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那你覺得這律法該有哪些內容?”李世民問道。 “回父皇,兒臣以為,首先,勞動法應該規定,用人商行或工坊該與做工者簽署做工協議,現在紙張已經非常便宜,該協議所占據紙張花費并不多,一式兩份,簽字畫押,由用人商行或者工坊與做工者各持一份。” “且該合約由官方提供制式合約,不允許進行私下更改,更改無效,只允許工坊或者商行根據自身之情況添加部分限制,但添加的部分條款不允許與勞動法以及大唐律相沖突,沖突則該條款無效。” “其次,在有試用期的商行該規定試用期內,薪水可為正式薪水的六成或者是八成,不可無薪水。” “三,如若用人商行或者工坊無端辭退做工者,該補償一月月錢。” “四,做工者在做工期間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用人工行或者商行該給予一定的補償。” “五,做工者在工作期間不得泄露用人商行或者工坊的商業機密,如若泄露,則制定一定的刑罰。” “六,用人商行和工坊如因為自身原因降低用工者薪水,用工者有權主動辭職,用人商行和工坊需補償一月月錢。” “目前兒臣所想就這六條,細節之處當由諸位精通大唐律法的大臣進行補充完善,比如說量刑措施等,勞動法該體現出公平公正的原則,畢竟做工者都是弱勢群體。” “實際上,即便是勞動法出爐,依然會有大量的商行恐怕須臾推諉,而做工者為了保證自己的一份工作,為了維持生計,大部分時間恐怕都會忍氣吞聲。所以,即便是有勞動法保護,做工者尚且如此,沒有勞動法保護可想而知。” “考慮到民間必有許多反對之聲音,父皇您肯定是聽的到的,畢竟這些商行,工坊背后之人都能在父皇您面前說的上話,但是天下百姓卻基本不可能。” “所以兒臣愿以身作則,此次長安城翻修之工期內,兒臣愿意與所有做工百姓簽署相關合約,包括兒臣的有間商城以及名下的所有店鋪都是如此,以此來作為此項法律的實驗性項目。” “如若效果不錯,可以推廣至整個長安范圍內作為試點,由京畿ji道負責監察,最后推廣到全國。”李恪面色平靜的開口道。 京畿道跟關內道等并不一樣,京畿道在貞觀年間是一個監察機構而非行政機構,到了開元年間才規劃為長安及所屬轄區變成類似于后世的直轄市行政機構。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