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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誰動了我的祖廟 楊干院律政風云-《顯微鏡下的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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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說起黃山的美景,有句人人必引的名言:“五岳歸來不看山,黃山歸來不看岳。”

    大明嘉靖年間,在這座絕景黃山的腳下,曾發生過一起民間官司。這起官司不算大,案情也不復雜,卻被訴訟雙方硬生生打出了美國律政劇的風采。這起官司的奇崛跌宕之勢,比起天都、蓮花、玉屏等奇峰亦不遑多讓。

    故事的主角,是一座古寺,和一座孤墳。

    明代南直隸地區有一個徽州府,徽州府一共下轄六縣:休寧、歙縣、黟縣、婺源、績溪、祁門——其中歙縣最大,黃山正好位于歙縣的最北端。

    從黃山南麓的湯口鎮一路南下,大約走上三十公里,地形會陡然一變。在連云疊嶂的山區之間,多出一段狹長如紡錘的盆地。盆地的中央地帶,坐落著一座叫呈坎的古樸小鎮。

    小鎮很美,唯獨呈坎這個名字有點怪。如果你現在去旅游,千萬別相信導游說的什么“游呈坎一生無坎”,那只是附會的吉祥話。

    那么這個名字,到底怎么來的呢?

    其實在漢代,這個地方本來是叫龍溪。到了晚唐,有兩個不速之客忽然來到此間,再也不走了。這是一對堂兄弟:堂兄叫羅天秩,號秋隱;堂弟叫羅天真,號文昌。

    這哥倆本是豫章的柏林羅氏。唐懿宗在位期間,天下局勢一天比一天糟糕。哥倆一合計,得早做準備,找一處能躲避戰亂的安穩地方。羅秋隱是個精通天文地理的奇才,他跑到黃山考察了一圈,最終選定了黃山以南六十里處的龍溪落腳,并將其改名叫作呈坎。

    這是用的漢武典故。當年漢武帝為了求長生,在建章宮里建了一座神明臺。臺上立有一尊銅仙人,雙手舉起銅盤,用來承接早晚露水,飲之可獲長生。龍溪周圍這片盆地,恰好有一條潨川河流經,俯瞰全景,豈不正像是仙人露水落在承露盤里嗎?

    對此《羅氏族譜序》里的解釋是“蓋地仰露曰呈,洼下曰坎”,故名呈坎;也有一種說法,認為“坎”在八卦中屬水,“呈”者平地,“呈坎”即水旁平地之意。

    羅氏兄弟很快把族人都遷到了呈坎。羅文昌選擇在盆地東南的上溪東、下溪東居住,成為呈坎前羅氏的始祖;羅秋隱則選擇了盆地西部的后崗居住,成為呈坎后羅氏的始祖。

    羅秋隱對呈坎很滿意,他特意寫了《定居》《定志》二賦,告誡子孫,不要輕信別人言辭遷徙他處,然后溘然去世。他的墓地,選在了其生前居屋以南三里的一處河岸。這里背靠黃龍山,面對潨川河,乃是一處絕佳的風水寶地。

    這個地方,現在還有。從呈坎鎮向南走,快接近盆地南口有一個依山傍水的村子,叫作楊干,即羅秋隱埋骨之地。嚴格來說,楊干是一個大地名,它包括了位于佛子嶺附近的下楊干、潨川河畔的中楊干,以及更北方向的上楊干。羅墓所在的位置,正在中楊干旁邊。

    楊干的這個“干”字,作“水邊”講,正如《詩經·伐檀》里說:“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至于“楊”字,便無從考據了,也許從前在這里住著楊姓什么人。

    羅秋隱下葬之后,這里便成為后羅氏一族祭拜祖墳之地,立有墓祠,四時香火,羅氏還撥出專門的田地用來支應日常開銷——叫作膳塋。

    不得不說,這座墳的風水確實好。從那以后,呈坎后羅氏人才輩出,在宋代比較著名的有羅秋隱八世孫、官至吏部尚書龍圖閣學士的羅汝楫——不過這位親附秦檜,參與迫害岳飛,所以后人不太愿意提,倒是他有兩個兒子,都是大才。

    四子羅頌精通法律,判決迅捷準確,經手的案子從無冤滯,在民間得了一個外號,叫作“羅佛子”。至今呈坎附近有佛子嶺,即從其得名。

    五子羅愿,是方志典范《新安志》的作者。他精通博物,文筆精醇,而且道德感很強,一直以父親為恥,從來不敢進岳飛廟。《宋史》里有記載,說羅愿一生兢兢業業,致力于民生,到老覺得善政攢得差不多了,才有臉去拜祭岳飛。結果他剛拜完,還沒出廟就猝死了。雖說這個結局荒誕不經,但也能從側面看出羅愿的性格。

