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公生通過與深津春美的接觸,不斷的引導對方回憶起五年前的案件,最后發掘出證據。 或許謠言的證明很難。 但是并不是無法證明。 這時候,被告席的律師站起身...... “原告律師,你不斷的提出誣蔑,是否是針對我方當事人,并且至今你都未曾表露出證據來,來證明我方委托人涉嫌到本次案件!” 最為正確的時候進行干擾。 現在本就是互辯階段,被告律師所在做的行為也是重申重點,并不算干擾。 重申,必須是關鍵證據,具備指向性,確定性,公證性。 上座的審判長深思片刻,最后點頭。 “原告律師,你提交的這份文件,只能表明五年前的案件存在謠言的情況,但證明與被告方有關。” 現場的目光再一次注視向公生。 或者說看到公生重新回到原告律師席位,又開始從那銀杏葉圖標的黑色背包中拿取文件。 最后是一疊文件本拿出來。 遞交給書記員,再轉交審判長。 “這是兩份文件,請審判長先打開第一份。” 公生示意可以打開第一份。 是一份地圖與王道學院附近的藥房、醫院、診所的全部信息,各種各樣的藥物信息單。 “這是我調查的,關于鈴鹿櫻子之前生活的范圍,無論是學校還是住所附近,都沒有任何的渠道可以接觸到所謂的違禁品。” 一個人所能接觸的部分,從來都是身邊的東西。 甚至是貶低他人與造謠的內容,都絕對是自身能涉及的事情! “下面,請審判長翻閱第二份文件。” 翻開文件,一張照片。 似乎是酒吧內,男女不斷的混雜著,還有幾瓶藥品的事物放在臺面上,似乎是拍攝交易的現場情況。 而兩個女孩的容貌,就是此刻的安西繪麻與柴崎明日香。 以及在照片的背后,是一張張的賬單,上面記錄著安西繪麻的名字,似乎每一次交易這部分的藥物都是由安西繪麻去完成。 “這是一份違禁品藥物的交易文件,并且根據前一份警視廳的文件,每個區域的違禁品售賣者都是固定的。” “而五年前,王道學院的售賣者正是被告方安西繪麻女士與柴崎明日香女士。” 往往,散播謠言者才是謠言真正的主角。 也只有接觸過謠言中的惡意,了解到謠言背后的罪惡,才會明白如何控制與散播。 所以公生才會去查這一條線。 從愛爾蘭那里拿到這份資料,為的就是此刻,可以發揮作用。 庭審上的審判長,看向被告律師方向。 而被告律師再一次起身...... “我方不認可這份證據,它本身并沒有得到公證,僅僅是拿出來的照片和一些莫須有的文本,就試圖惡意揣測,這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緊咬住‘不承認’,‘非公證’兩件事。 被告律師很清楚,安西集團的大小姐肯定會接觸這方面的東西,對面男孩拿出來的證據絕對是真實的。 但是,真實也無所謂。 律師的手法,就是不去承認這件事,無論何時都必須極力否認,以此維護權益。 以及涉及違禁品,對方的資料來源也絕對不屬于正規渠道。 被告律師死盯住第二點,就是公生的證據不會被法庭所認可,也就是不會得到公證。 再真實的證據,只要不得到公證...... 就如同沒有簽過的合同,只能當衛生間的廁紙。 “原告律師,你的這份文件與本案并無直接關聯,也無法作為指定性證據,請你出示更加有力的證據,證明本案件與被告有關。”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