這倒是沒問題,但如果去起訴的話,法院不可能會受理這個罪名,要知道故意殺人罪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這次的事件說實話,并沒有充分達到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至于高空拋物罪……這個罪名量刑最重也就一年有期徒刑,而你沒有受到實質傷害,就意味著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頂多也就是拘役或者管制。” “從法院立案角度來說,如果我們能找到拋物者,立案不難,但我們找不到這個人,直接起訴整棟樓幾十戶……說實話,立案基本沒戲。” 羅大狀說的沒錯。 法律設立的根本在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不可能說因為一個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高空拋物事件,就讓幾十戶淪為被告。 這會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 就這么過去起訴,法院能立案才見鬼了。 “啊?不能立案?” 姜禹頓時大失所望,但是緊接著,他便滿懷期待的看著羅大狀。 “羅大狀,你肯定有辦法的對吧?” 羅大狀淡淡說道:“高空拋物罪因為量刑太輕太低,如果沒有明確被告的話,法院不會立案,但如果換一個量刑高的罪名去起訴,法院就沒理由不立案了。” “換一個罪名?”姜禹眨眨眼,“可你剛才說,故意殺人罪無法成立,那還有什么罪名?” 羅大狀撫掌而笑,緩緩吐出幾個字: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個罪名的量刑,可比什么高空拋物罪嚴重得多! “如果高空拋物是在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的情況下故意將物體拋下,就觸犯了這個罪名。” 羅大狀如是說道。 當時是晚上八點半左右,這個時間,正是人們出門遛彎、遛狗、遛娃的時候。 樓底下經常會有人經過。 這一情況拋物者是明確知道的,即便ta嘴硬說不知道也沒關系,因為按照常理,ta就“應知”樓下有人。 在這個前提下,拋物者依舊將菜刀和電飯煲這樣極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東西從高空拋下,這沒啥好說的,妥妥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量刑那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聽了羅大狀的解釋,姜禹一時激動不已。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