    一代名儒朱熹對羅頌、羅愿兩兄弟十分欣賞,曾給過一句批語:“呈坎雙賢里,江南第一村。”“雙賢”即指羅頌、羅愿兄弟,一句話把呈坎提到了一個極高的地位,羅氏一族亦成為當地顯貴世家。

    到了南宋理宗年間,呈坎后羅氏的當任家主,是羅秋隱直系十三世孫羅鼐。他在主持祭禮時發現一個弊端,呈坎羅氏自唐以來繁衍興盛,四處開枝散葉,每年祭禮“老者遠莫來,來者幼莫時”,長此以往,未免怠慢了祖先。

    于是羅鼐召集族中眾人,提出了一個辦法:在祖墳的外圍建起一座禪院,割出部分田地作為寺產,請來僧人住持。一來祖墳時刻有人看守修葺,不致毀壞;二來寺內誦經不斷,香火繚繞,也等于為祖先烘托陰德。

    這種性質的寺院,被稱為墳寺。宋代崇佛之風興盛,很多大族都選擇為祖墳修建一座墳寺,這在當時是很流行的做法。

    聽了羅鼐的建議,族人紛紛表示贊同。羅氏一族家風親厚,成員素來團結。他們有錢的捐錢,有田的捐田,實在沒錢沒田的,也會表示我家出兩個壯丁,參與營造,很快就解決了禪院基建和資金的問題。

    接下來,就是找和尚了。

    羅氏歷代與徽州當地大族聯姻,羅鼐娶的是歙縣程家的女人,老丈人程元鳳官至右丞相兼樞密使。羅鼐請程元鳳推薦一位靠譜的僧人,老泰山想了一下,想到在寧泰鄉仁佑里也有一座楊干禪院,遂推薦其中一個叫覺曉的僧人。羅鼐過去聊了一下,覺曉同意過來,索性把楊干院整個遷了過來。

    羅氏在墓右邊的開闊地修起了六間大屋,正中間供奉如來,右邊供奉后土,左邊供奉羅秋隱的牌位,再左邊則又是三間屋子,一直修到溪水旁邊的河坡,成為楊干禪院的基本格局。

    這是個挺有意思的組合,如來是釋家的,后土是傳統民間神祇,后來被道家吸納,再加上祖先牌位,可以說是集佛道儒三家信仰于一身,應了王重陽那句話:“紅蓮白藕青荷葉,三教原來是一家。”

    南宋寶祐六年(1258年),楊干院正式建成。羅鼐又請來程元鳳,專門撰寫了《羅氏新建楊干院碑記》,把建院的前因后果寫清楚,請祁門人方岳負責篆蓋、歙縣人方回進行書丹——這兩位都是進士出身,方回后來在元代做到建德路總管。可見羅鼐為了建這個禪院,真是動用了不少人脈。

    從此以后,羅氏祖墓旁邊多了一座禪院。僧人們日日誦祈,羅氏年年拜祭墳冢,興寺護墳。時光流轉,世勢推移。轉眼二百七十年過去,歷書從大宋寶祐六年一下子翻到了大明嘉靖七年(1528年)。

    在這期間,很多事情不曾改變。羅氏一如既往地在呈坎生活著,發展成為歙縣大族之一。而楊干禪院的香火也從未中斷,始終繚繞在古墳四周。

    但如果仔細觀察,會發現很多事情還是發生了變化。比如羅氏對祖墳疏于祭掃,來的人越來越少。到楊干院上香的人卻越來越多,它慢慢從一座羅氏的守墓禪院變成面向公眾的名剎。

    本該相敬相安的羅氏一族和楊干禪院,在嘉靖七年突然起了齟齬,彼此攻訐,爆發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爭斗。

