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梁時月 第四百一十八章 配合-《北宋大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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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菡,作為曹國舅的女兒,成長于這個時代,其實宋代女子的婚姻觀和尋常的古代女子不太一樣。宋代是個承上啟下的王朝。它吸收了隋唐時期的社會文化制度,也在城市經濟的刺激下誕生程朱理學。因此受社會風氣的影響,宋代婚姻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因為宋朝法律的規定,宋代女性不僅在婚姻中享有很多自由,能夠選擇離婚和改嫁,在家庭中也和男性一樣擁有財產的管理權,并且還享有受教育的權利,能夠學習文化知識,因此宋代涌現出不少杰出的女詞人。宋朝女性地位并不如同大多數人認為的一樣低下,相反,宋朝女性的地位較之前朝甚至有所提升。這與當時宋朝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環境是分不開的。宋朝的經濟之繁榮不用多著筆墨,人盡皆知。宋代打破了“市”和“坊”的界限,有曉市和夜市,城市里到處可見商店,甚至還出現了二十四小時營業的商店。經濟的發展給女性地位的提高提供了現實可能。
此外,宋朝統治者的治國之策是崇文抑武,宋太祖為子孫立下規矩,“不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者”,朝廷官員的選拔實行科舉制,“學而優則仕”,所以文人在宋代有著極高的地位。文化教育的發展讓各種流派的思想在宋朝匯集,形成了一個文化多元、信仰多樣的寬松社會氛圍。而為人們熟知的理學,在宋朝雖然興起,卻并沒有成為宋朝的主流思想,其觀點也并不為世人所認同,社會影響實際有限。
文化教育的發展解放了人們的思想,宋朝從最高統治者皇帝代士大夫都認為,讀書不分性別,女性也應該多讀經史典籍,提升素質和修養。所以宋代的女性獲得了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這極大的提高了女性的文化素質,同時促進了女性自我認知的提升。宋朝出現了一批在詩詞繪畫等領域杰出的女性,且博古通今的知識女性在社會的各個階層都有出現。一個國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女性在這個國家的社會地位。
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也為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宋朝建立后,其法律形式和內容基本沿用唐律。唐代法律是我國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所以宋代建立之初,法律體系就已經比較健全了。宋太宗以后,宋朝法律根據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立法活動頻繁,法律形式的性質和功能也在發生變化。
宋朝法律的完善對于女性的影響就是增加了關于女性的嫁妝權、離婚權、寡母對子女的監督權、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等內容。宋朝從法律上對女性的各項權利予以認可和保護,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且在司法實踐中,各級官員必須通曉律例,在審判涉及女性的訴訟中,法官們根據法律和事實情況,靈活運用法律知識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
我國古代女性的活動主要與家庭有關,因此,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其在整個社會中地位的直觀反映。宋代法律規定,女性在家庭中具有“母權”。母權是相對于父權而言的,在 古代的很多社會,一家之母都沒有掌管家中事務的權力,一般由家中男性家長行使父權,如果家長過世,則由成年兒子或者旁系男性親屬代為管理家庭,家中大權一般不會落到母親手上。
在宋朝則大大不同。百善孝為先,孝道被認為是 民族的優良傳統,不孝之人會被認為是“十惡不赦”的大罪之人。宋代繼承了傳統的孝道,在《宋刑統》中詳細規定了不孝行為要遭受的懲罰,政府則對孝行做出褒獎。宋代孝道比較突出的一點是,無論是親母還是繼母,都是子孫盡孝的對象。宋朝女子離婚或者改嫁之后,子女一般都歸男方撫養,但律法規定,無論子女歸屬如何,生養之情都不會改變。
