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違法了法律的基本定義。” “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判定,脫離了法律的規定內容。” “法律適用錯誤,針對判定有著強烈的個人主觀,不依照法律事實,不依照證據,對于司法的公信來講,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性。” “所以,檢方對于錢偉提起公訴,認定其違反了刑事規定中瀆職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據第三百九十九條中的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依據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認為,按照錢偉的枉法判決,屬于情節嚴重,建議量刑,三年有期徒刑。” 關同將訴訟材料翻了一頁,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咚咚! 法槌敲響。 任遠東在聽取完檢方的意見后,將目光放在了被告方席位上。 檢方作為公訴人,對于被告的犯罪人員,是有著建議量刑的權利的。 但是采不采納,是合議庭和審判長的意向,檢方的控告只是一個依據而已。 任遠東開口:“檢方陳述完畢。” “現在請被告方陳述訴訟申請和依據的法律事實。” “好的審判長。” 劉軍淡淡的點了點頭。 作為一個對于職務犯罪瀆職罪精通的訴訟律師。 見過不少公訴方的訴訟申請,在總體上都相差不大。 對于這場訴訟申請和錢偉的無罪辯護,他有著十足的信心。 基本上不會出現什么太大的問題,也不可能出現什么太大的問題。 面對審判長任遠東的提問。 劉軍緩緩開口:“審判長,我方并不認同檢方的陳述,我認為我方當事人錢偉無罪。” “我方的訴訟申請和事實依據如下。” “一:根據對于枉法裁判罪的定義來說:” “(1)表現是:民事中違背事實,法律的行為。” “(2)客體是:影響審判部門的的正常審判活動。” “在06年,最高檢察部門發布施行的關于枉法裁判進行立案的明確標準是:”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后者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3)是針對企業和組織的,造成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證據,制造冤假錯案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卻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使用錯誤法律條例而進行枉法裁判的。” “關于主體要件,這個沒有什么還需要陳述的,本案構成了主體要件的標準。” “但是關于本罪的主觀要件,判定錢偉枉法裁判是,錢偉必須出于故意進行判決,才能定為枉法裁判。 即明知了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于枉法裁判的,但依然為之,如果是屬于過失的,則不能構成此罪,而定為瀆職罪中的玩忽職守罪。” “依照檢方提交的證據和對我方當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兩點,分別是(2)(6)造成個人十萬財產的經濟損失,和適用錯誤法律條例。” “但是.….” “首先有一點,那就是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錢偉的判定沒有得到任何有明確得證據能夠證明他判決錯誤了。 請問檢方,以(2)(6)兩點來對我方當事人錢偉進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檢方所陳述的。” “沒有充足的證據而進行判決,是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檢方對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屬于侵害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利,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據高度蓋然性,雙方都沒有充足的證據的話,審判長是可以依據事實條件的客觀性去進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對于事實的客觀性有一定的錯誤認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條例是沒有任何的問題的,所以并不構成枉法裁定的主觀要件。” “審判長,以上是我方的訴訟陳述答辯,我方申請判決錢偉無罪。” 劉軍一字一句清晰的將訴訟申請陳述完畢。 面對劉軍的訴訟申請,關同微微皺眉,不過也沒有太在意,對方的辯訴雖然有理有據,但是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的。 審判臺,審判長席位上。 咚咚! 敲響法槌。 “控告方有沒有需要補充的.….?” 任遠東看向蘇白的位置開口詢問。 “有的審判長。” 蘇白點頭。 劉軍的陳述很完善,可以說是將枉法裁判的全部條件都給說出來了。 并且對于檢方所控告的內容進行了一一的反駁。 不清楚事實,就認定對錢偉提起公訴屬于沒有充足的證據,屬于侵害了錢偉的法律權利? 說的貌似很有道理。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