    爭斗的起因,還得從楊干禪院的一位“高僧”說起。

    這位“高僧”的法號叫法椿,也是徽州人,出生于弘治八年(1495年),籍貫是歙縣鄰近的休寧縣。此人的來歷十分可疑,據說是絕戶家的獨子。

    大明對于戶籍管理特別重視,每一百一十戶人家編為一里,一里造黃冊一本,寫明各戶的丁壯、事產,憑此科稅。一戶人家如果壯丁斷絕,會被歸類為絕戶,自然也不用繳稅了。

    因此民間有一種作弊手段,就是讓家里的丁壯逃離原籍,再向官府報備絕戶,從此家人可安享免稅之福。法椿很有可能就是這么一種情況。

    正德元年(1506年),年僅十一歲的法椿逃離了家鄉休寧。雖然他距離法律規定的成丁年齡還有五年,但此時地方戶籍方面腐敗嚴重,經常有明明不成丁的孩童,被惡吏強行登記為壯丁,借此要百姓多承擔稅徭。

    能逃,還是早點逃的好。

    法椿離家之后,只有兩個選擇。第一個選擇是成為沒有戶口的流民,四處遷徙,除非買通一地官吏假造戶籍,才能合法落腳;第二個選擇,就是出家為僧、道,只要有寺觀肯接收他,并取得度牒,便有了合法身份。

    [注釋]度牒:亦稱“祠部牒”。唐朝設立試經度僧制度,經過考試合格的僧尼、道士,由國家管理機構祠部發給其度牒,作為合法出家者的證書,可憑此免承徭役。明王朝十分注意限制僧尼的數量,規定每三年發放一次度牒。并且,男子不到四十歲、女子不到五十歲,不得出家。《大明律》中對沒有度牒、“私自剃度者”亦有十分嚴厲的處罰。

    徽州崇佛之風十分濃烈,境內大小寺院有幾十座。法椿理所當然選了出家這條路。不過他不敢留在原籍休寧,跑到臨近的歙縣,投拜到楊干院門前。

    寺廟對于這種投拜來的逃戶,一般持歡迎態度。畢竟逃戶沒戶籍,寺院將其收留,形同大戶人家多了幾個隱戶奴仆。至于這種行為是不是違法,出家人慈悲為懷,人家求上門來,怎么能忍心趕走呢?

    事實上,徽州一帶的諸多寺廟,一直在偷偷招納逃流軍民,這已是行業內的潛規則。僅楊干院在正德年間,就先后招納了四十多人,法椿不過是其中一個罷了。

    當時楊干院的住持叫佛海,他大概是看對了眼,欣然收這個十一歲的少年為徒,還給他起了一個法號叫“法椿”,使他成為楊干院中的一個小沙彌。

    “椿”本意是大椿,乃是一種傳說中的長生古樹,引申為壽高不衰之意。法椿這個名字,自然也寄寓了師父希望法統延續綿長的祝福。

    現在法椿與真正的和尚之間,只差一張度牒了。

    明代對于度牒管理,頗有一套辦法。從洪武十七年(1384年)開始,朝廷規定,天下持有度牒的僧道,每三年要考核一次,沒過的要收回度牒,比如今考駕照還嚴格。

    不過就像其他政策一樣,官僚們很快就發現其中的利益所在。從景泰年間起,只要僧、道捐納五石糧食,便直接頒發度牒。再后來,朝廷干脆把這個制度當成開源之術,一遇災害,干脆簽發幾萬張空白度牒給當地官府,拿去換糧食賑災。

    也不知道是法椿天資聰穎能順利通過佛典考試,還是他師父格外疼愛他,替他出了一筆費用,總之在兩年之后,法椿順利獲得了度牒,正式成為一名落籍的僧人。

    此時休寧縣已經覺察法椿逃戶的事。法椿是家里的獨子,依大明律,單丁不得出俗。縣衙屢次下發文書,要求他立刻還俗應差,否則嚴懲不貸。可惜在大明體制里,這卻是一件幾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

    為什么呢?

    前面說了,大明在宗教管理上頗有創新,講究兩個字——意識形態上要“敬”,行政管理上要“汰”,換句話說,朝廷充分尊重你的信仰自由,但宗教不能凌駕于國法之上,也得接受朝廷部門的管轄。

    洪武年間,朱元璋在禮部設立了僧錄司,總管大明佛教事務。這個機構在各地每一級都有分部:府一級有僧綱司,州一級有僧正司,縣一級有僧會司,逐級向上匯報。這些部門的官員都有僧人身份,謂之僧官。

