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這澡票數是公安機關沒收的數吧?”方軼不動聲色的問了一句。 “嗯,……不是,是我印的全部澡票數。”孫勝利話說到一半立刻改口道。 “你賣出去了多少張?”方軼問道。 “沒幾張,一共就賣了二十張!都是打折賣的,沒賺到錢。真的!縣里的人雖然認這個,但也不是人人都需要。”孫勝利眼珠嘰里咕嚕的轉著。 方軼一看就知道這家伙是個滾刀肉,肯定印的不止這點,既然公安機關都問不出來,自己又何必呢,回頭看看案卷就知道了。 “澡票上有沒有公司的印章?”方軼問道。 “有,澡票上是賓館行政部門的印章。我拿著澡票去刻章的地方問過,人家說這是公司自己刻的,不是備案的那種章。”孫勝利道。 從看守所出來后,方軼的腦袋轉開了,檢察院指控孫勝利的罪名,他覺得有些不妥。 “小周,你覺得孫勝利這案子有什么問題嗎?”方軼轉頭看向身旁的周穎,問道。 “我剛才百度了下法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金融許可、進出口許可、專營專賣許可等方面的法律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 雖然有兜底條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但是我總感覺私印縣賓館澡票這事,與前面提的這些許可不能相提并論,到不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 所以我覺得檢察院的指控罪名有問題,這帽子扣的有點大。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有個偽造公司印章的罪名,您說孫勝利會不會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周穎問道。 “偽造公司印章罪是實行犯,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人認為只要實施了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但是我覺得這種理解不是很準確,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