因此,無論是生母還是繼母,在家庭中都擁有管教權,也就是進行對后輩以及仆從的教育、命令、監督和懲罰。在《宋刑統》中明確規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與事合宜,即須奉以周旋,子孫不得違犯。”從此條可知母親是有管教子女的權力。母親的子女的管教,既包括道德人品,讀書學習,也包括光宗耀祖,忠君愛國。司馬光在《家范》里說“慈母敗子,愛而不教,使淪為不肖,陷于大惡”,可見宋朝人認為母親的管教對于子女的成才有很大作用。
宋朝女性地位的提升還體現在女性在家中擁有財產管理權。對于家庭財產,我國古代一直奉行的是“子婦無私產,無私蓄,無私器”,即女性和家中子女不能存私房錢,家中一切財產由家長全權負責。但是,宋朝因妻子對隨嫁妝奩享有很大的支配權,她們可以以此資助夫家;同時宋朝女性善于經營家務,對家庭財產有管理權,掌握家庭的經濟命脈。
宋朝婚姻盛行厚嫁,女兒出嫁,娘家陪送豐厚的嫁妝,其中包括金銀首飾、綢緞衣裳、田地房屋等等珍貴物品。根據《宋刑統》規定,妻子的嫁妝并不屬于夫家,而是登記在女子自己名下,可以由妻子自由支配。這就決定了女性在夫家擁有一定地位,因為如果夫家對嫁過來的女子不好,她完全可以攜帶大量財產再嫁。
不僅擁有財產支配權,宋代女性還擁有家庭管理經營權。北宋著名的散文家蘇洵,他的妻子程氏本是富家之女,嫁給家境一般的蘇洵之后,蘇洵先是游山玩水,后又發奮苦讀,不理家事,家庭經營全靠程氏。程氏治家有方、經營有道,通過做生意賺了錢,讓蘇家成為了富裕家庭。而蘇洵也因此能夠專心致志學習,終成一方大儒。后來兩個兒子蘇軾蘇轍也成才做官,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程氏的經營有方,讓丈夫兒子都能全心全意讀書治學。
宋代施行以文治國,社會各階層的文人只要通過科舉考試就可以在朝中任職,因此宋朝的學風氣息濃厚,且去教育發展繁榮,各地的官學、私學眾多。深受這種寬松教育環境的影響,宋代女性的受教育權有很大的提升和改善。
自古以來女性受教育的內容一般是與婦德相關的女子的德言容功,如漢代班昭的《女戒》,唐代的《女則》《女論語》等。但宋代的女性擁有的受教育權范圍要廣很多,不僅包括婦容婦德,還比較重視文化教育。因為宋代人認為家庭的興衰與婦女的德賢有很大關系,因此十分重視女性的教育。
宋代女性接受的教育基本上都是家庭內部教育,主要由父母從幼兒時期口授言傳《詩》《書》《禮》等經典。此外宋代私學發達,一些女子可以進入私學求學。在接受了基礎教育之后,宋代女子會在文史、詩詞、琴棋書畫等各方面有所側重,進行深造。
改嫁主要可以分為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在宋代之前,女子連離婚都成問題,更別說離婚再嫁了。而一般丈夫因故亡去,歷朝歷代也都要求婦女守寡,甚至還為守寡的女子樹立貞節牌坊。在宋代,女性在改嫁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這主要是由于當時士大夫貞節觀變化導致的。貞節屬于道德的范疇,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貞節觀。漢代是禮教形成的重要時期,以法令獎勵貞節,以劉向的《列女傳》和班昭的《女誡》來教育女性,強調男尊女卑,將順從當成婦德。
而在宋朝,“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說法流傳后世,讓人們普遍認為宋朝貞節觀念甚為嚴厲,但事實上,宋朝士大夫們對于守貞之事還真不提倡。宋代士大夫一般不極力主張婦女守貞,他們對于女性再嫁也沒有非議,甚至持支持態度。宋仁宗嘉佑四年,汝南郡趙允就上疏認為“宗婦少喪夫,然無子不許改嫁,非人情,請除其例,使有所歸”,此為士大夫主動請求準許寡婦改嫁。還有的士大夫因未及時幫助寡婦改嫁而被政敵攻擊,如宋仁宗時參知政事吳育就因弟媳久寡沒有改嫁而被誣告。
另外,一些士大夫還爭娶改嫁之婦,這在一定程度說明他們對婦女貞節觀要求不嚴格。陸游和唐婉的故事便是其中一例。陸游和唐婉兩人本是一對恩愛夫妻,因陸母不喜歡唐婉而被迫離婚,唐婉離婚后改嫁南宋宗室趙士誠,后來沈園相見,雙方還一起飲酒。可見士大夫對于女性再嫁沒有表示反對,且還愿意娶改嫁女,這都表明了宋代士大夫的貞節觀淡薄。
宋朝的女性被不是和人們想象中一樣被程朱理學限制在后院之中,相反,她們不僅肩負著相夫教子的家庭重任,對于子女有管教權,對于家庭有經營管理權,還普遍接受文化教育,在文學藝術科技各方面都有杰出表現。
而宋朝女性與其他朝代相比,最大的變化應是女性財產權的擴大,女性的財產權不僅限于家庭經營中的財產,還有繼承夫家父家的財產,是女性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現。
其實宋朝時期的婚姻觀相比以前開放了很多,婦女的婚姻觀變得能過就過下去,不能過的話就離婚。
在宋代的時候,婦女的婚姻都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因為大多數人都是指腹為婚,所以她們在結婚之前可能并沒有見過自己老公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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