    用現在的話說,寺廟屬于條管機構,地方縣府是塊管機構,兩條線。當法椿獲得度牒之后,進入條管單位,休寧縣明知他是逃戶出身,卻再也無可奈何。

    法椿徹底擺脫了俗世糾紛,開始在楊干院里大顯身手。他運氣特別好,跟對了人。他的師父佛海在當地頗有影響力,在正德年間一度做到了徽州府的都綱。

    [注釋]都綱:為梵語“大經堂”之音譯,自唐代始有此稱謂。明初,在禮部之下設立僧錄司,管理全國佛教事務;在外府,則設僧綱司,掌管該府佛教事務,包括頒發度牒、決斷僧尼詞訟等。僧綱司主官為都綱,從九品,由政府選擇精通佛教經典、嚴格遵行戒律的有德之僧人出任。

    都綱是僧綱司的主官,司掌整個徽州府的宗教事務,從九品。它看似是個最低級的芝麻官,實際權柄可不低。當地僧人違法犯戒、寺廟的爭端訴訟,都交由都綱來裁決調解。

    不過這個職位雖有官身,卻無俸祿,手下辦事的皂吏仆役一應費用,還得僧官自己掏錢。所以這個職位的選拔方式,是誠德者任之。什么是“誠”?捐納一大筆銀錢就是誠,證明自家有財力勝任。什么是“德”?你必須得到本地諸寺住持的認可,有大德聯名作保,才有資格擔當。

    說白了,這個官位得買。

    買官之制看似荒唐,其實也有它的道理。鄉紳鄉宦為什么能在基層一言九鼎?一是有錢可以左右經濟,二是有聲望可以上達天聽。這兩個條件,是基層權力的來源所在。釋門雖然清凈脫俗,可也一樣要遵循這個規律。一個寂寂無聞的窮和尚,就算佛法造詣再高,坐上都綱的位子,也沒法開展工作。

    法椿的師傅佛海能當上都綱,可見身家和聲望都不低。佛海退下來以后,稍微運作了一下,在嘉靖二年(1523年)把法椿也推上了這個位置。

    法椿入寺不過十七年,剃度不過十五年,竟然能做到徽州府都綱,著實是個人物。

    此時的楊干院,風氣已大不如前,廟里幾乎沒有認真修佛的。僧人們除了斂財誆騙之外,沒事還勾搭民間婦女,幾成淫窟。與楊干院僧人有染的女子,光名字留下來的就有滿真、七音、保弟、葉毛、佘窗、仙真等人。更有甚者,堂堂釋教弟子居然信了白蓮教,時常在寺里起香聚會,借機奸淫婦女,搞得烏煙瘴氣。

    羅氏一族跟楊干院關系密切,看到和尚們這么亂搞,自然心生不滿。有一次楊干院又搞起白蓮秘法,這次居然公然立壇詛咒。羅家人嚇得夠嗆,生怕自己家被邪法影響,找到里老抗議。

    按照大明律,每一百一十戶人家合為一里。一里之內,管理者除了里長和甲首之外,還有里老。這個職位一般由年高德劭者擔任,負責調解里內爭端。只有當里老調解不果,百姓才能去縣衙提起訴訟,不得擅自越級上告。

    立壇詛咒這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羅家人不好直接去縣衙上告,便先請來里老呂社英調停。

    呂社英去楊干院轉了一圈,回來勸羅家息事寧人。羅家問那詛咒的事咋辦,呂社英真能和稀泥,請來一個叫胡禛的術士,燒了幾張紙,做了一番法事,就算是解咒了。

    這件小事并沒鬧得多大,可羅家人對楊干院的不滿溢于言表,積怨日深。尤其是羅家這一代的家主羅顯,知道朝廷對白蓮教的態度,懼怕萬一哪日楊干院事發,把羅氏一族也牽連進去。

    嘉靖六年(1527年)十二月,楊干院的佛殿發生了損壞,重修工程由佛海的師弟、法椿的師叔佛熙和尚負責。這個和尚指揮工匠修理時,把一大堆瓦礫廢料蓋到了羅秋隱的墳頭之上。等到工程結束之后,他沒收拾,把垃圾扔在那里再也沒管。

    嘉靖七年三月,羅顯偶然進入楊干院,看到祖墳被一堆瓦礫死死壓在下面,登時氣得夠嗆。再一打聽,發現主使者是佛熙,羅顯更是怒不可遏。

    他和佛熙之間,那是早有積怨。

    從前楊干院的位置靠近河道,屢次為洪水所侵。楊干院的和尚們遂把佛殿移到了羅秋隱的墳前,把供奉牌位的祠堂改到墳后的坡頂。經過這么一改,格局和宋代時大為不同,羅秋隱的墳本來在寺旁,這回被包納進了院墻之內,與佛殿咫尺之隔。

    到了弘治年間,位于墳后坡頂的墓祠發生坍塌,當時負責修理的正是佛熙。這和尚自作主張,非但沒修好墓祠堂,反而趁機在原地起了五間大屋,修了個觀音堂,還造起了鐘、鼓二樓以及廠廳、廊房等設施,楊干院儼然成了一座大寺的規模。

    當時羅氏雖然對佛熙不滿,但格局已成,只好退讓一步。沒想到這個和尚得寸進尺,如今居然用垃圾來羞辱羅家祖墳。

    羅顯帶著無比的憤怒,叫來幾個族人,把祖墳上的瓦礫清理干凈,等佛熙回來理論。佛熙沒露面,只派了個小沙彌回話,提出一個要求:讓羅顯把祖墳遷出楊干院。

    相信羅顯聽到這個要求時,內心是崩潰的。整個楊干院是為了給我家祖先守墳才建的,你們搞清楚自己的立場好不好?!羅顯把來人罵走,準備好好跟和尚們算算賬。

    不料佛熙卻率先出手。

    佛熙早看這座殿后孤墳不順眼,這次既然挑起了沖突,一不做二不休,索性把事情做絕,老衲可不是吃素的!

    他手里一翻,準備了一份狀書,直接送到了歙縣知縣高琦的案頭。

    在這份狀書里,佛熙聲稱羅氏一族看中了本寺的好風水,設了一個假墳在此,妄稱年代久遠,偽造方志文書,其實護墳是假,謀奪寺產是真。

    猛一看,這狀書簡直就是胡言亂語,全無憑據。可佛熙一點也不擔心,因為他背后站著一位高人——正是他的師侄、時任徽州府都綱的法椿禪師。

    都綱是宗教仲裁官,法椿自然熟知大明律。整個訴狀,恐怕都是出自他的手筆。

    可不要小看佛熙這次提告的動作,里面的門道可是很深的。

    百姓要告狀,得先請里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告官。楊干院屬于寺廟體系,因此不受這個流程的限制,可以徑直去找知縣。換言之,羅顯要告楊干院,將會是場曠日持久的官司;楊干院告羅顯,卻可以立刻進入審理階段。

    這樣一來,羅顯將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與楊干院對簿公堂。

    知縣高琦接到訴狀之后,立刻派人把羅顯提來。羅顯一頭霧水趕到縣衙,看到佛熙旁邊居然還站著法椿。

    原來,佛熙主動提訴,還有這么一層用意。

    在《金陵梵剎志》里,關于都綱的權限是這樣說的:“若犯奸盜非為,但與軍民相涉,在京申禮部酌審……在外即聽有司斷理。”翻譯過來就是:如果訴訟是寺廟之間的,交由都綱仲裁;若訴訟發生在寺廟和普通民眾之間,則須通過當地官府來審理。

    楊干院起訴羅顯,屬于宗教人士與民間的沖突,自然應該交給歙縣知縣審理。但因為楊干院是原告,身為徽州都綱的法椿,也有權參與進來。

    種種跡象表明,這一次起訴是楊干院精心策劃的,目的就是讓法椿站在公堂之上,與羅顯對質。

    羅顯本來信心滿滿,法椿是都綱又怎么樣?我家祖墳先于楊干院而起,這是板上釘釘的事實,有實物、有人證,還有府志、縣志、碑文等文獻為證,怎么可能把白的說成黑的?

    沒想到,雙方一對質,情況卻大大出乎羅顯的預料。

    法椿上來就扔了三枚大炸彈。

    第一,他宣稱羅秋隱墳墓的所在早已湮滅無聞,現在的墳頭是羅顯偽造的。理由是:這尊墳墓的形制狹小,墳邊又沒有石灰勾勒,只有八層磚圍,分明是臨時草草堆成。

    第二,府志、縣志記錄簡略,里面所說的羅氏墳冢位置含糊,未必就是目前在楊干院里的這座,因此不足為憑。

    第三,楊干院的建立,與羅氏無關。目前這所禪院始建于唐咸通二年(861年),位置是在歙縣孝女鄉,先后經歷三次遷移,方才落于楊干。而那篇所謂程元鳳撰寫的碑記里,說楊干院自寧泰鄉遷來,顯然指的不是這一所楊干院。院內的墳頭,自然也就不是羅秋隱的——羅家人拜錯墳頭了。

    羅顯被這三枚炸彈給炸蒙了。這三條雖是強詞奪理,可一時之間不易辯駁。

    沒等羅顯辯解什么,法椿又扔出了第四枚炸彈。

    這是一份洪武二十四年的流水保簿,編號“賓一千九百九十九號”。那一年,徽州正好清丈土地,不光要清理民田、官田,所有寺廟道觀的土地也要登記造冊。楊干院名下的所有寺產,就登記在這份文書里,并寫明所屬人是楊干禪院。

    法椿的主張很簡單:流水保簿是最具權威性的官方證明,足見官府承認楊干院的產權在寺僧手中,并無與羅氏有關的字樣。禪院內的建筑該如何處置,只有寺僧有權決定。

    如果說前三條還屬于強行碰瓷的話,那這一條就是直指要害了。

    不管楊干院和羅氏在唐、宋、元期間有什么淵源,至少在洪武二十四年之后,法律上認定楊干院是獨立經營的,而非羅家私產。

    羅顯這下子可慌了。

    他連忙申請同鄉做證。知縣發牌調來排年、里老、鄰佑來問話。

    里老的身份剛才解釋過了,鄰佑即鄰居,這個排年,說來有些復雜。

    明代的里長并非終身制,是由十戶富裕人家輪換充任,每戶輪值一年。輪值的人戶,稱為現年,不當值的九戶,則稱為排年。他們有義務為涉及本里的官司提供證詞或擔保。

    這三類人,都是最熟悉羅氏和楊干院關系的外人。羅顯以為他們肯出來做證,多少可以扳回一城。孰料這些人在堂上支支吾吾,不肯明言。甚至有兩個早已從呈坎后羅分出去的族人——羅承善和羅互社,跳出來代表分家指斥羅顯。

    看來法椿的準備工作做得十分充足,不光撒出銀錢去收買關鍵證人,還挖出兩個跟羅顯有仇的閑漢。楊干院是遠近知名的富戶,都綱這級別的官職說買也就買了,賄賂幾個小小百姓自然沒問題。

    羅顯立刻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極為被動。他唯一的希望是知縣能稍微講點道理,做出公正的裁決。可他站在公堂往上一看,見是知縣高琦,心里明白徹底完蛋了。

    高琦在《歙縣志》和《徽州府志》里有傳,他是山東武城人,進士出身,嘉靖五年(1526年)起擔任歙縣知縣。當地人對他的評價非常糟糕:“性剛愎,每以微罪杖人,不服則乘怒加杖,遂令立斃,且復黷貨無厭。尋以貪酷敗。”

    以法椿的手段,不會不去重金賄賂這位“黷貨無厭”的主官,補上最后一手棋。

    果然,高琦在審理時,表現出了極其露骨的偏袒,對法椿、佛熙一方言聽計從,對羅顯卻屢屢訓斥。羅顯嚇壞了,他知道高琦的名聲有多壞,除了“貪”之外,還有一個“酷”,動輒動刑,被當場打死也不是沒先例。

    羅顯年紀不小,害怕自己稍有反抗,會被水火大棍伺候,便被迫含淚認(尸上從下)    。

    高琦一見被告服軟,立刻敲釘轉腳,發下判決:羅顯和那兩個幫忙搬瓦礫的羅氏族人問罪發落,縣衙派人去把那座祖墳鏟平。

    楊干院一方大獲全勝。

    法椿不愧是徽州都綱,熟知司法流程不說,又膽大心黑,盤外著一著接一著,更有楊干院的財力支撐。他以有心算無心,硬是把一樁沒道理的官司給打贏了。羅顯輸得冤枉,可也輸得不冤。

    羅顯回到家里,越琢磨越委屈,越委屈越氣憤。

    倘若還在宋代,羅氏一族里世代簪纓,人脈深厚,連興建楊干院都能請來當朝右丞相撰文,哪個宵小敢來動歪腦筋?可惜進入明代之后,羅氏的官運卻大不如前。

    準確地說,是后羅的官運大不如前。呈坎分前羅與后羅兩脈。前羅在明代出過幾個名人,比如徽墨鼻祖羅小華、隆慶進士羅應鶴、著名清官羅尚錦等等;后羅一脈則與官場斷了緣分,他們家出了不少商人和舉人,但再沒見到什么朝廷大員。

    要知道,官員數量與家族地位密切相關。沒了官身護佑,你繁衍得再興盛,也不過是一塊肥肉,引各方垂涎。法椿、佛熙之所以肆無忌憚,高琦之所以敢貪贓枉法,還不是覺得后羅好欺負唄!

    羅顯擔心這場官司一輸,后面的麻煩無窮無盡。他召集了各房家長,說咱們不能坐以待斃,得把這場官司打下去。

    族人們深知其中利害,紛紛出錢出力。現在有文獻記載的,羅顯惠、羅儀、羅權、羅興等八人負責跟隨羅顯當助手,處理官司事宜。在活動經費方面,羅昌璽捐了720兩,羅斯昌、羅斯齊兩兄弟,羅儀儒、羅良璽、羅珂珊等身家比較富庶的族人,每戶捐了650兩銀子。次一等的羅姓族人,或捐300,或捐100,也有家境比較困難的,只捐了十幾兩。

    總之羅氏一族“莫不各隨其力之所及,家之所有,樂輸以為助”,齊心協力要渡過這次危機。羅顯對此很是激動,感慨說:“將以見一時舉族念祖之公心,且使后世知孝于祖者,垂直不朽,亦可以自勵云耳。”

    羅家足足湊出差不多4000兩銀子,按當時的物價,可以買8000石大米。打個官司而已,用得著這么多錢嗎?

    還真需要。

    《近事叢殘》里有這么一段隆慶年間的往事。一個叫曹大章的翰林回到老家金壇居住,遭遇強盜打劫,懷疑是揚州一個叫韓嘉言的鹽商干的。曹大章把韓嘉言告到了應天府。官司開打之后,兩家各顯神通,不是買通應天府尹,就是去找科道彈劾,行賄的行賄,收買的收買,銀錢潑水一般使出去。最終官司打到南京刑部,終于判定韓嘉言與強盜案無關。

    可憐韓嘉言為了上下疏通打點,百萬身家花了個罄盡。雖然結局他還了清白之身,卻已被這無妄之災折騰到破產的邊緣。

    可見在大明打官司,每一層環節都得使錢,不多準備點銀子是不成的。拿這4000多兩去對撼楊干院的和尚,還遠遠不夠呢。

    羅顯收得了銀子,聚齊了人手,族里問他下一步打算怎么翻案,羅顯想了想,去歙縣擊鼓鳴冤肯定沒戲,鬧到徽州府也意義不大。

    他一咬牙,說咱們去徽州府巡按察院上訴去!

    巡按察院是個什么地方?為什么羅顯覺得去那里上訴會更有勝算呢?這還得從大明的上訴制度說起。

    大明朝廷有規定,打官司要一級一級打,老百姓如果起了糾紛,先讓里老調解,不成則去州縣里打官司;州縣解決不了,再上訴到府里;府里不滿意,再上訴到省級最高司法機構——按察使司。這個次序不能亂。如果有人膽敢越級上訴,擾亂司法秩序,無論是否冤枉,先笞五十再說。

    歙縣的上級主管是徽州府。羅顯要循正規途徑,必須先在歙縣提告,然后再去徽州府上訴。這官司一打起來,怕是會曠日持久。

    但凡事總有例外。

    明代有一個官職叫作“巡按御史”,該官員代表皇帝定期巡視各地,檢查地方政務。可以把其理解為一個空降的司法兼紀委官員,上可通天,只對皇上負責,地方政府管不著。

    巡按雖然只是七品官,但權柄極大,地方上舉凡民政司法的庶務,有問題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更可怕的是,巡按還有兩把尚方寶劍。

    第一把寶劍,是對地方官員有獎懲之權,可以保舉“廉能昭著”的清官,亦能追究“蠹政害民”的貪官。所以就連四品知府看見七品巡按,都得客客氣氣的。

    第二把寶劍,巡按除了監察之外,還自帶法院屬性,有權接受軍民詞訟。如果老百姓覺得縣衙處斷不公,又不愿意上訴到府衙,那么還有一個選擇,就是去找巡按上訴。

    巡按是中央官員,找他打官司不算越訴。而且巡按的身份獨立于地方,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證審案不受地方利益干擾,算是百姓的另外一條申冤的通道。老戲文里經常看到,動輒戲臺上出來一個“八府巡按”主持公道,威風凜凜,所有人都得跪。雖然“八府巡按”不是正式官職,但也多少能看出其在民間的威名。

    徽州府隸屬于南直隸地區,歸中央直轄,沒有省一級的按察使司,但屬于應天巡按御史的巡查區。

    羅顯在歙縣這里吃了虧,又不想驚動徽州知府,自然就該去應天巡按那里找回場子。

    說來有趣,徽州府的辦公地點,就在歙縣的縣城里頭。羅顯從歙縣縣衙出來以后,一拐彎就能走到徽州府衙,再往東邊走上幾步,可以看到一座高大寬闊的公署,這里就是應天巡按御史的辦公室——徽州巡按察院。

    這是洪武三年(1370年)興建的建筑,有正廳耳房五間、泊水三間、直舍一間、后堂三間、左右廊各六間、門屋七間、聽事廳左右各三間,算得上大院子了。

    巡按御史沒有固定駐地,要巡視遍歷各地,各地都會設有一座“察院”作為辦公室。歙縣是附郭縣,縣衙和徽州府衙同在一城,所以歙縣察院和徽州察院索性合并一處,一個單位,掛兩塊牌子。

    不,嚴格來說,是三塊牌子。

    這座公署本來還有一塊牌子,叫作“應天巡撫徽州都院”。

    巡撫這個官職,比巡按級別更高。在大明國初,行省一級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分管民政、司法以及軍事,號稱“三司”。但三司彼此獨立,運轉起來特別麻煩,后來朝廷設了一個“撫政安民”的巡撫,節制三司,軍政一肩挑,比現在的省長權力還大。

    比如在隆慶年間,海瑞就曾巡撫應天十府,威名震懾,嚇得整個南直隸官場為之簌簌。

    巡撫的頭銜里既然有個“巡”字,自然也要在各地設下辦公地點,稱為“巡撫都院”,也有受理訴訟的職能。南直隸巡撫一共有兩個,一個叫“鳳陽巡撫”,負責鳳陽、廬州、淮安和揚州四府,兼漕運總督;還有一個叫“應天巡撫”,負責應天、蘇州、松江、徽州、安慶等十府政務。它在徽州府的辦公室,叫巡撫都院,一直是和巡按察院合署辦公。

    弘治十四年,應天巡撫彭禮來到徽州,覺得一起辦公太麻煩了,徽州府趕緊在府學左邊建了個新都院,把牌子搬了出去,舊院仍交巡按使用。

    徽州百姓一提到都院和察院,都敬畏地稱之“兩院”。

    嘉靖八年(1529年)年初,羅顯寫好上訴的狀書,帶著全族人民的希冀,踏進了巡按察院的大門。

    可巧新一任巡按御史剛來,此人叫劉乾亨,是河南洛陽人。劉乾亨新官上任,很想有一番作為,對這件案子頗為重視,遂接下了羅顯的訴狀。

    羅顯這份訴狀,也是請了高人指點。里面先不提楊干院和羅秋隱墳的事,而是指責楊干院“招集流民偽僧為非”“習演白蓮教法,聚散無常”,說佛熙奸淫婦女并“謀死奸婦父男”,說法椿“夤緣官府,交通賄賂”,總之先給人造成一個先入為主的印象——這闔寺僧人都是奸佞,奸佞之話必不可信。

    說完這些,狀書才開始講述羅家祖墳的事,引用大量文獻來論證羅氏“因墳建寺”的緣由,以及佛熙等人的惡行。最后還不忘把知縣高琦捎進來,說他貪贓枉法,濫用酷刑,事后還派人平墳,簡直罪大惡極。

    劉乾亨看完羅顯的訴狀,覺得這案子沒什么疑問,勝負立判。不過正因為勝負太明顯了,反而比較麻煩。

    巡按雖然可以接軍民詞訟,但并非能事事親審。《大明會典》里說得很清楚:“(巡按所接案子)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不許轉委,必須親問。”

    可見大部分告官案件,巡按只能向被告官吏的上一級轉發,只有當按察司官吏涉案時,巡按才能親自出手。

    羅顯這個案子涉及歙縣知縣高琦,按正常流程,劉乾亨應該將其轉發給徽州府,由府屬推官來處理。可如果徽州府能解決,人家何必跑來察院多此一舉?

    劉乾亨再看了看,發現狀書里提及了一個細節:羅顯指控高琦除了收取賄賂之外,還濫用酷刑,將其屈打成招。

    這回好辦了!

    《大明會典》里關于巡按親審的條件,有一則特殊條款:“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親問。”就是說,如果案情里有官吏擅用刑求逼供、鍛煉成獄的情節,巡按不得再轉發出去,要親自審問。

    按照我們的想象,接下來應該就是劉青天親自升堂了吧?驚堂木一拍,奸僧犯官紛紛跪下認罪云云。

    不,并沒有。接下來劉乾亨做出一個特別奇怪的決定——轉寧國府提吊文卷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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